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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某信托公司被法院要求返还信托收益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关于《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卓开投资合伙企业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老万

来源:国朝说(ID:GuoChaoShuo123456)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关于《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卓开投资合伙企业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开平卓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10月20日、2018年3月30日、2018年9月5日、2018年9月12日代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信卓1号收益、利息名义分别转账1000万元、280万元、90万元、1500万元给被告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二、被告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资金2870万元、利息1903711.53元及从201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以287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该部分资金已经作为信托收益分配给了投资人,不知道这笔钱将来是由信托公司支付还是需要信托投资人返还呢? 

事实和经过,2016年,富琳公司与山西信托及与卓融公司签署《信卓1号项目监管协议》,约定信托公司与被告卓融公司拟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卓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富琳公司投资4亿元,且指定卓开企业的账户为收取上述增资款的账户。 

2018年10月8日,开平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某某对富琳公司的重整申请。富琳管理人接手富琳公司后,发现被告卓开企业将其代富琳公司收取的款项于2017年10月20日、2018年3月30日、2018年9月5日、2018年9月12日以支付信卓1号利息或分红的名义支付1000万元、280万元、90万元、1500万元至被告山西信托(共计2870万元)。 

富琳管理人认为:卓开企业将富琳公司的款项清偿信卓一号的利息,其行为不但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富琳公司破产重整前六个月内,且在发生上述清偿行为期间富琳公司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与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法院认为,卓开企业是富琳公司的股东之一,卓开企业享有对富琳公司享有的收益不得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其对富琳公司享有收益须以富琳公司存在利润分配为前提。 

卓开企业在本案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截至涉案4笔款项转账之日富琳公司存在可以分配的利润、富琳公司通过了有效的公司利润分配决议、卓开企业在取得固定分红的同时富琳公司的其他股东也享受利润分配,另结合富琳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富琳公司对外的负债情况,在富琳公司没有利润可分配的前提下,卓开企业仅依据《增资扩股协议》关于固定收益的约定要求富琳公司支付固定分红2870万元,显然违反资本法定和资本维持原则,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富琳公司、富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事实上,山西信托涉及开平富琳的信托产品共有两个,分别是信卓1号和信远36号,规模合计超过8亿元,目前都已经逾期。 

在开平富琳破产重整后,山西信托曾提供两种兑付方案供投资人选择: 

第一种是抵债资产分配。委托人可选择抵债资产进行一次性分配信托受益权本金,分配资产价值按照最终受偿的抵债价格确定;收益视信托资产未来的处置情况进行分配。预计2020年12月底前,山西信托将通知委托人选房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差额部分另行协商。 

第二种是信托受益权转让。山西信托三年内分批次受让和分配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本金,在本年度内受让信托受益权本金比例不低于10%:如果资产处置顺利或我司资金宽裕,将提前分配和受让信托受益权本金,收益视信托资产未来的处置情况进行分配。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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