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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资金占用超60亿元、虚增存款超18亿元——兰石重装案深度剖析: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法律后果与投资者索赔全攻略

这份长达数页的处罚文书,揭开了一场持续长达五年之久的资金迷局:2020年至2024年连续五个会计年度,兰石重装与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几十亿元,却从未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作者:陈超明 郭萌萌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引言:一份处罚决定书背后的重重危机

2026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向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兰石重装,代码:603169.SH)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至11号)。这份长达数页的处罚文书,揭开了一场持续长达五年之久的资金迷局:2020年至2024年连续五个会计年度,兰石重装与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几十亿元,却从未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更令人震惊的是,兰石重装不仅隐匿了上述资金占用事项,还通过会计处理上的“精心安排”,将其2023年、2024年半年报分别虚增银行存款103,677万元和80,688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8.15%和6.24%。这意味着,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投资者看到的财务报告,其所反映的资产状况与真实情况之间存在着高达数十亿的“注水”差距。

这起案件再次敲响了警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失守”,损害的不仅是企业自身的公信力,更是无数投资者的真金白银。据不完全统计,2025年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共计88家。在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背后,究竟暴露了哪些制度漏洞和法律红线?广大投资者又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从专业律师的视角,结合最新证券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为读者提供深度剖析和实操指南。

作为长期深耕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律师,我在研究上百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纠纷、证券衍生业务纠纷及股东维权诉讼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深感信息披露合规对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极端重要性。今天,希望通过这一案件的全面解读,帮助更多企业和投资者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在资本市场的风浪中守住底线、站稳脚跟。

一、兰石重装案违法事实全景还原

(一)连续五年资金占用的“时间轴”

根据甘肃证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兰石重装与控股股东兰石集团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贯穿2020年至2024年整个期间,呈现出“发生额巨大、频繁发生、持续蔓延”的显著特征,具体数据如下:

2020年,发生额9,7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5.59%,年底无余额。虽然年末清零,但接近亿元的资金流向控股股东,显然并非正常的经营往来。

2021年,发生额陡增至61,6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9.34%,年底无余额。这一比例已远超正常商业交易的范畴,若当时即被披露,足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2022年,发生额飙升至226,52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7.72%,年底余额7,859万元,2023年年初余额全部归还。值得警惕的是,当年已形成年末余额,说明占用并未完全清零,部分资金沉淀于控股股东账户。

2023年,发生额223,3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6.49%,年底余额攀升至26,431万元,占净资产的7.87%,截至2025年6月余额才全部归还。这一年,占用资金的年末余额达到峰值——超过2.6亿元沉淀在控股股东手中。

2024年,发生额127,0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35.96%,年底无余额。

(二)半年报“注水”18亿元——会计处理的“技术性违规”

除了资金占用本身的信息披露缺失外,兰石重装还实施了更为直接的信息造假——虚增银行存款。

甘肃证监局查明,兰石重装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直接导致:

2023年半年报虚增银行存款103,677万元,占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8.15%

2024年半年报虚增银行存款80,688万元,占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6.24%

3、这意味着,在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投资者所看到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货币资金”等核心资产科目,与企业的真实资金状况之间存在极为悬殊的差距。半年报是企业向市场传递半年经营成果的重要窗口,连续两个报告期出现如此巨额的资产虚增,欺诈性质极为严重。

(三)违法行为的法律定性

甘肃证监局明确指出,兰石重装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以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关于重大事项临时披露的要求,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同时,控股股东兰石集团组织、指使案涉资金占用,其时任董事长王彬组织实施案涉行为,被认定为兰石集团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二、处罚力度:一纸罚单覆盖7名责任人与700万元罚款

(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甘肃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兰石重装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与此同时,对上交所明确认定的多名责任人分别予以处罚:

阮英 兰石集团时任董事长 150万元

王彬 兰石集团时任董事长 140万元

张璞临 兰石重装时任董事长140万元

郭富永 兰石重装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110万元

张俭 兰石集团时任财务总监 110万元

卫桐言 兰石重装时任财务总监 80万元

武锐锐 兰石重装时任董事会秘书 80万元

(二)叠加的纪律处分与诚信惩戒

除行政处罚外,兰石重装及相关责任人还面临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2026年4月29日,上交所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2026〕65号,对兰石重装、控股股东兰石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并将处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及甘肃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这种“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诚信档案”的叠加惩戒模式,意味着相关责任人不仅面临罚款的经济处罚,更将被记入信用记录,未来从事资本市场相关活动(如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进行股权融资等)将受到严重阻碍。

