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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亿“只有河南”易主背后的资本暗战:文旅资产并购的九大法律雷区与破局之道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深度拆解这宗交易背后的九大法律雷区,并为文旅资产并购的买卖双方提供可落地的风险防控指南。

作者:陈超明 郭萌萌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2026年7月23日,港股上市公司建业地产(00832.HK)一纸公告震动文旅圈——将旗下“只有河南·戏剧幻城”与“建业电影小镇”两大文旅标杆项目,以总代价30亿元出售给中信资本旗下信宸资本。截至2025年末,两大项目合并备考账面净值40.25亿元,30亿元成交价较账面值折价超10亿元。而建业地产最终真正落入自己口袋的,仅有约7.05亿元——交易款进入监管账户后,约13.74亿元被优先划拨用于清偿两大文旅项目存量金融负债。

这是一笔典型的“断腕求生”式交易。建业地产2025年末总负债高达1034.66亿元,账面现金及受限存款仅8.53亿元;2022年至2025年,四年连续亏损超170亿元。而出售两大文旅项目,建业预计确认出售亏损约12.16亿元。

作为长期深耕资本市场法律事务的律师,笔者研究过上百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剥离与债务重组项目。建业这笔交易,表面上看是一宗文旅资产买卖,但其交易结构的精巧程度、法律风险的复杂程度,远超外界想象。本文将从法律视角,深度拆解这宗交易背后的九大法律雷区,并为文旅资产并购的买卖双方提供可落地的风险防控指南。

一、资产剥离的“干净壳”陷阱:新设公司装入资产的法律边界

本次交易最值得关注的法律技术点,在于建业采用了“分拆资产、新设主体、剥离转让”的模式——建业地产联合旗下河南中原、一路有戏两家主体,新设两家目标公司,分别装入“只有河南·戏剧幻城”和“建业电影小镇”全部资产、运营业务与知识产权,再将两家目标公司100%股权同步出售。

这种操作在法律上被称为“资产剥离式股权转让”。其核心目的只有一个:让买方拿到一个“干净的壳” ——目标公司没有历史债务、没有未决诉讼、没有隐性担保,只有可以正常产生经营收入的文旅资产。

但“干净壳”的构建绝非易事。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新设公司承接原资产的,需完成以下法律动作:

(一)资产确权与转移的完整性

文旅资产往往涉及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动产(设备、道具)、无形资产(商标、著作权、品牌)等多类资产。以“只有河南”为例,其资产包括演出场地、剧院及相关设施,提供旅游、酒店及娱乐服务的运营业务等。这些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是否存在共有权人,均需逐一核查。

(二)债权债务的“切割”难题

这是资产剥离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本次交易中,建业将存量金融债务留在原公司,由13.74亿元交易款优先清偿。但问题是:供应商账款、员工薪酬、工程款等经营性负债是否也被一并剥离? 如果这些债务未被妥善处理,买方接手的“干净壳”随时可能被债权人追索。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承继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文旅项目涉及大量的运营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供应商框架协议、票务代理协议等。这些合同是否允许转让?是否需要合同相对方同意?如果相对方不同意,买方可能面临合同被迫终止的运营风险。

律师建议:

对于买方而言,在法律尽职调查阶段,必须对目标公司的全部合同进行逐一审查,区分“可随资产转移的合同”与“不可转移需重新签署的合同”。对于前者,需取得合同相对方的书面同意;对于后者,需在交割前完成新合同的签署。对于卖方而言,需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留债范围”与“剥离债务清单”,避免交割后仍有债权人追索。

二、债务隔离的“防火墙”失效风险

本次交易中,建业将两大文旅项目从原公司中剥离出来,装入新设目标公司后再出售。这种操作的深层法律逻辑是债务隔离——让目标公司的债务不“污染”买方,也让买方的收购款不“稀释”给原公司的其他债权人。

但债务隔离的“防火墙”是否真的牢不可破?从法律上看,至少存在以下风险: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风险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新设目标公司在资产注入后,被认定与原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债权人可以提起“刺破公司面纱”之诉,要求新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风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建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资产(30亿 vs 40.25亿账面净值,折价超10亿元),且该转让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三)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

文旅项目资产上如果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即使资产被转让给新公司,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资产行使抵押权。本次交易中,建业明确用13.74亿元清偿存量金融负债、解除全部资产抵押担保——这一步如果没做到位,买方接手的资产随时可能被抵押权人拍卖。

律师建议:

债务隔离的核心在于“彻底的切割”。卖方应在交割前完成以下动作:(1)清偿全部存量金融负债并解除资产抵押;(2)取得主要债权人关于债务剥离的书面确认;(3)确保新设目标公司在人员、财务、业务、机构、资产五个方面与原公司完全独立。买方应在交易文件中要求卖方对债务剥离的完整性作出陈述与保证,并约定相应的赔偿机制。

三、知识产权的“暗雷”:品牌价值能否随资产过户?

