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提示国有独资公司不是一人独资公司,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
作者:齐精智律师
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又称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仅仅是名字不同,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利地位不同。齐精智律师提示国有独资公司不是一人独资公司,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就不是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法人独资有限公司,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国有独资公司不是一人独资公司,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由西安市财政局局单独出资设立的,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
1、国资委单独直接出资成立的才叫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不是一人独资公司
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系两种不同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适用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在无公司法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而不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原审法院以国有独资公司性质上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由追加财政局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
案件来源:《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2019)湘民终274号】
3、国有独资公司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国有独资公司可以担任非普通合伙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地方,就是容易将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相混淆。在绝大多数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是合二为一的,所以很多客户认为普通合伙人就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就是普通合伙人。所以,据此得出结论,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就是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是基于两个法律关系产生的不同法律主体,两者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普通合伙人是基于有限合伙制度产生的,其法律身份是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员,并且往往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主要的经营责任,并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身份是相较于有限合伙人而言的。而基金管理人则是基于基金行业的管理规范而产生的,其与基金的关系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不对基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身份是相对于基金自身而言的。基金管理人需由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进行登记备案,属于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质身份。
二、国有独资企业,是指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其实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即狭义上的国有企业。
西安高科(集团)公司变更为西安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唯一股东还是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企业类型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为“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其属于广义的国有企业一种组织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正常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全部改制为按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1、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具备法人独资资格,但不属于公司,没有股东只有出资人。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第三款规定“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即狭义上的国有企业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即狭义上的国有企业不属于一人有限公司。
因为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即狭义上的国有企业,根本就不属于公司,不是公司就无所谓是否属于一人公司了。。
三、国有独资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法人独资有限公司,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由西安市财政局局单独出资设立的,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又全部出资设立西安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国有独资公司。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只包括各级国资委直接出资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名义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属于一人公司,不适用《公司法》第63条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名义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适用《公司法》第63条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
因此,国有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国有独资公司,适用《公司法》第63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
综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全资子公司都属于广义上的国有企业,但权利各不相同。
齐精智律师,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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