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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交易常见问题10问10答

股权转让交易在企业商事活动中尤为常见和重要,亦与股东利益息息相关。

作者:杜娟、祝心怡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股权转让交易在企业商事活动中尤为常见和重要,亦与股东利益息息相关。本期专栏作者以问答形式,对股权转让常见问题及频发咨询的事项进行了梳理,以期解答疑虑、共同探讨。

股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权内容比较丰富,主要包括:(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财产收益权;(4)财产处置权;(5)股东知情权;(5)选择及监督管理者的权利;(6)股东诉权。

法律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相对自由,而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章程有约定从约定,因此股权对外转让的层面上是有限制的,同时还须核查《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性规定。另需注意,目前《公司法(修订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有所变动,第八十五条明确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再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只需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未答复的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以此提高了股权转让的效率,该《修订草案》尚未生效,我们共同期待最终施行的规定。

转让的股权是尚未实缴出资的,受让方应该如何处理?

股东尚未履行出资部分的股权,实际上为“空股”,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须注意通过转让对价予以平衡。“空股”是否有价值取决于目标公司的估值,当目标公司估值大于实收资本时,其价值为正值,其根本在于公司长期的经营积累,如公司享有良好的市场商誉和品牌等;受让“空股”时,一种方式是要求转让方先行实缴出资,后根据实缴出资后的目标公司估值计算转让价格,按照实股进行转让;另一种方式是在转让价款中扣除未来须由受让方进行出资的份额,按照“(目标公司投前估值+空股出资额)*受让比例-负担的出资额”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款。举例来说,乙公司由A/B股东出资设立,各占50%,合计认缴出资1亿,实收资本4000万,经协商,A/B同意将6000万空股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占比60%,乙公司投前估值2亿。此情况下,甲公司应向A/B股东支付的对价=(2亿+6000万)*60%-6000万=9600万,取得6000万对应的空股,未来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履行6000万的出资义务。

公司存续期间,除了转让股权,股东还能有何种方式退股?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减资实现退股。公司减资是指公司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分为实质减资和名义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公司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名义减资则只会减少注册资本,但公司不会返还公司资产,通常是在股东未完成出资的情况下适用。需注意的是,减资应当履行相应决议、通知、公告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股东可以零对价转让股权吗?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双方约定股权交易价格,但是出于合法纳税的要求考虑,如果出现以明显畸低价进行交易,且无合理理由的,或存税务处罚的风险;同时,为规范市场交易,目前多个城市已经开始陆续完善股权转让登记前的完税前置程序,并且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信息交换和共享更加紧密,如北京市、重庆市、兰州市、四川省、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湖南省等,以此规避交易主体恶意逃避纳税的问题,因此实践中建议应以市场公允价定价为基本原则。

股权转让交易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股权转让交易涉及两个税种,所得税和印花税。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印花税(0.5‰);法人股东股权转让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印花税(0.5‰)。

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权?

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隐名股东能够转让股权吗?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上,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名义股东仅为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但是,因为名义股东才是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所以需要名义股东配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践中须尤为注意做好风险隔离。

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的法律后果分别是什么?

第一,从《公司法》“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规定可见,股东名册的作用在于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股东资格被公司接受和确认的依据,股东名册的变更使受让方现实地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第二,从《公司法》“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对抗效力,是证权而非设权性质。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办理工商登记之前,出让方股东又反悔不予变更登记怎么办?

除私力救济外,受让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要求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并办理过户登记,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生效判决变更股权登记;当然每个项目情况各有差异,具体还需个案另论。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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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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