本次交易公告明确,收购范围包含相关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的转让,远比不动产过户复杂得多。

(一)商标权的转让与许可

“只有河南·戏剧幻城”这一品牌名称,其商标权归属谁?根据公开查询,“戏剧幻城”商标的申请人为河南建业文化旅游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这正是建业体系内的公司。商标转让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比商标转让更复杂的是品牌与创作者之间的绑定关系。“只有河南”由建业集团联袂导演王潮歌共同打造。王潮歌与项目未来的合作方式,外界尚不清楚。如果创作者不再参与项目的内容更新与品质把控,品牌的市场号召力能否持续?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无法强制,但在商业上至关重要。

(二)著作权的归属与授权

“只有河南”拥有21个大小剧场、近千名演员,每天滚动上演不同剧目。这些剧目的剧本、音乐、舞美设计、视频影像等,均涉及著作权。这些著作权是“职务作品”还是“委托作品”?权利归属是建业还是创作者个人?转让时是否需要取得创作者的同意?这些问题如果未在交易前厘清,买方接手后将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

(三)商业秘密与know-how的保护

文旅项目的运营不仅仅依赖于有形的剧场和设备,更依赖于无形的运营经验——包括剧目排期管理、演员培训体系、游客动线设计、票务定价策略等。这些“商业秘密”和“know-how”在法律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但在资产转让中,这些无形资产往往难以量化、难以交割。卖方如果保留原运营团队、继续从事类似业务,可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律师建议:

知识产权尽调应覆盖以下维度:

(1)商标注册情况(注册类别、注册地域、有效期限);

(2)著作权权属(剧本、音乐、舞美、影像的创作合同与权利归属约定);

(3)专利与专有技术;

(4)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保密协议、竞业限制);

(5)知识产权许可与授权协议(是否有第三方权利)。

交易文件中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转让范围、转让方式(转让抑或独家许可)、转让对价分配,以及卖方交割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四、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迷宫”

本次交易中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交易完成交割前,河南中原由河南省属国资平台文化旅游持股51%,一路有戏由文化旅游持股90%。这意味着,本次交易涉及国有资产的退出。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定要求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应当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本次交易中,两大项目截至2025年末合并备考账面净值40.25亿元,成交价30亿元。如果评估价高于30亿元,国资方可能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

(二)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本次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开挂牌程序?是否获得了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这些程序的合规性,直接关系到交易的有效性-。

(三)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特殊规定

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财政部门负责核准或备案。省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厅负责核准。本次交易涉及河南省属国资平台持有文旅项目股权的退出,是否已获得省级财政部门的核准?

律师建议:

涉及国有资产的文旅并购,必须在交易启动前完成以下工作:

(1)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

(2)按照国资监管权限,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

(3)如需要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应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进行操作;

(4)取得国资监管机构关于本次交易的书面批准文件。

任何一步缺失,都可能导致交易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五、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反垄断暗门”

信宸资本作为中信资本旗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平台,管理资金总额达105亿美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信宸资本将持有两大文旅项目100%股权。这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

(一)申报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二)文旅市场的竞争分析

虽然文旅市场集中度较低,本次交易大概率不会触发反垄断申报义务,但买方仍需进行审慎评估。特别是如果信宸资本在中国境内还持有其他文旅资产,需要考虑相关市场的界定与市场份额的计算。

律师建议:

并购交易中,反垄断申报往往被忽视,但一旦触发申报义务而未申报,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且交易可能被要求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建议在交易架构设计阶段即引入反垄断专业评估。

六、文旅REITs退出的“合规前置”

业内分析认为,信宸资本接手两大项目后,中长期有望整合资产、搭建文旅平台,待项目稳定盈利后,将景区不动产、运营收益权打包申报公募REITs。2026年4月,全国首单文旅类REITs(洛阳隋唐城13亿)已经落地。

但文旅REITs的合规门槛极高。

(一)土地合规问题

文旅项目用地性质复杂——既有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能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划拨用地等。根据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相关规定,底层资产的用地必须合法合规。如果项目用地存在违规使用、未批先建等问题,将无法入池。

(二)门票收入的合规问题

门票收入是文旅基础设施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但门票定价是否需要物价部门审批?门票收入是否涉及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这些问题如果未妥善解决,将影响REITs发行的现金流预测与合规性判断。

(三)资产转让的限制

《风景名胜区条例》对景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规定了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如果“只有河南”的运营涉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其经营权转让可能需要履行招标程序。

律师建议:

如果买方将文旅REITs作为退出路径,必须在收购阶段即按照REITs的合规标准进行尽调与整改。建议在交易文件中设置“REITs合规条款”,要求卖方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合规事项作出全面陈述与保证。

七、劳动人事的“隐性炸弹”

文旅项目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只有河南”拥有近千名演员。资产转让中,员工关系的处理是极易引爆的“隐性炸弹”。

(一)劳动合同的承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如果新设目标公司承接了原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工龄是否连续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如果卖方选择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再由买方重新聘用,卖方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近千名演员的经济补偿金,是一笔不容忽视的交易成本。

