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对赌,十年纠缠”——这句话用在鹏欣资源的身上,再贴切不过。
作者:陈超明 郭萌萌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一朝对赌,十年纠缠”——这句话用在鹏欣资源的身上,再贴切不过。
2026年3月16日,一则来自天眼查的开庭公告在资本市场引起不小波澜: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资源”)诉姜雷、姜照柏股权转让纠纷案,将于2026年4月1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案号为(2026)沪02民初10号。
然而,这不过是这场历时八年商业对赌大戏的“高潮前奏”。真正引爆舆论的,是鹏欣资源此前于2026年1月27日向上海二中院递交的另一纸诉状: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实控人姜照柏及其兄弟姜雷,要求对方支付业绩补偿款及利息、诉讼费等合计约4.3亿元及补偿股份2.2亿股。
以鹏欣资源当日收盘价10.16元/股估算,2.2亿股市值约22.35亿元,加上4.3亿元的现金补偿,索赔总金额高达约26.65亿元——这在国内A股上市公司向实控人主张业绩补偿的案例中,堪称“天价”。
而更令人瞩目的是,被告人之一的姜照柏,正是鹏欣资源的实际控制人。换句话说,上市公司把自己的“老板”告上了法庭。
这起案件背后,究竟暗藏哪些法律玄机?对于正在筹划或已经签署业绩对赌协议的企业家而言,鹏欣资源案带来了哪些警示?作为专注资本市场股权领域的律师,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视角,对这一典型案件进行深度解构。
一、案件全景回顾:从一场“豪赌”到对簿公堂
(一)交易背景:一份7年业绩对赌的缘起
时间拨回到2018年。
彼时,鹏欣资源正处于战略扩张期,意图通过海外并购拓展矿产资源版图。经过精心筹划,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姜照柏及其兄弟姜雷增发A股股份2.2亿股,并支付4亿元现金,购买了二人持有的宁波天弘益华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取得CAPM African Precious Metals的控制权。而CAPM公司的核心资产,正是位于南非的奥尼金矿矿业权。
这是一笔典型的“兄弟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为确保交易公允,双方于2017年10月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期为2018年至2024年,累计承诺净利润高达19.44亿元。
表面看,这是一份为期七年的“长约”,充分体现了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的信心。但站在法律实务角度审视,这份协议的条款设计存在诸多值得深入分析的法律问题——我们将在下文逐一拆解。
(二)业绩崩塌:理想丰满,现实骨感
然而,事态的发展完全背离了最初的预期。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在2018年至2024年这整整七年间,宁波天弘仅在2020年实现了1614.67万元的扣非净利润,其余六年全部亏损。
最终,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的扣非净利润累计为-3.64亿元,与19.44亿元的承诺值相差23.08亿元。
换言之,实际业绩不仅没有达到承诺,反而倒亏。
鹏欣资源将业绩严重不及预期的原因归结为:奥尼金矿关键专项设备的采购进展迟缓,矿区设备供应周期大幅延长,现场生产运营几乎陷入半停滞状态,复产复工计划被迫推迟。
(三)违约与诉讼:对簿公堂的三步走
在业绩承诺彻底“爆雷”后,鹏欣资源采取了步步紧逼的维权路径:
第一步:自行测算与催告(2025年4月-5月)。 经公司测算,交易对方姜照柏、姜雷应补偿股份2.2亿股、现金4.14亿元。2025年4月27日,公司向两被告发出《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宜的催告函》,要求履行补偿义务。
第二步:协商与董事会决议(2025年6月-11月)。 公司与姜氏兄弟经多轮协商,未能就补偿方案达成一致。2025年11月14日,鹏欣资源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通过诉讼化解未达成业绩承诺补偿争议的议案》。值得注意的是,两名非独立董事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三票同意全部来自独立董事——这一细节在后续的法律分析中非常关键。
第三步:正式起诉(2026年1月)。 鹏欣资源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6)沪02民初10号,要求法院判令:(1)确认案涉协议合法有效;(2)姜照柏补偿股份137,666,058股、现金258,948,293.78元;(3)姜雷补偿股份82,599,635股、现金155,368,976.27元;(4)两被告以未支付现金补偿款为基数,自2025年6月11日起按同期LPR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5)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第四步:开庭审理(2026年4月1日)。 案件于2026年4月1日14:00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四)当事人背景:同室操戈的复杂身份
理解本案的深层法律逻辑,离不开对当事人身份及关系的剖析:
姜照柏:1963年出生,江苏南通人,知名“鹏欣系”掌门人,旗下曾拥有鹏欣资源、国中水务、鹏都农牧(已退市)等多家上市公司。鹏欣资源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6.24%,总持股28.31%。其财富巅峰时曾位列2014年胡润百富榜第43位,身家达251亿元。
姜雷:1972年出生,姜照柏之弟,鹏欣资源现任董事,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案的核心法律关系,正是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因关联交易产生的业绩补偿纠纷——属于典型的“左手倒右手”的内部治理冲突。
二、法律解构:上市公司诉实控人案的五个核心法律问题
