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多份关于投资人和中信信托营业信托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法院认为中信信托存在违约行为,就投资人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作者:老万
来源:国朝说(ID:GuoChaoShuo123456)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多份关于投资人和中信信托营业信托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法院认为中信信托存在违约行为,就投资人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事情的起因,2015年4月,中信信托发起设立安州价值优选26号风险缓冲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信托期限1年,总共募集信托资金22550万元,其中A类信托资金18040万元、B类信托资金4510万元。
投资人周某认购26号信托计划100万元,成为B类受益人。2015年12月11日,中信信托公司开始清算26号信托计划,并通过专户向周某分配资金88091.84元,投资者损失超过九成。
投资者周某认为26号信托计划涉嫌对A类受益人保本保收益,严重侵害周某在内的B类受益人利益,信托合同中有关保底条款无效,不过这一诉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从上述交易结构来看,26号信托计划属于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优先和劣后的比例为4:1。
法院认为:该信托计划虽对A类受益人固定信托收益明确约定了预期年化收益率,但并不承诺保证A类受益人能够按照该收益率取得收益,也不保证A类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且对该固定收益率以及优先顺序的约定仅是对两类受益人收益率高低及分配顺序的不同安排,并不能保证实际运行中A类受益人固定收益的确定收取及本金不受损失。《信托合同》也明确写明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做任何承诺,故从约定内容来看,并不能证明涉案信托计划对A类受益人设定了保底条款。
而中信信托之所以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中信信托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1、无证据证明中信信托公司对于26号信托计划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说明;
2、中信信托公司在风险提示义务方面存在履行瑕疵;
3、中信信托公司存在未依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4、26号信托计划中,中信信托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信托净值触及预警线及平仓后的通知义务;
5、26号信托计划平仓完成后,中信信托公司进行了固定收益现金管理产品的交易,该交易行为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
6、中信信托公司未及时进行清算构成违约。
从上述违约行为来看,中信信托违反受托人义务的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不对应具体的信托财产操作的违反受托人义务行为,如风险提示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另一类为对应具体信托财产操作的违反受托人义务行为,如通知义务、清算分配义务。
在投资人具体损失认定上,法院认为,证券市场的正常投资风险不应当由信托受托人承担,而中信信托在信托单位净值达到预警线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是信托计划无增强资金进入直接跌破平仓线的直接原因,最终确定中信信托应赔偿损失的核算方式为:(信托单位净值减少总额-已计提费用及A类受益人的固定信托收益)×B类受益人个人投资数额占总体B类受益人投资总份额中的份数。
经过核算,法院最终判定中信信托对投资人周某应当赔偿的数额为485371.23元,也就是说对于26号信托计划所有的B类投资人,中信信托需要赔偿数额约2189万。
值得注意的是,中信信托需要赔偿的还有27号信托计划,这个信托计划需要赔偿金额约137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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