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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是否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作者:郑宏宇 王怀志

来源:明辨律法(ID:trzlaw)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近期,笔者接受客户咨询一个问题:“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进行债权转让后,是否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通过本文,笔者结合一个最高法院的案例,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0号

一、案件基本事实(摘要)

(一)建设工程价款的形成

西岳山庄(甲方)就其所属的华山假日酒店工程,于2001年11月30日与三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01年12月26日至2002年10月31日。合同价款:以最终结算价为准。

2002年7月30日,一、二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003年3月11日三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003年4月11日,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2002年7月至2003年4月间,三公司数次向西岳山庄催要工程进度款;2004年10月29日,三公司向西岳山庄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工作联系单》、《现场变更签证单》、《致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关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进度报量问题的函》,请求西岳山庄确认工期顺延、窝工费及机械停滞费。西岳山庄亦提供了大量的监理例会纪要、工程联系单等证据,用以证明三公司施工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管理不严,拖延工期等问题。

(二)债权转让

2004年4月14日,三公司向西岳山庄发出债权转移通知书称,“贵方与公司于2002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在我公司因改制重组的需要,欲将我公司对贵方所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武汉中建三局建发实业发展公司”。西岳山庄予以签收。

(三)诉讼争议焦点

1. 原告起诉:

建发公司认为西岳山庄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并造成窝工损失,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西岳山庄依约支付拖欠建发公司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共计23213450元;(2)由西岳山庄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用等全部诉讼费用;(3)建发公司对所承接的工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2. 被告反诉:

西岳山庄提起反诉,认为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涉案工程,给西岳山庄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建发公司与三公司:(1)向西岳山庄赔偿拖延工期罚金1552460元;(2)赔偿西岳山庄额外支出的工程款1472921元;(3)赔偿西岳山庄因工程拖延交付使用造成的不能营业的经济损失8558237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法院判决(摘要)

(一)一审法院判决

三公司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建发公司,并向西岳山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依法认定有效。建发公司因此取得三公司应享有的合同债权。由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正在施工之中,西岳山庄与三公司并未就工程款最后决算,建发公司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数额并未确定;

根据鉴定,西岳山庄应支付工程款共计24992875.13元,扣减西岳山庄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及代付的水电费共计15273309.40元后,西岳山庄应支付建发公司剩余工程款9719565.73元。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发公司就该工程在西岳山庄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二审法院判决

西岳山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中对于优先权,西岳山庄认为:“建发公司作为《施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约定的施工方,也不是该建设项目的承包人,因此建发公司对涉案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建发公司、三公司辩称:(1)关于债权转让问题。三公司与建发公司就本案债权转让达成了合意,并将这一合意通知了债务人,转让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西岳山庄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西岳山庄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建发公司因此受让三公司对西岳山庄的债权及从权利。西岳山庄虽然主张涉案债权依法不得转让,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故对西岳山庄关于三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建发公司基于受让三公司的债权取得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建发公司基于债权受让,在合同解除前已提起诉讼,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结语 

通过上述案例的回顾,笔者认为可以得到三点启示: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可以转让。

2.  转让行为发生时,债权已经形成但是数额尚未确认的,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3.  建设工程的价款在债权转让后,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明辨律法”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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