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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龙:信息化是提升破产审判水平的必由之路

首届MAX价值云峰会嘉宾致辞全文

作者:孙海龙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按语:2020年4月18日上午,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办,阿里拍卖承办,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办的首届MAX价值云峰会在钉钉“全国管理人服务群”直播。本次会议也在新浪微博、今日头条、百度等全国主流平台上同步直播,线上直播覆盖了全国30多个省市的超过5000个法院、破产管理人和相关生态服务商,以及广大对此感兴趣的社会大众,全平台直播观看量近80万。受邀分享的嘉宾均是来自司法、学术、行业等多领域的领军人物。“中国破产法论坛”官方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读者传递论坛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在会议上的发言,感谢作者和主办方授权推送,特此说明并致谢!

首届MAX价值云峰会

信息化是提升破产审判水平的必由之路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孙海龙

大家好!谢谢主持人的介绍,也谢谢受到这样一个特别会议的邀请。

我想先表达自己一个看法,也可能是法院的一个共识:那就是破产审判工作不同于一般诉讼,又快又省办好破产案件,有赖于管理人的优秀职业表现,有赖于信息化的深度运用,有赖于学者的深入研究。所以要感谢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

下面,我想作一个稍微宏观但也鲜活具象的发言,发言题目是:信息化是提升破产审判水平的必由之路。试图通过重庆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信息化乃至互联网化建设发展,特别是司法网络拍卖发展历程,呈现出来今天大会的主旨——破产案件审理、办理的互联网化是如何普及开来的。

首先,我想同各位分享的观点是,至少有两个背景破产审判必须予以回应,或者说对破产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中国经济的结构性调整进一步深化。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经济主体的拯救和退出、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是“办理破产”作为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一级指标之一,其评估的方法论、规则、案例,对时间、成本、回收率、法律框架等指数进行评估,给我们工作理念、方法很多启发,让我们看到差距和努力的方向。所以开头我说了要又快又省办好破产案件,就是要时间短、成本低、回收率高。由此可见,只有走信息化道路,向互联网化发展,才能实现这样的目标。

其次,我想向各位简要介绍重庆法院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建设及其应用。从整个信息化建设应用格局来说,重庆法院以易审、易诉、易解、易达四大平台和法智云中心为核心架构的“4+1重庆智慧法院新生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创新成果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

从破产审判领域信息化建设应用来看,主要是三个方面:

第一,有效利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推动破产审判工作。

2016年,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管理人工作平台“一网两平台”正式投入适用,周强院长强调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重要作用,开拓破产案件审判新局面。重庆法院高度重视“一网两平台”的维护使用,充分发挥了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的枢纽作用。

一是重视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录入。信息化的基础来源于数据的采集,大数据应用是强化决策力、洞察力、流程优化能力的推动剂。重庆高院要求所有破产法官和管理人均应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办理破产案件、处理相关事宜,包括破产审判各个节点的公告、指定管理人、公开破产文书等等。并在确保将增量数据录入信息网的同时填充有关存量数据。为夯实数据基础,重庆高院将法官工作平台的信息录入情况作为破产工作的考核重点;同时辖区中院也将管理人工作平台上的信息录入情况作为管理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是大力推广网络债权人会议。网络债权人会议,能够有效破解大型企业债权人人数众多,破产程序耗时长、现场会议维稳困难等难题。例如,重庆钢铁公司破产案件涉及的债权人分布在20多个省份、总计1400多户,重庆法院利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债权人会议、全流程公开案件节点信息,在保障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节省了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成本,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截止目前,重庆法院已利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债权人会议52场,涉及债权人42579人次,极大提高了破产审判效率,降低了破产费用,确保了债权人等主体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

三是充分发挥网上预约立案功能。通过信息网络,实现网上立案,简化立案程序,提高立案效率。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庆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场所都暂时关闭。为满足当事人破产申请需求,重庆破产法庭特别倡导当事人利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预立案功能,采取由当事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申请预立案,预立案通过后,直接将材料邮寄到重庆破产法庭,由重庆破产法庭登记立案,真正做到防控工作两不误。

