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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的配资江湖(下)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作者:律界诸葛

来源:商事诉讼仲裁研究(ID:ljzg2020)

在配资模式大发展的早期,不良资产市场曾经出现了二级市场的一轮火爆现象,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和长三角、山东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一段时间直接导致了不良资产包的折扣率不断上升,这是买方竞争过渡的后果。这里一方面由于市场火爆,不断有新买家进入的原因,另一方面,配资模式大发展和各类配资业务产生的巨额增量资金,也是资产价格推高的原因。

综管整个不良资产配资市场,提供优先级资金的配资方,参与的主体比较多,其中有部分是一级市场AMC持牌机构,例如浙商资产、山东的泰禾资产、安徽的国厚资产等诸多地方AMC乃至四大AMC都曾经给一些资产包提供过配资,还有一部分,是不良资产的二级市场投资人,他们一方面自己投资产包,另一方面也提供配资服务,如大名鼎鼎的海岸基金、湖岸基金、九信资产等。还要一部分,就是纯资金提供方了,本身并没有过资产包的投资和管理经验,仅仅是看好市场,收取固定收益。

由于不良资产投资是相对较为典型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其底层资产的比较复杂,而且单个标的往往占用资金额度比较大,前期资产包的尽职调查和风控审查,需要专业审核。不良资产的投资,也不是一次性交易,后期的处置回现,需要比较丰富的经验和比较强的资产包管理能力。我们看到在市场中,像浙商资产、海岸基金、湖岸基金、九信资产等机构,他们一方面具备专业的团队,完全能够做好资产包的尽职调查和处置能力,另一方面具备比较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的机构进入配资市场,通常在管理上,会要求配资项目要通过自身的尽职调查和风控审核,这样,假使劣后级资金方按照计划处置回款,配资方收到项目资金收益,假使劣后级资金违约,配资方可以在收取劣后级资金方违约金(保证金)后,取得资产包,以自身能力去推进资产包的处置变现,可以说,对于具备二级市场投资管理和处置能力的机构来讲,配资模式“利于不败之地”。基于这样的稳定商业模式,这些机构又不断放大自己的融资能力,做大资金和资产规模,在不良资产主动投资管理+配资的商业模式中不断发展壮大。

另一方面,由于配资方提供的是债权资金,只拿固定回报,部分不良资产中的债务人,反向运用不良资产市场的逻辑,与配资资金合作对债权进行回购,这样可以实际上化解债务,并有可能释放抵押物,再次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

配资模式的合法性探讨:进入2019年以后,国家加强金融监管,出台一系列政策和司法解释,配资模式到底合不合法,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2019年9月1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严格了借款合同效力审查,纪要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这里的放贷资质,应当做严格理解,通常是按照银保监会及证监会、人民银行监管下具备从事借贷业务经营的资质,在实务中,部分配资业务,通过信托、证券资管等结构设计,部分配资的提供者本身具备贷款经营资质,但是还有部分配资提供者,并不具备贷款资质,那么其签署的配资合同可能存在无效合同的情形,就无效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被审判确认无效,提供资金一方,往往不能拿到预期收益,无资质长期开展借贷业务还可能会被相关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甚至有刑事责任。基于此,配资江湖的发展,后期将趋于分化,没有资质的配资提供者,需要取得相关资质,但是这个门槛始终是很高的。没有资质,或者转向通过信托、资管等通道搭建合法的金融产品结构完成配资,或者最终退出配资市场。而存量的配资业务,可能会因合同的效力产生纠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商事诉讼仲裁研究”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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