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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来源:园园ABS研究(ID:yuanyuan_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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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经营类机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政策精神,推进简政放权,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登记管理流程,银保监会不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备案登记,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信息集中统一登记。按照规定向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登记机构)按产品逐笔提交数据和资料等,并取得具有唯一性的产品信息登记编码。受托机构持有产品信息登记编码,按程序申请发行。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前,应当对拟发行产品的基础资产明细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实施初始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内,其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变更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内发生风险和损失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银保监会和信息登记机构,并提出应对措施。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内部管理。制定健全完善的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设立或者指定专门责任部门、岗位及人员并明确责任,严格内部操作流程,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信息系统和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的专线报送网络,确保本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质量管理,确保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管控和责任追究机制,持续监控并杜绝迟报、漏报、错报和瞒报等行为。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相关信息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六、信息登记机构按照银保监会规定要求,承担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相关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的相关制度细则和操作流程,明确登记要素、数据标准、报送方式和管理要求等,并将相关制度细则和操作流程向银保监会备案。

(二)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依照程序进行完备性核验,按规定发放产品信息登记编码。同时,严格持续实施信息登记质量的监督管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实施信息登记等行为,予以纠正和督促限期整改,开展行业通报,情节严重或者长期存在数据登记质量问题的,应当暂停受理和发放产品信息登记编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银保监会。 

(三)严格履行日常风险监测和统计职责,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信息登记总体情况、业务运行情况、风险分析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管理和维护登记信息,确保信息依法、合规使用。

(四)建立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相匹配的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配置符合业务系统持续独立、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的物理场所、设备设施和综合保障,安排专责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科学合理配置软硬件设施,做好系统运营维护和数据日常备份工作,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持续加强信息登记自动化建设,不断提高信息登记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制度并采取保密措施,根据相关保密要求,设置不同级别的查询权限,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确保信息安全。 

(五)为银保监会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持续性监管提供支持,配合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其他日常监管工作。对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职责中发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重大风险和违规行为线索,及时报告银保监会。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银保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未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和程序实施信息登记及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对监管工作形成不利影响的,或者相关业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保监会视情节可以指导信息登记机构采取纠正措施,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八、信息登记机构应当履职尽责,建立并有效实施严格的履职问责制度和监督机制,严禁违规下载、复制、传送、使用和篡改登记信息等行为,严禁泄露保密信息。信息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和相关监管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实施内部问责,银保监会可依法进行问责。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业务资格审批程序。 

十、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备案通知》中“产品备案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在银保监会备案,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仍存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当进行补登记。具体补登记事项由信息登记机构另行规定。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依照本通知要求履行信息登记机构职责,负责制定发布实施细则和登记工作流程,统筹实施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测试和培训等工作。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园园ABS研究1”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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