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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管下信用评级行业转型之路

2021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标志着信用评级行业新一轮监管拉开了序幕,给信用评级行业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与机会,必然需要走上转型之路。信用评级行业监管新规始于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zhaiquanmg)

2021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信用评级行业新一轮监管拉开了序幕,给信用评级行业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与机会,必然需要走上转型之路。

一、信用评级行业监管新政策

信用评级行业监管新规始于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

1、2021年1月29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明确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环节取消信用评级报告的要件要求。

2、2021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2月26日修订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强制性规定。

3、2021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市场征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信用评级行业由行政许可制变更为备案管理制、取消强制评级等。

4、2021年3月26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实施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有关安排的通知》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业务问答(第9期)|取消强制评级》,明确“申报环节,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作为申报材料要件”,“发行环节,取消债项评级报告强制披露要求,保留企业主体评级报告披露要求”。

二、信用评级行业面临的新挑战

一系列监管新规的实施,给信用评级行业带来了明显的行业变化,面临着新的挑战,迎来了信用评级新格局。

1、信用评级行业迎来强监管

2020年对于信用评级行业来说,绝对是载入史册的一年,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前所未有。2020年12月14日,北京证监局因东方金诚存在多项违规事实,故责令东方金诚整改,期限为3个月。因永煤事件,交易商协会于11月9日对中诚信国际启动自律调查,于2020年12月29日对中诚信国际予以警告、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和监管政策表明,信用评级行业未来会迎来强监管时代,对于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更高的合规性要求。

2、信用评级行业迎来新竞争

信用评级行业由行政许可制度变更为备案管理制,行业竞争强度明显加强。在国内原有评级机构的基础上,外资评级机构和新增评级机构作为新势力已经登上了评级舞台。标普(中国)是最早在国内开展评级业务的外资评级机构,目前涉及的债券产品包括金融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惠誉博华从2020年第三季度开始进入国内市场,目前涉及的债券产品均为资产支持证券。浙江大普信用评级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北联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则出现在了证监会公布完成首次备案的证券评级机构名录,预计很快也会出现信用债券业务。外资评级机构和新增评级机构的加入,会让原本就竞争激烈的信用评级行业面临更高强度的竞争。

3、信用评级行业迎来新要求

《通知》提出,信用评级机构需要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高信用评级行业的风险识别能力。因此,信用评级行业在开展业务时,在微观层面(具体评级项目)、中观层面(评级机构内部建设)、宏观方面(监管要求)都面临新的行业要求。

三、信用评级行业转型方向探讨

从信用债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虽然投资者在进行债券投资时,一般都会要求提供评级报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新的评级业务监管规范之下,信用评级行业面临的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缩小。比如交易商协会在发行环节取消了债项评级的要求,必然会减少信用债券市场对于债项评级的需求。因此,信用评级行业的转型势在必行。

1、提升评级体系和方法。2020年以来的部分高评级企业债券违约,对于信用评级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评级机构的预警功能受到质疑,评级体系和方法亟待提升和完善。部分评级机构已经在推进提升评级体系和方法,例如联合资信提出3C评级理论以及评级方法、中证鹏元近期在官网集中发布了新的评级方法和模型等,至于能否有效改善评级机构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我们拭目以待。

2、注重服务市场投资者。通过加强与市场投资者的服务与交流,可以提高评级透明度,加深投资者对信用评级的认知,建立评级机构与机构投资者及市场相关参与主体良好的沟通桥梁,这也是评级机构转型,切实回归投资者服务的重要举措。目前,市场各机构都有相关活动推出,其中,由中证鹏元联手网红DM(搞债的都知道)推出的调研交流活动覆盖面广,颇具看点。

3、探讨投资者付费模式。从信用债券市场的实践来看,很多发行人都会有选择多个评级公司进行评级。而根据陈关亭教授等的研究,在多重评级中,兼有“投资者付费”模式比只有“发行人付费”模式的信用评级,更有利于降低债券信用利差。例如目前国内信用评级行业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的主要是中债资信。中债资信采用“为投资人服务、由投资人付费”的营运模式,为投资人提供债券再评级、双评级等服务。其他评级公司可以参考中债资信和境外评级机构的投资资者付费模式,探索适合国内信用债券市场的投资者付费模式。

四、信用评级行业的未来发展展望

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信用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中介机构,对于维护信用债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信用评级行业未来发展空间广阔,《通知》中也鼓励发行人采用多评级模式,发挥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

在提高评级质量、提升信用等级区分度、加强评级预警作用的前提下,信用评级行业一定能够实现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评级机构信用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债券民工”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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