第二,充分实现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壁垒。

破产审判不同于一般诉讼,其办理水平取决于信息对称水平,特定主体之间乃至不特定主体之间信息对称是关键。

一是全面公开企业重整信息。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全方位、多渠道公开发布企业重整信息,为有意向的投资人与重整企业搭建平台,以公开促公正。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前景、企业发展前景以及债务人重整的社会价值、经济效益等方面对企业重整价值的进行预判,有效吸引适格投资者。在有多个意向投资者的情况下,通过竞争机制,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二是研发运行破产案件关联提示系统。重庆法院将“互联网+”思维实际运用到破产案件审判管理当中,独立研发破产案件关联提示系统。该系统会根据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审理流程节点,实时向破产企业相关的诉讼、保全、执行案件发出提示并进行相应的流程节点控制,实现信息共享,有效避免程序冲突。该系统在重庆法院案管系统实际运行以来,收效良好,大大降低破产案件协调处理成本,提升了案件审理效率。

三是与管理人共享债务人信息。2018年以来,重庆高院先后出台《“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规范》,明确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采取保全等查控措施,法院收到申请后协调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予以处理。同时还规定,管理人可以申请通过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与债务人相关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等相关情况。通过信息的畅通和共享,有效降低了管理人接管、调查债务人财产的成本,提高了管理人工作效率。2019年3月,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正式启用财产查询功能后,破产法官可以直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财产,进一步节省了信息共享的成本。

第三,发挥信息网络优势,优化破产财产处置。

一是充分发挥网络拍卖处置方式的优势。

我先讲一个故事,讲讲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我想我是一个有资格讲的人,因为我是亲历者和参与者。大家可能不知道,重庆法院曾是全国第一家采用网络进行司法拍卖的法院,而且远远早于其他法院。早在2008年重庆高院作了一个“规范司法评估拍卖”的重点课题,其实践成果之一就是自2009年4月起所有的司法拍卖不再通过传统的拍卖行进行而是交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电子竞价,并于2010年11月1日起试行在互联网上进行电子竞价。网络司法拍卖改革成果《司法拍卖机制创新研究——重庆法院司法拍卖改革的调研报告》,被最高法院评为一等奖,之后在2011年4月7日《人民法院报》整版刊发。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有意将全国诉讼资产网交给重庆建设维护。至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发展,比较早的应该是2013年6月浙江高院出台《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若干问题的纪要》,提出管理人可以通过网络拍卖变价破产财产。实际上就是与阿里合作,开展淘宝网上司法拍卖和破产财产拍卖。直至2017年1月最高法院出台《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最高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最初是确定了五家平台,当然包括淘宝在内,也有重庆联交所,重庆2017年4月也修改完善了相关规定,之后全国法院才陆续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2009年至今,网络司法拍卖不过才短短的11年,但却是蓬勃发展、快速普及的过程。从中我们再次感悟小平同志说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真理光辉,也深刻理解周强院长多次强调的“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是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

毫无疑问,与传统拍卖相比,网络拍卖具有无可比拟的先天优势:首先,拍卖信息传播迅速广泛,有利于潜在竞买人参与竞拍;其次,拍卖活动突破地域限制,有利于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第三,有效降低财产处置成本,而且,网络拍卖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说到底,还是那句话,通过互联网较好地实现了信息对称。

重庆法院在破产实践中已有大量破产案件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财产,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重庆西奥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通过网络拍卖破产财产,全体债权人顺利实现了破产债权100%清偿。2019年,重庆法院通过第三方平台网络拍卖各类财产359项,总成交金额为36.3亿元,其中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的东方国际广场拍卖成交金额达到31.92亿元。

二是出台文件规范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行为。相当长时间以来,重庆法院破产财产的拍卖工作都是参照执行司法拍卖规定进行的。随着重庆作为世行营商环境评估备选样本城市,对标世行营商环境评估办理破产指标评估体系,结合重庆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针对破产程序的特殊性,重庆高院出台于去年底出台了《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24条,进一步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

我个人觉得有几个亮点:首先,《办法》明确规定,管理人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应当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也就是确定了以“网络拍卖”为原则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其次,《办法》明确规定,对破产财产的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能够通过整体处置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应优先考虑整体处置,提升财产处置效果。此外,《办法》针对破产财产处置的特殊性,规定了与执行拍卖不同的拍卖规则,例如财产变价方案可以明确债务人财产可以通过多次网络拍卖直至变现为止,网拍的公告期不因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不同,等等。

应当说,信息平台的共建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引领着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信息化的进步促进着破产审判的高质量发展。破产审判要抓住信息化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化发展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步伐,不仅要结合实际工作进行自主研发,更要拿来主义,直接运用好的现成系统,力争提升到更高更新的层次,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

最后我想用我十年前发表过一篇题为 “科技应用与司法公正”的论文观点,作为结语:科技的司法应用,对内能够提升审判力,对外能够提升公信力,我们一定要持续提高科技的司法应用水平。

谢谢大家!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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