三、同类案件扫描:资金占用并非“孤案”

兰石重装案绝非资本市场信息披露领域的个案。事实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已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重灾区。

(一)亿阳信通:违规担保引发资金占用

亿阳信通因前期违规担保所致资金被司法划扣等,形成控股股东亿阳集团对亿阳信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5年年报披露日,亿阳集团占用资金余额高达11,042.73万元。亿阳信通间接控股股东和升集团虽承诺在90天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却未能按期履行承诺。2026年5月,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亿阳集团和和升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司尔特:多维度违规交织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不仅违规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合计115,311,669元,还导致关联方宁国农资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6,806,312.12元。除此之外,司尔特还存在定期报告数据不准确、公司治理严重不规范等多重问题,安徽证监局对其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年末清零式”占用成监管重点关注

有专业观察指出,兰石重装案集中暴露了三大内控治理短板:

第一,控股股东心存侥幸。 部分控股股东刻意钻披露空子,将“年末无余额”等同于“无违规”,误认为只要年末将资金归还,就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上市公司内控形同虚设。 大额资金往来缺乏有效制衡,财务部门与审计机构未能守住底线。

第三,审计存在盲区。 中介机构审计偏重于时点余额核查,容易忽略全年资金流水与发生额,给隐蔽占用留下可乘之机。

从监管趋势来看,证监会2025年坚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坚决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震慑进一步增强。江苏证监局2025年发布的监管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中,涵盖财务造假、内幕交易、证券从业人员“老鼠仓”、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多种类型案件。这充分说明,无论哪一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都将保持高压态势,绝不姑息。

四、多维违法后果:从行政责任到民事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从来不是单一维度的法律问题。从法律后果来看,兰石重装案中各方主体面临的是“行政+民事+刑事+信用”四位一体的全面追责。

(一)行政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全面适用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最核心的法律规制依据,其第二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也是兰石重装被处以300万元罚款、兰石集团被处以400万元罚款、相关个人被处以80万元至150万元不等罚款的直接法律依据。

(二)民事赔偿责任:新司法解释下的投资者集体维权

信息披露违法引发的最直接后果,就是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2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数量和金额均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以金通灵案为例,南京中院于2025年12月31日对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4.3万余名投资者获赔7.7亿余元。金通灵连续六年运用多种手法进行财务造假,虚增营收13亿余元,虚增利润5亿余元,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损害赔偿的规模,都创下了近年之最,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投资者保护的高度重视。

(三)刑事责任:信息披露犯罪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还将触及刑事追责的“红线”。《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通灵案已显示了刑事责任追究的现实性——2025年9月,上海三中院对金通灵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刑事判决,这正是信息披露违法犯罪刑事追责的重要先例。

(四)信用惩戒与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除法律层面的处罚外,被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的记录,将对相关责任主体产生持续的负面约束。例如,已被记入诚信档案的个人,未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等重大事项,都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

五、投资者索赔实操指南:七步维权全攻略

对于持有兰石重装股票的投资者而言,当务之急是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并及时采取行动。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具有诉讼时效短、证据要求高、专业性强等特点,投资者应在了解自身权利的基础上,尽快启动维权程序。

(一)第一步:确认自身是否具备索赔资格

并非所有持有过兰石重装股票的投资者都具备索赔资格。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投资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买入时间条件。 投资者须在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之后买入股票。具体到兰石重装案,由于2020年至2024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且2023年、2024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对哪些期间买入的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最终需要由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予以认定,但通常认为实施日在2020年年报披露日左右,揭露日则可能是2026年4月23日(甘肃证监局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

其二,持有条件。 投资者须在虚假陈述行为被公开揭露或更正之后仍持有相关股票。对于兰石重装案,已知的揭露信息集中于2026年4月22日前后。

其三,损失认定。 投资者的损失必须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意味着,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后因股价下跌产生的损失,可以被依法认定为索赔范围。

(二)第二步:准确把握诉讼时效

《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对于兰石重装案,诉讼时效应自2026年4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披露日)左右起算。因此,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务必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切勿因犹豫不决而错失维权窗口。

(三)第三步:收集并保全关键证据

证据是诉讼的生命线。投资者应提前准备以下材料和文件:

基础身份类: 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交易凭证类: 证券账户开户证明、涉案期间的股票交易流水记录(建议向券商调取加盖公章的交易对账单)。

交易凭证类: 证券账户开户证明、涉案期间的股票交易流水记录。

信息披露材料类: 上市公司的相关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第四步: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兰石重装的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因此该案的一审管辖法院应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资者在起诉前应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免因管辖问题被驳回或移送。

