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围绕古鳌科技案件中的两大核心法律问题——对外财务资助的合规义务与法律风险、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展开深度剖析,并提出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建议。
作者:陈超明 郭萌萌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一、引言:一地鸡毛的并购“后遗症”
2026年7月1日,古鳌科技(300551)一则公告引发市场关注——公司对持股49%的参股公司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科技”)提供的1000万元财务资助正式逾期,东高科技在回函中明确表示“目前无力偿还”。
这1000万元看似金额不大,却如同一根引信,引爆了一场持续数年的并购“连环雷”。从2021年斥资1.88亿元溢价收购东高科技51%股权,到业绩承诺连续“失诺”、差额超9700万元;从古鳌科技起诉原股东追讨约6141万元业绩补偿款,到原股东反诉古鳌科技要求返还49%股权并索赔2.8亿元;从控股子公司的股东借款在股权出售后“被动”变为对参股公司的财务资助,到最终逾期难收——古鳌科技围绕东高科技的投资,几乎踩中了并购交易中所有能踩的“雷”。
这起案件绝非孤例。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翻车”案例层出不穷:英威腾并购对赌终审胜诉获赔超6000万元,但标的公司早已注销,追偿无门;獐子岛对参股公司1450万元财务资助逾期,因未及时披露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得润电子因原孙公司借款变对外财务资助,起诉要求偿还超8亿元。
古鳌科技的案例,为所有上市公司及投资并购参与者提供了一份沉甸甸的风险教科书。本文将围绕古鳌科技案件中的两大核心法律问题——对外财务资助的合规义务与法律风险、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展开深度剖析,并提出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建议。
二、案件全景:从溢价收购到双向诉讼
(一)收购与对赌:1.88亿元的“豪赌”
2021年12月,古鳌科技宣布以1.88亿元现金收购北京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后迁址广东并更名为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1%的股权。这笔交易伴随着一份业绩对赌协议:东高科技原股东承诺,2022年至2024年三年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不低于1.26亿元。
然而,现实与预期差距悬殊。2022年至2024年,东高科技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仅为2872.52万元,与承诺目标相差超过9700万元。业绩承诺严重“失诺”。
(二)业绩补偿诉讼:古鳌科技追讨6141万元
根据对赌协议,业绩未达标时原股东需支付补偿款。古鳌科技于2025年10月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约6141万元的业绩补偿款。这是双方的第一轮诉讼。
(三)股权转让纠纷反诉:原股东索赔2.8亿元
2026年4月21日,古鳌科技披露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东方高圣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睦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原告,将古鳌科技诉至法院。
原告的核心主张是:2021年12月1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导致东高科技无法变更《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至今无法新增客户,业务和收入受到重创。
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
1、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判令古鳌科技向东方高圣返还东高科技6%的股权;
3、判令古鳌科技向上海睦誉返还东高科技43%的股权(合计49%);
4、判令古鳌科技赔偿东方高圣经济损失约1.54亿元;
5、判令古鳌科技赔偿上海睦誉经济损失约1.26亿元。
涉案金额合计约2.8亿元。
(四)财务资助逾期:1000万元“打水漂”
2024年1月1日,古鳌科技与东方高圣作为东高科技的股东,与东高科技签署《授信协议》,约定各自向东高科技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750万元的财务资助。这笔款项此前作为股东借款,在古鳌科技将东高科技由控股子公司变为参股公司后,“被动”形成了对外财务资助。
2024年12月,古鳌科技将持有的东高科技2%股权出售,持股比例降至49%,东高科技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25年4月,古鳌科技及其他股东同意将财务资助展期至2026年6月30日。然而展期并未换来转机。截至2025年末,东高科技资产总额仅为3216.92万元,负债总额高达5655.81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438.89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2026年7月1日,古鳌科技公告:1000万元财务资助正式逾期,东高科技明确表示无力偿还。
至此,古鳌科技围绕东高科技的投资,形成了一幅完整的“并购灾难图景”:溢价收购→对赌失败→业绩补偿诉讼→股权转让被诉无效索赔2.8亿→财务资助逾期无法收回。
三、法律焦点一:上市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合规义务与法律风险
(一)财务资助的法律定性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无息或有息借款等,均属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具体形式包括:委托贷款;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等。
古鳌科技对东高科技的1000万元借款,无论当初是以“股东借款”还是“授信”名义提供,在法律性质上均构成对外财务资助,受相关监管规则的约束。
(二)财务资助的合规程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履行严格的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
1、董事会审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2、关联董事回避: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3、股东会审议:当表决人数不足3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4、信息披露:应及时对外披露,充分披露风险防范措施。
