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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超乎想象的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新规

实际上,《信息披露新规》的重要性可能超出想象,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定期报告和临时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和安排,并再次明确了中介机构的督导责任,为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zhaiquanmg)

2021年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了两个新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1号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新规》”)。大家关注的焦点都放在了《1号指引》上,因为事关新的申报要求。实际上,《信息披露新规》的重要性可能超出想象,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定期报告和临时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和安排,并再次明确了中介机构的督导责任,为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1、《信息披露新规》是公司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最基本的监管法规,但同时也是最基本要求,公募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均需要按照新规进行存续期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新规》明确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这两个文件是之前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的主要监管文件。

3、《信息披露新规》明确了发行人董监高的信息披露责任,必须要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没有虚假记载,而且要在定期报告中明确发表意见。

4、《信息披露新规》明确了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中介各机构的范围界定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都需要根据监管要求做出相应的信息披露报告。

5、《信息披露新规》明确了进入破产程序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个可能与目前信用债券市场违约、重整、破产发行人案例增多的情况直接相关。

6、《信息披露新规》对公司债券存续期定期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年报和半年报披露的时间要求、格式要求和内容要求。内容更加细化和完善,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7、《信息披露新规》将临时重大事项确认为27项,与《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31项存在一定的差异。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需要根据新规及时做出信息披露,确保不出现信息遗漏的情况。

8、《信息披露新规》统一明确了临时重大事项的披露时点,适用于各个临时重大事项,以时间优先为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统一性。

9、《信息披露新规》将临时重大事项划分为公司内外部环境重大事项、资产情况重大事项、债务情况重大事项、公司治理情况重大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对于临时重大事项的监管更加体系化、更加细化,可以更好地进行存续期管理。

10、《信息披露新规》新增临时披露一般事项,主要是针对债券本息兑付、债券回售、债券利率调整等事项。这是《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未涉及到的新内容和新要求。

11、《信息披露新规》新增担保机构信息披露事项,并明确了担保机构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情况。担保机构是担保债券的保障,增加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债券的真实信用状况。

12、《信息披露新规》新增中介机构的披露职责,明确了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需要关注的重大事项和披露时间要求,再次明确中介机构的存续期督导责任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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