鹏欣资源案表面上看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但将其置于《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和并购重组监管体系下审视,其深层法律问题远比表面复杂。
(一)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认定:程序合规≠实质公平
本案中,鹏欣资源收购宁波天弘股权属于典型的“关联交易”——交易对手方是实际控制人姜照柏及其兄弟姜雷。在法律上,这构成了《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高风险场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什么?即便鹏欣资源在2018年收购时通过了所有内部决议程序,也不能当然免除对交易实质公平性的审查义务。业绩承诺严重未达标这一事实本身,就构成了关联交易“实质不公允”的强有力证据。
这一点对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深远警示意义:关联交易绝非“走程序即可免责”,监管机构和司法实践中对实质公允性的审查日益严格。
(二)实际控制人的信义义务:从“老板”到“被诉人”的身份翻转
本案最引人注目的特征,是“上市公司起诉实际控制人”。这一身份翻转的背后,是《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信义义务的严格界定。
如前所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确立了双控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忠实义务底线。与此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赔偿责任的思路是:如果法律或章程对所涉关联交易有明确的程序规定,且交易已履行相关程序,则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应举证证明该交易实质损害了公司利益;若交易没有遵循规定程序,或法律、章程未作出明确规定,则交易方必须举证证明该交易结果具有实质公平。
对照鹏欣资源案:收购时履行了必要程序(董事会审议、公告披露等),但业绩严重“爆雷”——累计亏损3.64亿元,与19.44亿元的承诺值相差23.08亿元。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构成“实质损害公司利益”的有力证据。如果鹏欣资源能够进一步证明业绩预测存在虚高、标的资产评估存在重大瑕疵,姜氏兄弟将面临更为严峻的赔偿责任。
(三)对赌协议的效力与执行:违约认定与补偿机制
本案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判令姜氏兄弟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因此对赌协议(即《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至关重要。
从合同效力角度看,该协议系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方自愿签署,内容明确、具体,约定七年业绩承诺期及相应的补偿机制,法律效力应无重大争议。鹏欣资源在诉讼请求中第一项就是“确认案涉协议合法有效”,体现了以合同效力为基础的维权策略。
然而,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实际可执行性是两回事。本案最棘手的问题恰恰在于后者。
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5年3月31日,姜照柏、姜雷及其一致行动人(鹏欣集团、西藏智冠、西藏风格)共计持有公司股份5.2亿股,其所持股份“全部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公司更明确指出:“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剩余未处于质押和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已不足应补偿股份总数”。
这意味着,即便法院判决姜氏兄弟须补偿2.2亿股股份,这些股份也可能因已被质押或冻结而无法实际交付注销。这是业绩对赌中最棘手的实务问题之一——“判决可下、股份难回”。
现金补偿同样面临执行困境:姜氏兄弟能否拿出4.14亿元现金?其个人资产状况如何?这些问题都将在判决后的执行阶段成为考验。
这就是股权律师常说的“对赌协议的后端风险”——再完美的对赌条款,如果交易对手方提前将资产转移、质押或冻结,都可能使补偿承诺沦为一纸空文。
(四)新《公司法》下的双控人连带责任体系
本案中,鹏欣资源起诉的不仅是姜照柏(实际控制人),还列了姜雷为共同被告。这里涉及到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在何种情形下,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双控人的责任进行了体系化完善,双控人在以下情形下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当关联交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滥用控制权对公司或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常见滥用情形包括滥用表决权、知情权、提案权等。
“事实董事”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事实董事”是指名义上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上执行公司事务、行使董事职权的双控人。《公司法》第180条规定,事实董事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若违反相关规定,则应对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董事责任高发的领域主要包括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与股东出资相关的责任等。
“影子董事”与被支配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 “影子董事”是指名义上没有董事职务,也不直接行使董事职权,但通过指示董事来行使董事职权的双控人。根据《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双控人本身不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仅就其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姜雷作为鹏欣资源现任董事,同时又是姜照柏的一致行动人,其双重身份使其面临更复杂的法律责任——既要作为合同签约方承担业绩补偿的直接义务,又可能因“事实董事”或“影子董事”行为承担额外的连带责任。
