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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罕见!律师事务所因为债券业务被处罚!

所有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均在监管范围之内,只要未能勤勉尽责,均会被监管机构处罚。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zhaiquanmg)

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高集团”)债券违约、实控人离境、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等事项引发了上交所一系列的监管处分。2021年4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关于对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对远高集团及高红明、高远 予以公开谴责。

但是最让债券民工关注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为18 远高01、19 远高 01 和19 远高02出具法律意见书 )予以书面警示,主要原因是“未能发现虚假的抵押备案文件”。

在此前的债券违约案例中,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均有被监管机构处罚的案例,但是均没有涉及到律师事务所。即使是引起信用债券市场风暴的永煤违约,交易商协会也未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自律处分。

远高集团违约引发对中银律师事务所的处罚是有原因的。远高集团实际上未完成抵押权备案程序,向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备案通知为虚假抵押权备案文件。作为18 远高01、19 远高 01 和19 远高02等债券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方,这样重大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很难免责的。

不过这次中银律师事务所被处罚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所有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均在监管范围之内,只要未能勤勉尽责,均会被监管机构处罚。从最近公开披露的监管信息可以看出,随着信用债券市场的波动,监管机构轮番出手,针对违约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处罚措施也是越来越多了。监管机构对于项目核查的范围、深度、广度都是相当强的,问题项目很难逃过监管机构的核查。所以在未来债券项目尽调过程中,中介各机构真的是需要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定,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核查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过程中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债券民工”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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