(三)特殊工种的资质要求

演员、导演、舞美等岗位,可能涉及特定的职业资格或行业准入。如果员工的资质证书与卖方绑定,转让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律师建议:

劳动人事尽调应覆盖:

(1)全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2)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3)是否存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

(4)特殊工种的资质证书持有情况;

(5)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的签署情况。

交易结构设计时,应明确员工安置方案——“人随资产走”抑或“先解约后重新聘用”——并测算相应的经济补偿成本。

八、税务筹划的“合法边界”

30亿元的交易对价,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显著降低交易成本,但必须在合法边界内操作。

(一)资产转让 vs 股权转让的税负差异

本次交易采用的是股权转让方式——买方收购的是目标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的主要税负是企业所得税(卖方)和印花税(双方),不涉及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目标公司层面)。但如果采用资产转让方式,卖方可能面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多重税负。

(二)亏损的税务处理

两大文旅项目2024年税后亏损约6282万元,2025年亏损约5530万元。这些亏损在卖方手中可以用于抵减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但资产出售后,亏损能否随资产转移给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亏损只能在原企业结转弥补,不能随资产转移。

(三)跨境交易的税务问题

建业地产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如果交易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还需考虑非居民企业税收、税收协定待遇等问题。

律师建议:

税务筹划应在交易架构设计阶段即介入。建议聘请具有丰富并购税务经验的税务律师或税务师,对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境内交易与跨境交易等不同路径进行税负测算与对比分析,选择最优交易路径。

九、品牌授权的“续约风险”

本次交易还有一个值得玩味的细节:建业电影小镇的品牌名里至今带着“建业”二字。品牌授权是否随资产转让?授权期限多长?授权费用如何计算?这些问题如果未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买方将面临品牌“断供”的风险。

更值得关注的是,王潮歌与“只有河南”的未来合作方式外界尚不清楚。文旅演艺项目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内容的持续更新能力。如果创作者不再参与,项目的长期生命力将面临巨大挑战。这种“人的因素”,无法通过合同完全锁定。

律师建议:

品牌授权协议应明确约定:

(1)授权范围(哪些品牌、哪些地域、哪些业务);

(2)授权期限(是否与项目生命周期匹配);

(3)授权费用(固定费用还是营收分成);

(4)授权终止条件(卖方违约、品牌声誉受损等);

(5)授权到期后的续约安排。

对于创作者的合作关系,建议签署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内容更新的权利义务与收益分配机制。

结语:文旅并购的“法律护城河”

建业地产30亿元出售“只有河南”与“建业电影小镇”,是中国文旅资产并购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它标志着文旅重资产的接盘方从“清一色地方国资”转向了“带险资的市场化并购基金”。

但对买方而言,30亿元买到的不仅是一个文旅地标,更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网络——资产确权、债务隔离、知识产权、国资审批、反垄断申报、REITs合规、劳动人事、税务筹划、品牌授权,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引爆风险的“雷区”。

对买方的核心建议:

一是尽调先行,不留死角。 法律尽职调查不是走流程,而是发现风险、评估风险、定价风险的“排雷”工作。文旅资产的尽调尤其要关注土地合规、知识产权权属、合同承继、劳动人事等特殊领域。

二是结构为王,隔离风险。 “干净壳”剥离模式是文旅并购的较优选择,但必须确保债务切割彻底、资产权属清晰、担保全部解除。

三是合同锁喉,全面覆盖。 交易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赔偿条款、交割条件条款,是买方最后的“安全网”。必须确保每一个风险点都有对应的合同救济措施。

四是对赌未来,锁定价值。 文旅项目的价值不仅在于当下的资产,更在于未来的运营能力。建议在交易结构中设置与经营业绩挂钩的“ earn-out ”(盈利能力支付)条款,将部分交易对价与项目未来现金流挂钩。

对卖方的核心建议:

一是提前布局,有序剥离。 资产剥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提前进行资产梳理、债务清理、公司架构调整。建议在正式启动出售程序前62个月即开始准备工作。

二是坦诚披露,降低争议。 隐瞒风险只会让买方在尽调中发现后大幅压价,或在交割后提起索赔诉讼。主动、全面、及时的信息披露,是降低交易争议成本的最有效方式。

三是平衡情怀与现实。 文旅项目往往承载着企业的文化情怀,但在流动性危机面前,“活下去”比什么都重要。建业地产的“断腕”虽然痛,但为其他深陷困境的房企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样本。

文旅资产的并购大幕才刚刚拉开。在REITs退出通道逐步打开、险资等长期资本加速布局的背景下,未来将有更多文旅资产进入交易市场。但资本能否真正“读懂”文旅内容的生产规律,让“只有河南”们走出更稳的盈利路径,将决定这一轮文旅并购浪潮究竟是行业新起点,还是又一个资本泡沫。

//本文作者

陈超明

■ 盈科华南区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 执业领域:股权领域(设计、激励、基金、融资、并购)、境内外IPO相关法律事务;股权领域疑难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领域疑难诉讼及执行法律事务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股度股权”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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