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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嘉兴分行被指在大明玻璃破产案涉嫌虚假申报

近日,中国银行嘉兴分行在一场围绕浙江大明玻璃有限公司的破产重组案中,被指“一鱼两吃”。

作者:X编辑

来源:雷达 Finance(ID:radarcj)

近日,雷达财经获悉,中国银行嘉兴分行在一场围绕浙江大明玻璃有限公司(下称“大明玻璃”)的破产重组案中,被指“一鱼两吃”。

债权人浙江万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一资产”)表示,中国银行嘉兴分行在将原有债权卖出后,仍然参与了大明玻璃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的债权申报环节,并且再次拿到了与原有债权对应的款项,从而实现了借助一笔债权获益两次。

对此,中国银行方面的说法是,虽然前期分行已经卖掉了债权,但自身仍有清收债权的义务。

万一资产认为,中国银行可以帮买家申报债权,但要以买家的名义,而非自己的名义。在第二笔款项上,中国银行给出的指令支付函实质上等同于接受该笔资金,据此来看,本案中中国银行嘉兴分行涉嫌虚假申报,而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虚假申报或涉及刑事犯罪。

1.转让债权后仍参与投票,中国银行嘉兴分行卷入“一鱼两吃”质疑

雷达财经获取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大明玻璃成立于2007年,创始人为屠有军。2017年3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债权人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其指定的管理人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下称“浙江君度”)。

通常情况下,当一家企业被法院受理破产后,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该在一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后有两个方向,一是将破产企业的所有资产卖掉,并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手中持有抵押物,则可以优先得到偿还;二是另有其他企业或资金介入,对该破产企业进行重整,如果债权人认为重整能盘活破产企业,从而获取更多利益,就会投票赞成。

本案中,大明玻璃属于第二种情况,其重整投资人为湖州浩昇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浩昇实业”)。

值得关注的是,浩昇实业为大明玻璃的关联方。经法院审理查明,浩昇实业成立于2019年1月18日。成立时,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合伙人浙江凯高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凯高光能”)认缴出资980万元并占98%投资份额,浙江凯高光能为自然人屠佳凯 100%持股的一人公司。

据万一资产方律师介绍,屠佳凯系大明玻璃实际控制人屠有军之子。

2019 年 4 月 23 日,浩昇实业进行了合伙人变更,变更后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东兴”)占股 98.78%, 浙江凯高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980万元不变,占股变为 1.19%。

中国银行嘉兴分行是大明玻璃众多债权人中的一个。据万一资产介绍,中国银行嘉兴分行在法院受理大明玻璃破产清算前,就已经将自身的债权转让。一方面已经不是该债权的法律关系主体,另一方面其债权已经获得全部清偿。

判决书亦显示,2016年12月,中国银行嘉兴分行的债权已经转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称“信达资产”),双方还签订了《债权委托清收协议》。而2019年2月28日,该部分债权被信达资产通过淘宝网资产交易平台公开转让给了浩昇实业。

不过,中国银行嘉兴分行仍参与了大明玻璃破产重整后的债权人申报,在一份大明玻璃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投票的表格中,可看到中国银行嘉兴分行在债权转让后的2019年5月,以债权人的身份出席了相关的投票表决会。



对于中国银行嘉兴分行的上述行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此举已涉嫌虚假诉讼。

王智斌称,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银行前期对法院还有当事人的举报也有回复,它不否认这个事。但它说虽然已经卖了,但我也有清收的义务。这就属于狡辩了,你可以去帮买家申报债权,但要以买家的名义,而不是自己的名义,都不是债权人了还申报什么?”万一资产称,“而且,中国银行还涉嫌故意,因为我们当庭提出异议,管理人明确说当面问询过中国银行债权是否转让,中国银行坚持认为自己是债权人“。

此外,万一资产还表示,中国银行实质上得到两笔款,虽然申报后拿的这笔款没有入公司的账,但中国银行是出具了指令支付函的,这就相当于已经接受付款了。“至于第二次为什么不进账,那就是其他故事了。”

2.浙江君度被指在担任管理人期间存在重大过错

值得一提的是,万一资产质疑,上述“其他故事”中,隐藏了一个浩昇实业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换取相关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投“赞成票”的局。

为此,万一资产将管理人浙江君度告上了法庭,并要求浙江君度赔偿近3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据万一资产介绍,本案中债权人的情况大体分两种,一种是类似于中国银行嘉兴分行,其转让债权的时间是在申报债权前;另一种则是像平安银行等几家金融机构,其虽然在申报时还持有债权,但却在参与投票前将债权进行了转让。

万一资产认为,浙江君度在担任管理人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具体表现为:在中国银行嘉兴分行公开转让债权并且万一资产在债权人会议上明确指出中国银行嘉兴分行已不是债权人的情况下,管理人仍确认其债权,管理人很明显未能勤勉尽责。而管理人此举也导致万一资产有充足抵押物的优先债权,最终清偿率为0。民事判决书中的案件破产债权转让基本情况显示,除中国银行嘉兴分行和信达资产外,2019年5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浙江分公司、光大银行嘉兴分行、长城资产浙江分公司、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行杭州江南支行、交行杭州萧山支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之江支行的债权均转让给了浩昇实业。

其中,中国银行、信达资产、华融资产、光大银行和长城资产都隶属有抵押物的优先债权人。

“投票结果是5:2,5票赞成、2票反对。但如果这些金融机构能如实披露幕后债权人的话,这五家就相当于只有浩昇实业一个,投票结果就是1:2,直接逆转了。”万一资产称,“另外浩昇实业本身是破产重整投资人身份的话,它有没有资格去投票?”

不过,对此法院一审的判定则是,尽管浙江君度履职有瑕疵,但万一资产诉请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最终判定驳回万一资产的诉讼请求。

对此,万一资产并不服气。万一资产还指出,此案还存在一些疑点。如浩昇实业在重整方案投票前,以高于重整方案的价格收购了部分金融机构的债权,这些金融机构卖掉债权之后转身就为重整方案投了赞成票,“浩昇实业为什么以高于重整方案的价格提前收购债权?已转让债权的金融机构为什么要为与自己无关的重整方案投赞成票?这其中恐怕会有很多幕后故事。”

此外,万一资产还认为,自己的一期厂房和土地抵押物,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1.9个亿,中国银行等金融债权人均以自己的名义投票同意1.3个亿清偿,其实质是为浩昇实业的侵权投票。而从这个角度来看,上述机构的联合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近3000万元的损失。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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