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9家证券公司获得的是承销商资质,不是主承销商资质。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根据银行间交易商协会2021年9月26日印发的《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浙商证券、东北证券、东吴证券、五矿证券、国开证券等9家证券公司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需要注意的是,这9家证券公司获得的是承销商资质,不是主承销商资质。
2020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加快了承销商和主承销商的资质审核工作,增加了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机构。根据交易商协会2020年12月18日的公告,中金公司、光大证券、中信建投、华泰证券、国信证券等5家券商已经获得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独立主承销商资质。根据交易商协会2021年1月18日的公告,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大扩容,6家券商获得主承销商资质,分别是申万宏源、平安证券、兴业证券、东兴证券、长江证券和中泰证券。 交易商协会最新的主承销商和承销商资质名单详见附图。
与此同时,交易商协会加快了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的创新速度,2020年以来相继推出了权益出资型票据、碳中和债、乡村振兴票据、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创新产品,极大的丰富了产品体系,满足了各类发行人的特定资金需求。
在加强创新力度的同时,交易商协会也加强了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自律处分。2019年以来,交易商协会累计对发行人共作出自律处分261家(人)次,对34家各类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予以自律处分。从已经披露的自律处分案例来看,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做市商等各类参与机构和相关机构的从业人员均属于自律监管的范畴,均有被处罚的案例。所以可以看出,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监管是全流程、全范围的,每一个参与者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开展业务活动。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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