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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会议纪要第四条理解与解读——优先购买权

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来源:武汉杜亮律师

海南会议纪要第四条理解与解读——优先购买权

四、关于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

会议认为,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

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上述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在公告确定的拍卖、招标日之前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和条件参加竞拍、竞标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纪要》发布之前已经完成不良债权转让,上述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主张优先购买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涉及国有资产的不良债权优先购买权

不良债权优先购买权,系指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涉及相关国有资产的不良债权,在相同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选择权。

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权利主体

会议纪要认为,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具体行使,一般都是由当地国资背景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国资管理平台公司负责具体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具体方式

1、非“资产包”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

2、“资产包”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

实务中,一般都是由省一级的地方国资AMC作为权利人行使不良债权优先购买权。

3、具体的行权方式

一般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或者在一定时限内不予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般通知都是采取书面通知,即快递、文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针对公告确定的拍卖、招标,未来拍卖日、招标日之前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和条件参加竞拍、竞标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未向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由于涉及国有资产的不良债权在转让时,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主体,享有法定的优先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转让时,应当强制性向具有优先权的主体,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方签订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将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面临无效风险。

五、优先购买权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问题

由于可能存在多个主体,都存在优先购买权,彼此之间存在权利冲突问题,如何解决?

当然,在现实中,尚没有遇到。但一般我们都是要求主张享有优先购买权方,自己确认其享有合法有效的优先权。同时,对于可能出现两个以上主体共同主张优先权时,建议由共同的上级机构或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进行确认。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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