(五)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与中小投资者保护
本案中最令人感慨的法律问题,或许是“上市公司维护自身利益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微妙关系。
表面上看,鹏欣资源起诉实际控制人是公司治理正常化的表现——独立董事投出三票同意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体现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意志。
但深层次的问题是:这起诉讼的本质,是上市公司为弥补关联交易带来的损失而进行的“自救”。而该关联交易的损失,恰恰是实际控制人及其兄弟一手造成的。
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看,本案具有多重意义:一方面,上市公司向实控人索赔,是公司治理结构发挥作用的表现;另一方面,即便法院判决胜诉,能否实际执行到位、中小投资者能否从中受益,仍是未知数。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告信息,鹏欣资源近一年内还有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案号(2025)沪74民初2429号,原告为投资者温腊勇。这表明,在关联交易业绩“爆雷”后,鹏欣资源还可能面临投资者索赔的风险——上市公司的“自救”与“被诉”往往是同步进行的。
截至2026年1月29日,鹏欣资源股价报11.24元/股,市值为248.73元。资本市场的反应,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诉讼的走向和姜氏兄弟的实际履约能力。
三、类似案例比较与裁判趋势分析
鹏欣资源案并非孤例。近年来,上市公司因并购重组业绩承诺纠纷起诉交易对手方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不乏值得关注的典型判例。
(一)星徽股份并购泽宝技术纠纷案
2018年,星徽股份以15.3亿元高溢价收购泽宝技术100%股权,交易对价以“发行股份+支付现金”方式支付,形成的商誉高达约11.4亿元。公司随后与9名原股东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然而,由于亚马逊平台对泽宝技术违规刷单行为的“封号事件”,泽宝技术2021年业绩遭受重创,星徽股份因此计提了巨额的商誉减值准备。星徽股份认为,这是原股东操纵泽宝技术违规操作所致,遂在2022年3月将9名原股东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返还部分交易对价,起诉金额一度高达9.5亿元。
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驳回星徽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给出了一个重要的警示:业绩对赌不是万能的。如果业绩未达标的原因可以被归因于市场环境变化、外部政策冲击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原股东能够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对赌条款的执行难度将显著增加。
鹏欣资源案中,姜氏兄弟很可能援引类似理由进行抗辩——称奥尼金矿业绩未达预期系因设备供应周期延长、复产计划推迟等“不可控因素”。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标的公司的资产是南非奥尼金矿,业绩预测与承诺系姜氏兄弟主动提出且高达19.44亿元,大幅偏离后来实现的-3.64亿元。两者之间高达23.08亿元的差距,很难完全归咎于“不可抗力”。这一事实本身将成为鹏欣资源的重要胜诉筹码。
(二)最高人民法院股权转让裁判规则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5990号民事裁定,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的认定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该案中,最高法明确指出:受让方对转让股东的出资情况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仅依据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主张自身有理由相信出资已完成,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新《公司法》背景下,司法实践对商事主体审慎义务的强化趋势。可以预见,在鹏欣资源案中,法院也将在审查业绩对赌协议的执行条件时,重点关注交易对手方是否尽到诚信义务、业绩预测是否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问题。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争议解决的趋势
从近年来的资本市场实践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争议解决呈现以下特点:
争议类型日趋多元。 涉及并购交易安排、业绩补偿、控制权交接、并购交易终止、并购重组中的中介及衍生争议、重整期间债务确认以及债务重组等,贯穿并购重组全过程。
法律、行政、刑事手段并用。 诸多上市公司控制权纠纷常持续数年,使得上市公司股价剧烈波动,甚至演变为退市危机。
新《公司法》带来新规则。 在新《公司法》深入实施的背景下,公司资本制度、治理结构与股东权利等方面的变革为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策略工具箱增添了新武器,同时也设置了新规则,深刻影响着攻防双方的博弈格局。
这些趋势在鹏欣资源案中都有所体现——从关联交易治理到业绩补偿诉讼,再到潜在的投资者索赔,整个案件横跨了公司治理、合同纠纷、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四、给企业家的九条实务应对建议
鹏欣资源案的教训,对于所有正在筹划或已经签署业绩对赌协议的企业家来说,都具有极为现实的警示意义。以下结合本人十余年股权律师执业经验,提出九条具体的实操建议:
(一)对赌协议签署前的审慎尽调——把风险锁在“签约前”