(五)第五步:评估索赔范围

投资者可主张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

投资差额损失。 即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的价格与卖出或持有价格之间的差额。这是索赔金额的核心组成部分。

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与投资差额损失直接相关的交易税费,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

其他合理费用。 包括为实现赔偿目的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公证费、鉴定费等)。

(六)第六步:参与代表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高效的维权路径。对于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大规模投资者损失,法院可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众多投资者统一行使诉讼权利。

对于投资者而言,参与代表人诉讼的优势在于:无需单独聘请律师、维权成本大幅降低、维权效率显著提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密切关注法院或相关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的权利登记公告,及时完成权利登记。

(七)第七步:专业律师介入——把握个案特点,实现权益最大化

代表人诉讼虽然高效,但未必能够照顾到每一位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对于持仓规模较大、交易行为较为复杂的投资者,或者对代表人诉讼制度保持谨慎态度的投资者,建议委托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单独提起诉讼。专业律师可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针对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制定最优诉讼策略,并结合最新司法实践精准测算索赔金额,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上市公司的合规启示:内部控制如何堵漏?

兰石重装案的教训,远不止于巨额罚款和公开谴责那么简单。对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合规是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该案暴露的问题值得每一家上市公司深刻反思。

(一)资金独立性:不可突破的底线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防火墙”不是摆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资金往来的禁止性规定。控股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是监管的红线,也是法律的底线。

(二)内部控制:构建三道防线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构建起以下三道防线:

业务部门作为第一道防线,应当在资金审批环节把关,明确授权范围与审批权限,杜绝大额资金在未经合规审批的情况下支付至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账户。

财务部门作为第二道防线,应当对每一笔大额资金流动进行核查与记录,确保账实相符、会计处理准确。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第三道防线,应当定期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专项审计,并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信息披露:做到“应披尽披”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一旦发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重大事项,应当在临时报告中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资金占用的发生额、余额、归还进展等信息。拖延披露、选择性披露、虚假披露,不仅会遭受行政和刑事处罚,还会引发大规模的投资者索赔。

(四)董事会秘书:把好信息披露的“阀门”

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这一环节扮演着极为关键的角色。武锐锐作为兰石重装时任董秘被处以80万元罚款,充分说明董秘岗位“权责对等”——获得相应报酬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上市公司应当为董秘配备足够的资源和权限,确保信息披露事务的独立性和规范性。

(五)审计机构:履行“看门人”职责

审计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在这一案例中应当进行深刻反思。有分析指出,兰石重装案中审计偏重于时点余额核查,对全年资金流水与发生额关注不足,给隐蔽资金占用留下了可乘之机。审计机构在开展年报和半年报审计工作时,应当超越简单的期末余额核对,对被审计单位全年的资金流向进行穿透审查,切实识别并揭示大额异常资金往来和资金占用风险。

七、结语:敬畏规则,守住底线

兰石重装案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一个连续五年隐瞒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上市公司,一个在半年报中虚增存款超过18亿元的企业,其付出的代价是:300万元罚款、400万元控股股东罚款、最高150万元的高管个人罚款、上交所公开谴责、记入诚信档案……以及接下来注定要面对的大规模投资者索赔诉讼。

然而,这些代价和处罚,对一个企业的公信力和声誉所造成的损害,远远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上市公司的生命线是“诚信”二字,当这条生命线被割断,企业所失去的,是市场的信任、投资者的支持,以及未来发展的根基。

对于投资者而言,兰石重装案再次证实了一个朴素的道理:维权从来不是奢望,而是法律赋予每一位投资者的权利。根据2022年1月22日施行的新司法解释,行政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如行政处罚——不再是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投资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这一制度的变革,极大地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门槛。

中国证监会近年来不断加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打击力度,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司法实践对投资者诉求的支持也愈发坚定。任何一家心存侥幸的上市公司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资本市场不是法外之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代价,远比想象中更为沉重。

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当手中的股票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遭遇损失时,请记住:法律赋予了你维权的权利,专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有力的支持,而你的每一次索赔行动,都是在为资本市场的规范运行投下一张“信任票”。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维权,既是对自身利益的捍卫,更是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监督与警示,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走向更加透明、规范、健康的明天。

//本文作者

陈超明

■ 盈科华南区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 执业领域:股权领域(设计、激励、基金、融资、并购)、境内外IPO相关法律事务;股权领域疑难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领域疑难诉讼及执行法律事务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股度股权”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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