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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签订让利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可作为结算依据

黑白合同,较为普遍为存在于涉及招投标的行业领域。

作者:乔士倩

来源:敲响法槌

【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较为普遍为存在于涉及招投标的行业领域。招标人与中标人除了按照中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内容不同的合同。这就是所谓的黑白合同、阴阳合同。可能在招标前,招标人与投标人事先协商好相关条款后履行招投标的程序。或者,在履行完招投标程序后,招标人再行与中标人协商让利条件。

【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该条是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对于频繁出现的黑白合同的处理进行核心的规定,维护招投标的秩序,加大黑白合同的风险。

【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了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上述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为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另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也视为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参考案例】

山东某公司、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 (2019)鲁15民终3090号

【简要案情】

一、2012年9月,聊城某公司中标山东某公司某住宅楼项目工程,包括土建部分1100万元,安装部分600万元,中标总价格1700万元。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中标价加签证、加材料价差的方式确定。

二、2012年9月25日,聊城某公司全权委托付某负责该住宅楼的土建工程,处理施工、验收、工程款收支等一切事宜。

三、施工合同签订后,聊城某公司将上述工程的土建交由付某施工。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并于2014年11月15日完工,山东某公司于同日擅自交付业主使用。

四、法院查明,聊城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在土建工程价格基础上让利8%,另行签订了土建工程价款为1040万元的施工合同二;

五、付某诉至法院,要求山东某公司按照中标合同支付工程款;

【争议焦点】

应当以中标合同还是让利合同进行结算

【判决结果】

按照中标合同价格结算,并支付自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裁判规则】

涉案住宅楼工程,虽然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是备案的中标合同,一份为实质性内容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黑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合同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根据该规定,涉案工程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敲响法槌”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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