建议一:对赌协议不是“万能保险”,业绩预测须审慎合理
很多企业家将业绩对赌视为并购交易中的“最后防线”——只要签了对赌协议,似乎就能确保交易安全。然而,现实远比想象复杂:如果业绩承诺方的实际偿债能力不足,或者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存在重大瑕疵,对赌协议的执行将面临重重障碍。
在签署对赌协议前,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慎评估:
1、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产状况(包括潜在质押、冻结风险);
2、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是否经过独立第三方的合理审慎验证;
3、对赌协议的触发条件和补偿机制是否清晰、可执行。
鹏欣资源案中,姜氏兄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几乎全部质押或冻结,导致2.2亿股补偿股份面临无法交付的风险——这一问题的根源,恰恰在于签约时未充分预见到后端执行风险。
建议二:明确区分“业绩承诺”与“盈利预测”的法律边界
实务中常见误区是将“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混为一谈。法律上,两者的意义截然不同:
1、盈利预测是交易对方对未来业绩的预估,不一定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担保;
2、业绩承诺则是交易对方的合同义务,未达标即触发补偿责任。
在起草协议时,应明确约定:
1、业绩承诺的金额、计算方式及调整机制;
2、触发补偿的具体条件(净利润、扣非净利润、现金流等指标);
3、补偿的方式(股份补偿、现金补偿或两者并用)及计算标准;
4、违约责任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
鹏欣资源案中,案涉协议明确约定补偿股份按1元总价回购注销、现金补偿按公式计算,逾期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这些条款的设计相对成熟,有助于上市公司后续追索。
(二)对赌协议履行中的风险管理——守住执行“最后一公里”
建议三:履约能力监控——不能等到“爆雷”才评估对手方资产状况
业绩对赌期长达数年,交易对手方的资产状况可能在此期间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定期监控机制:
1、关注交易对手方的质押、冻结、减持等动态;
2、在协议中预留财产保全措施,如发现履约风险可提前申请财产保全;
3、如发现重大履约风险,应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和应对预案。
鹏欣资源案中,截至2025年3月31日,姜氏兄弟及其一致行动人“剩余未处于质押和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已不足应补偿股份总数”——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股份补偿请求,在判决前就可能面临执行困难的困境。如果在业绩承诺期内及早发现这一风险并采取保全措施,情况或许会有所不同。
建议四:内部决策程序须严格合规,防范“利益输送”质疑
关联交易中,内部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极为关键。建议:
1、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3、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相关决议和审议记录须妥善保存,以备争议发生时举证。
鹏欣资源案中,2025年11月董事会审议诉讼议案时,两名非独立董事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三票同意全部来自独立董事——这一合规操作体现了公司治理的规范性,也为后续诉讼中“上市公司独立意志”的认定奠定了基础。
(三)纠纷爆发后的争议解决策略——攻防有道
建议五:协商无果后及时启动诉讼/仲裁程序
许多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方违约后,倾向于“寄希望于友好协商”,迟迟不启动法律程序,导致事态恶化。实务中的经验是:协商是首选,但不可无限期拖延。
建议设置“协商期限”,逾期未达成一致的,应及时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鹏欣资源案中,公司于2025年4月发出催告函,6月启动协商,11月董事会决议诉讼,2026年1月正式起诉——时间节奏整体合理,值得参考。
建议六:财产保全措施应优先启动,防止资产转移
在业绩承诺方出现违约迹象时,原告应尽早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方的相关资产,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
在本案中,如果鹏欣资源在发现姜氏兄弟股份质押率畸高后尽早申请财产保全,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股份难回”的困境。
(四)中小投资者的风险防范——从“后知后觉”到“主动防范”
建议七:关注关联交易的信披质量,识别潜在“爆雷”风险
对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小投资者而言,鹏欣资源案是一个深刻的警示:高额业绩承诺≠高额回报。
1、在投资决策时,应当关注以下风险信号:
2、业绩承诺金额是否大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3、交易对方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4、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规;
5、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和业绩实现情况是否持续披露、是否存在异常。
建议八:利用股东代表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在公司怠于追索损失时,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在本案中,如果鹏欣资源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向姜氏兄弟追索业绩补偿款,中小股东完全有权利启动股东代表诉讼。这既是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也是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有力监督。
