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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何种情况下可再次申请不予执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何种情况下可再次申请不予执行?

作者:李舒、唐青林、袁惠

来源:保全与执行(ID:ZhixingLaw)

阅读提示:通常而言,当事人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不能再次提出申请。但是否意味着只要申请被驳回,就绝对无法再次提出申请?本文分享一则案例,在某些例外情形下,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仍可再次提出申请,供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当有新证据证明存在证据伪造或仲裁员枉法仲裁行为时,当事人可再次申请不予执行。

案情简介

一、北京一中院在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41号裁决书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周首斌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为:周首斌与同人公司、义德顺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裁决属于“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请求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二、2017年5月31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17)京01执异1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周首斌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三、后周首斌再次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其理由是有新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

四、北京一中院对周首斌再次提出的申请予以审查,但因周首斌在北京一中院审查过程中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北京一中院裁定驳回其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即通常而言,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审查。但对于存在“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两种情形时,法院应予审查。

本案中,虽然周首斌于2017年5月31日已经申请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41号裁决书,且被北京一中院裁定驳回其申请。但周首斌再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是有新证据证明存在证据伪造或仲裁员枉法仲裁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北京一中院应予审查。但遗憾的是,周首斌在再次提出申请的过程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证据伪造或仲裁员枉法仲裁行为,故虽然北京一中院对其再次申请予以了审查,但最终未支持其申请。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虽然通常情形下,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审查。但并不意味着只要申请被驳回,就绝对无法再次提出申请。当有新证据证明仲裁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或仲裁员存在枉法仲裁行为的,当事人仍可再次提出申请,对自身权利予以救济。

2. 需注意的是,当有新证据证明仲裁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或仲裁员存在枉法仲裁行为的,仅能约束法院必须对当事人再次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予以审查,但最终是否支持当事人的申请,仍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故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仲裁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或仲裁员存在枉法仲裁行为时,当事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才会获得支持,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目的才能最终实现。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

第十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院判决

北京一中院审理时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周首斌以有新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审查。

一、关于周首斌提出的同人公司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5和证据11都是伪造的主张。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案中,周首斌所述理由及所提交证据属证据的证明力范畴,是仲裁委在审理案件时应作判断之范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首斌所述证据系伪造,故关于周首斌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周首斌提出的仲裁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主张。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仲裁员因涉案仲裁受到刑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故本院对周首斌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周首斌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执异228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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