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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起诉期限(二)

对他人债权提起的异议诉讼与对自身债权提起的异议诉讼有一定的区别。

作者:徐元永

来源:破产法律评论(ID:pochanfalvpinglun)

(二)(债权人或债务人)对他人债权的异议

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时,起诉期限应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对他人债权提起的异议诉讼与对自身债权提起的异议诉讼有一定的区别。如果说对自身债权提起的异议诉讼可以不限定起诉期限的话(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最迟需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提起诉讼,但这并不妨碍其此后也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只不过无法分配破产财产的不利后果需由其自身承受),但对他人债权提起的异议诉讼必须受到时间限制,原因如下:

第一,起诉期限过长会导致破产程序迟延,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对该起诉期限不做限制,很可能出现异议人迟迟不对他人债权提起诉讼,导致管理人无法统计无异议债权,法院也无法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名单。债权不能及时确认,各债权人的表决权就无法确定(临时确定表决权除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等重要内容就无法进行表决,严重降低了破产程序的效率。

第二,起诉期限过长会损害他人的受偿权。对自身债权的异议直接影响的是自身利益,何时提起诉讼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但对他人债权提起诉讼,则直接阻断了他人正常行使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权利,如表决权、分配权等。更为严重的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可能会导致他人最终无法实际分得财产。因此,不能因为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己的原因没及时提起诉讼,而将该不利后果由其他债权人承受。

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完毕债权后,管理人就应当统计无异议债权并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并根据破产程序的进度,召开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等进行表决,待相关方案通过后予以执行。如果异议人不及时起诉,就使得他人债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很可能在此期间会通过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当他人已依据这些有效的方案实际分配到财产后,异议人再提起诉讼,就明显存在拖延破产程序、损害他人权益的故意,而且实践中也难以再追回已分配完毕的财产。更要紧的是,根据破产法第119条的规定,如果该异议诉讼未能于破产终结后2年内结束,将导致他人无法分配到财产,这对其他债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从理论上讲,异议人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随时对他人债权提起诉讼,因为此时尚存在纠正错误债权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但另一方面,对自身权利的行使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特别是破产清算程序中,在异议人早已明知他人债权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不及时行使相关权利的,法律没有必要对其予以特别保护,否则就会损害他人依法及时参与分配的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为异议人预留15天或1个月的起诉期限,一是异议人有必要的准备时间提起诉讼;二是便于管理人及时统计无异议债权,推进破产进程,提高破产效率;三是能够尽早确定各债权人的债权,为将来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等奠定基础。当然,还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异议人于此期限后才发现他人债权可能存在错误的证据或线索的,如何处理?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如果是事后才发现新证据的,应当保障异议人的权利。但因为此时法院很可能已经裁定确认了他人的债权,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有错误该如何处理。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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