(五)律师视角的综合策略——系统性风险防控
建议九:构建“全链条”并购重组法律风控体系
从鹏欣资源案可以清晰地看到:并购重组中的法律风险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贯穿交易全链条的系统性风险。因此,企业应当建立涵盖以下环节的风控体系:
(1)签约前阶段:
对交易对手方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关联关系等);
对标的资产进行独立的价值评估和业绩预测复核;
对业绩承诺的合理性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
(2)签约阶段:
审慎设计对赌条款(触发条件、补偿机制、违约责任);
明确约定财产保全、加速到期等风险控制机制;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及管辖机构。
(3)履行阶段:
建立定期监控机制,跟踪交易对手方资产状况;
保持与审计机构的密切沟通,确保业绩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发现履约风险苗头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违约处置阶段:
及时启动催告程序,固定违约证据;
在协商无望时果断启动法律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转移;
妥善处理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鹏欣资源案的后续发展预判与深远影响
(一)诉讼走向预判:胜诉概率高,执行难度大
1、从法律角度看,鹏欣资源获得胜诉判决的概率较高:
2、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内容清晰,违约责任约定明确;
3、标的公司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差距高达23.08亿元,违约事实清楚;
4、独立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规,有利于法院认定上市公司意志的独立性。
但真正的考验在于判决后的执行阶段:
1、2.2亿股补偿股份中,大部分可能已被质押或冻结,能否实际交付注销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4.14亿元现金补偿能否足额执行到位,取决于姜氏兄弟的资产状况。
从资本市场的角度看,股份注销对现有股东构成实质性利好——若2.2亿股成功注销,公司总股本将大幅缩减,直接提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关键财务指标。因此,本案的最终走向对鹏欣资源股价和股东价值将产生深远影响。
(二)对资本市场的深远影响
鹏欣资源案的影响,远超个案范畴,对整个A股市场的并购重组实践将产生示范效应:
对并购交易结构设计的启示: 业绩对赌协议的条款设计必须更加精细化,不仅要约定“补偿什么”,还要明确“如何补偿”“谁来担保”“补偿不能时怎么办”。
对关联交易治理的启示: 程序合规不是“免死金牌”,监管机构和司法实践对关联交易实质公平性的审查将日益严格。
对公司治理的启示: 上市公司起诉实际控制人的“倒戈”案例,体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进步,但同时也暴露了关联交易治理的深层次问题——真正的治理改善,应当是将风险防范于未然,而非事后“亡羊补牢”。
对中小投资者的警示: 资本市场的“故事”有时只是“事故”的序曲,投资者应当保持审慎理性,避免被高额业绩承诺所迷惑。
六、结语:从“对赌纠纷”到“公司治理”的深度思考
鹏欣资源案,本质上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所累积矛盾的集中爆发。
从法律实务的角度看,这个案件涉及的问题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合同纠纷范畴,直指上市公司治理的三大核心痛点:
一是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监管。 在“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这一纵向治理结构中,如何确保关联交易的实质公平性,是公司治理中最为棘手的课题之一。即使有独立董事制度、回避表决规则、信息披露义务等多重制度安排,依然难以完全杜绝“利益输送”的可能。
二是业绩对赌的风险防控。 在“高溢价并购—高额对赌—业绩不达标—对簿公堂”这一链条中,企业往往陷入“为并购而并购”的误区,忽视了后端履约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对赌不是终点,履约才是。
三是实际控制人信义义务的边界界定。 新《公司法》对双控人责任的强化,为上市公司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但也对实际控制人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不仅要“合法”,还要“公允”。
对于正在筹划并购重组的企业家而言,鹏欣资源案提供了极为宝贵的“避雷指南”:再华丽的业绩承诺,若无履约保障,终究只是一纸空文;再完美的协议条款,若无执行策略,终将沦为一场空谈。
作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股权领域的执业律师,笔者建议:在签署任何业绩对赌协议之前,务必对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进行穿透式尽调,并在协议中嵌入充分的风险控制机制——这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保护,更是对成千上万中小投资者负责。
毕竟,在资本市场的博弈中,法律是最后的防线,但绝非唯一的防线。
//本文作者
陈超明
■ 盈科华南区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 执业领域:股权领域(设计、激励、基金、融资、并购)、境内外IPO相关法律事务;股权领域疑难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领域疑难诉讼及执行法律事务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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