古鳌科技对东高科技的财务资助,起源于其作为控股子公司期间的股东借款。在股权出售后,这笔借款“被动”变成了对参股公司的财务资助。这里存在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合规盲点——“被动财务资助”同样需要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根据监管实践,上市公司被动提供财务资助实质等同于主动提供。
(三)财务资助逾期的法律后果
财务资助逾期可能引发多重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
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出借方有权依据《借款合同》或《授信协议》的约定,主张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古鳌科技已向东高科技发送《还款催告函》,并“保留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行使追偿的权利”。
然而,古鳌科技面临一个现实困境:东高科技已严重资不抵债(净资产-2438.89万元),即便胜诉,能否实际执行到位仍是未知数。这恰恰揭示了财务资助最大的风险——借款方丧失偿债能力时,债权将沦为“纸上权利” 。
2、行政监管责任
财务资助逾期本身不一定构成违规,但未及时披露逾期情况则可能构成信息披露违规。獐子岛就曾因参股公司财务资助到期未能收回、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
此外,如果财务资助本身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样面临监管处罚。财信发展曾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签订协议、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被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合纵科技因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财务资助5.08亿元,被罚款950万元。
3、内部治理责任
根据监管规定,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古鳌科技在公告中也明确承诺“在上述款项收回前,将不再向东高科技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四)本案的特殊风险:财务资助与股权纠纷的交叉影响
古鳌科技的处境比一般的财务资助逾期更为复杂——财务资助的借款方东高科技,同时也是股权转让纠纷的第三方。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古鳌科技可能需要返还东高科技49%的股权。届时,古鳌科技对东高科技的股东身份将发生变化,1000万元债权的追偿将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
更值得警惕的是:如果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古鳌科技可能需要向原告赔偿约2.8亿元。在这一巨额赔偿压力下,1000万元的财务资助逾期反而成了“小问题”。这警示我们:并购交易中的各项权利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某一环节的风险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四、法律焦点二: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2.8亿元索赔的法律分析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违反《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关键问题在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民法典》的文本,违反部门规章一般不宜直接认定合同无效。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形——如果违反规章的行为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仍可能依据“违背公序良俗”条款认定合同无效。
本案中,原告主张因协议违反监管规定,导致东高科技无法变更《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如果法院认定该行为实质上损害了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等公共利益,不排除适用“公序良俗”条款认定协议无效的可能。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原告据此要求古鳌科技返还东高科技合计49%的股权。如果股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如增资、减资、重组等)导致无法原物返还,则可能需要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标准通常是“合同无效时财产的实际价值”。
2、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合计约2.8亿元,包括东方高圣约1.54亿元、上海睦誉约1.26亿元。其逻辑是:因协议无效导致东高科技无法正常经营,给原股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对业绩补偿诉讼的影响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古鳌科技此前依据该协议提起的业绩补偿诉讼也将失去合同基础。这意味着古鳌科技不仅可能拿不到6141万元的业绩补偿款,反而要吐出已经取得的股权并赔偿2.8亿元。这正是“双向诉讼”的残酷之处——双方各执一词,但输家可能输掉全部。
(三)本案的警示:并购交易中监管合规的前置审查
古鳌科技案件的核心教训之一是:并购交易不仅要关注商业条款,更要重视监管合规的前置审查。
东高科技持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属于受监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于此类持牌机构的股权转让,必须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等监管要求。如果交易结构设计不当,导致无法完成许可证变更,不仅会影响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还可能引发合同效力争议。
在并购交易中,“合规”不是交易完成后的“补课”,而是交易结构设计的“前置条件” 。如果古鳌科技在收购前对东高科技的持牌资质和监管要求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合规评估,或许能够避免今天的被动局面。
五、法律焦点三:并购交易中的系统性风险防控——以古鳌科技为鉴
古鳌科技的案例并非孤例,而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翻车”的典型样本。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并购交易中常见的系统性风险:
(一)尽职调查不充分——埋下隐患的源头
古鳌科技以1.88亿元溢价收购东高科技51%股权。然而,收购后东高科技不仅业绩远未达标,还因监管问题被暂停新增客户。这反映出收购前的尽职调查可能存在重大疏漏:
业务尽职调查:是否充分评估了东高科技的业务可持续性和增长潜力?
法律尽职调查:是否充分审查了东高科技持牌经营的监管合规要求?
财务尽职调查:是否充分核实了东高科技的财务状况和盈利预测的合理性?
