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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促销手段,惊人!但……

从今年9月份以来,新房、二手房销售全面探底。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

作者:阳新芽

来源:投拓狗日记(ID:ziguanshidai)

这篇文章,我们不是探讨房企如何促销,而要研究这些促销行为,是否视同销售?

从今年9月份以来,新房、二手房销售全面探底。叠加不少开发商面临现金流危机,为了保证销售回款,开始玩起大力度促销。

看房送购物卡、买房送车位、买毛坯送精装等戏码重现江湖。甚至有楼盘喊出了“买房就送特斯拉、送奔驰C260”的口号。

所以,群友“小sha莎”同学在投拓群内提出了疑问?

“买房送装修、送奔驰C260、送车位;看房送购物卡,给业主送月饼都需要视同销售吗?”

这一期,新芽给大家分析一下“大家觉得可能需要视同销售的行为”。

#答疑

卖房赠送装修、车位、车等物品;看房送购物卡,给业主送月饼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房地产赠送活动中,主要有这两种类型:一是为促销房子而签订售房合同时明确“买房送装修、送家电等”;还有一种情况对客户或住户在节假日赠送小礼物,如食用油、米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都是强调“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

如何正确理解“无偿赠送”是判断问题的关键所在,那么,“无偿”与“有偿”究竟是如何区分呢?

“随货赠送”: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的行为属于附有条件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不属于无偿赠送。

“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属于混合销售。

送你的精装修、送你的汽车、送你的花园、送你的车库,这是都包含在销售价格中了,实际是客户自己买了送给自己的。

“无偿赠送”:在没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可能流入的情况下,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分清某项赠送行为究竟是“有偿”还是“无偿”以后,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就清清楚楚、无需争议了吧。

所以,卖房赠送装修、车位、车等物品,该种赠送”是基于“销售不动产”之上,没有“销售”就没有“赠送”。因此该赠送并非无偿赠送,属于“混合销售”,不视同销售。

关于“混合销售”销售收入如何分摊?

《安徽国税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

(国税函[2008]875号):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照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情况二中,看房送购物卡,给业主送月饼,不存在任何对价支付,这种情况完完全全属于无偿赠送!作视同销售处理。

这里再给大家梳理一些其它需要注意的视同销售场景!

场景1:开发商将部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转作自用,且办理产权登记——部分地区要求视同销售!

场景2:回迁安置——需要视同销售;

场景3: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无需视同销售;

场景4:以房抵债——需要视同销售。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投拓狗日记”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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