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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罕见!律师事务所因公司债券业务被处罚!

根据广西证监局2021年9月13日披露的公开信息,辽宁国印律师事务所因为在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项目中存在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未完整保存和归类整理尽调底稿、未制定证券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问题,被广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根据广西证监局2021年9月13日披露的公开信息,辽宁国印律师事务所因为在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项目中存在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未完整保存和归类整理尽调底稿、未制定证券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问题,被广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根据公开信息,辽宁国印律师事务所为“20百投01”、“20百投02”和“20百投03”提供了证券法律法务。

在此前的信用债券实践中中,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均有被监管机构处罚的案例,但是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处罚案例很少。即使是引起信用债券市场风暴的永煤违约,交易商协会也未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自律处分。能查到的监管机构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处罚只有上交所对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的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4月1日对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为18 远高01、19 远高 01 和19 远高02出具法律意见书 )予以书面警示,主要原因是“未能发现虚假的抵押备案文件”。远高集团实际上未完成抵押权备案程序,向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备案通知为虚假抵押权备案文件。作为18 远高01、19 远高 01 和19 远高02等债券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方,这样重大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很难免责的。

不过这次辽宁国印律师事务所被处罚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所有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均在监管范围之内,只要未能勤勉尽责,均会被监管机构处罚。从最近公开披露的监管信息可以看出,随着信用债券市场的波动,监管机构轮番出手,针对违约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处罚措施也是越来越多了。

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等六部委于2021年8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进一步压实,明确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需要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包括尽职调查责任和存续期的受托管理责任。

所以,信用债券涉及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都需要充分重视债券现场尽调和存续期管理的相关事宜,确保可以做到切实履行中介机构责任。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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