(二)业绩对赌设计缺陷——“赢了官司输了钱”
业绩对赌是并购交易中常见的风险分配机制,但古鳌科技的案例暴露了对赌设计的典型缺陷:
1、对赌主体偿债能力不足
即使古鳌科技在业绩补偿诉讼中胜诉,原股东是否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如果原股东已将资产转移或公司已注销,胜诉判决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2、对赌与股权锁定的脱节
古鳌科技在业绩未达标的情况下,不仅未能有效锁定原股东的股权,反而在2024年12月出售了2%的股权,持股降至49%。这一操作削弱了上市公司对东高科技的控制力,也为后续的财务资助逾期和股权纠纷埋下了伏笔。
(三)财务资助的风险失控——“输血”变“失血”
古鳌科技对东高科技的财务资助,经历了从“控股子公司借款”到“参股公司财务资助”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风险控制措施未能同步升级:
担保措施缺失:公告未显示古鳌科技要求东高科技或其股东提供担保;
其他股东未同比例资助:虽然东方高圣也提供了同等金额的资助,但未体现对东高科技财务状况的持续监控;
展期决策缺乏审慎:在东高科技2024年已被暂停新增客户的情况下,古鳌科技仍同意将财务资助展期至2026年。
(四)信息披露的合规风险
古鳌科技此前已因信息披露问题被监管部门采取过监管措施。在财务资助逾期和重大诉讼的双重压力下,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将面临更严格的 scrutiny。
六、律师建议:企业如何防范并购交易与财务资助的法律风险
基于古鳌科技案件的深刻教训,结合笔者多年研究资本市场法律事务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一)并购交易前的法律风险防控
1、强化尽职调查的深度与广度
并购交易的尽职调查不能流于形式,尤其要关注:
标的公司的合规资质:是否持有特殊牌照?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监管审批?
标的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盈利预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隐性负债?
标的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关联交易等隐患?
2、重视监管合规的前置审查
对于持牌机构或受监管行业的并购,应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监管合规专项审查,评估交易结构是否满足监管要求,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3. 完善业绩对赌条款的设计
对赌主体的偿债能力保障:要求对赌方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如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等);
股权锁定的强化:在业绩对赌期间锁定原股东的股权,防止其提前退出;
分期支付与对赌挂钩:将交易对价分期支付,与业绩实现进度挂钩。
(二)财务资助的风险控制
1、严格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
无论财务资助是“主动”还是“被动”形成,都必须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强化担保措施
对于参股公司的财务资助,应要求:
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助;
借款方提供足额担保(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等);
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和加速到期条款。
3、建立动态风险监控机制
定期评估借款方的偿债能力;
一旦发现借款方财务状况恶化,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继续或追加提供资助。
(三)争议发生后的应对策略
1、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发现借款方可能丧失偿债能力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借款方及其相关方的资产,防止资产转移。
2、多元化争议解决路径
除诉讼外,可考虑仲裁、调解、债务重组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古鳌科技表示“将积极和东高科技的实际控制方协商还款方案”,这种态度值得肯定——诉讼并非唯一出路,协商或许能更快地回收资金。
3、做好最坏的财务准备
上市公司应充分评估诉讼和财务资助逾期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包括:
计提坏账准备;
评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风险;
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七、结语:并购不是终点,而是风险管理的起点
古鳌科技的案例告诉我们:并购交易的完成不是终点,而是风险管理的起点。
从1.88亿元的溢价收购,到业绩对赌失败、6141万元的补偿款追讨无果;从2.8亿元的天价索赔诉讼,到1000万元财务资助的逾期难收——古鳌科技用四年时间,为市场演绎了一部完整的并购“翻车”教科书。
这起案件的警示意义远超个案本身:
对上市公司而言,并购不是简单的“买买买”,而是需要全方位、全流程的风险管控。从尽职调查到交易结构设计,从对赌条款到投后管理,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对投资机构而言,财务资助不是简单的“输血”,而是需要严格的信用评估、担保措施和动态监控。对参股公司的资金支持,尤其需要警惕“好心办坏事”的风险。
对企业经营者而言,合规不是成本的增加,而是价值的保障。一次违规,可能引发合同无效、巨额赔偿、监管处罚等一系列后果,最终让多年的经营成果付诸东流。
回到古鳌科技的案件——1000万元财务资助逾期只是冰山一角,2.8亿元的股权转让纠纷才是真正的“定时炸弹”。无论法院最终如何判决,这起案件都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并购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注脚。
对于所有正在或准备进行并购交易的企业,古鳌科技的教训值得铭记:在法律的天平上,一分合规,一分安全;一时疏忽,万劫不复。
//本文作者
陈超明
■ 盈科华南区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 执业领域:股权领域(设计、激励、基金、融资、并购)、境内外IPO相关法律事务;股权领域疑难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领域疑难诉讼及执行法律事务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6.27-28成都站】个贷不良投资处置专题培训:市场趋势/评估尽调/交易结构/投后管理/处置全体系
【6.13-6.14深圳】重整投资特训营:预重整与庭外重组、房地产项目重整、破产收并购与上市公司重整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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