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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你所知道的“1%股权控股100%的模式”都是在收智商税

王健林曾经说过“什么清华北大,不如胆子大; 什么哈佛耶鲁,不如自己敢闯!”

作者:  齐精智律师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王健林曾经说过“什么清华北大,不如胆子大; 什么哈佛耶鲁,不如自己敢闯!”,中国中小企业主时时刻刻处在充分竞争的商业环境中,为了生存、为了发展不得不拼尽全力,资金上加杠杆,法律上也要加杠杆,比如:“1%股权控股100%的模式”。齐精智律师提示你们在所谓的培训班上学到的模式,绝大部分是无法在非上市公司适用,甚至在法律都是错误的!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有限持股平台

在这种模式下,老板个人或者老板成立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持有有限合伙企业1%的合伙份额,而其他投资人出资认购成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有限合伙企业99%的合伙份额。然后再由该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成立有限公司对外经营,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从而通过1%的股权控制100%股权。

以上的操作,工商部门绝对不可能给你注册这样的公司!

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出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只能由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均不能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工会持股模式

社会上广为流传的,华为公司任正非持股0.75%,华为工会委员会持股99.25%,任正非持股不到1%的股权控制了华为公司100%的股权。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第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职工持股委员会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不可能成为工商企业的股东。

AB股同股不同权(特别投票权)模式

特殊投票权制度,又被称为“同股不同权”

(Weighted Voting Right,WVR)、“双层股权结构机制”(Dual-class Shares),即某些股东享有与其在公司中所持的经济利益不成比例的投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主要的方式包括设置优先投票权股份、无投票权股份,及具有较大或独有的董事选任权的股份等多种形式。其中较为常见的形式为AB股模式,即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为每股一票,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则为每股多票。持有这种具有较高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多为公司的创始人或者核心管理团队(下文中统称“创始人”)。通过这种特殊投票权制度,公司创始人可以在持有较小比例的股份的情况下获得公司的控制权,确保公司在不受投资人及市场压力的情况下寻求更为长远的发展。

   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同股不同权的条件:

   1、必须是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不能适用AB股制度。

     2、必须是股份公司中部分上市公司或者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股份公司。

比如北交所、科创版、创业板以及新三板的精选层可以适用AB股制度。

你想用AB股制度,请先上市或挂牌!

公司章程规定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确规定了: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不一致。

这种模式有效具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你作为股权上的小股东实际控制了法定代表人、公章、财务,在通过公司章程给你已经实际控制公司的行为找一个法律上的合理理由而已。

你没有实际控制公司,仅仅想通过公司章程就想小股控大股,非常危险!

双层企业架构模式

双层股权结构是指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者多类代表

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的架构。双层股权结构的存在令企业在取得外部融资的同时依旧将控制权保留在家族内部或内部团体(insider group)中。在公司上市向大众发行低投票权的股票时或者新增股票作为给予现有股东的股利时,这种结构可能就会出现。通常情况下,拥有较大投票权的“超级投票股”(super-voting shares)是不能转让的(non-transferable),但是可以转换为(convertible)拥有普通投票权的可转让股(transferable)。

你还得是上市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双层股权结构没有用武之地!

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没有强制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计算投票。

基本案情及法院观点:任永生与刘宗民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刘宗民承诺保证在双信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与任永生保持一致,刘宗民同意将在股东会的投票权全权委托给任永生,由任永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2018年6月25日形成的双信公司《股东会决议》涉及任免公司监事的重大事项,但经鉴定,其中“任永生”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因此,任永生提出的其对上述股东会召开不知情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在任永生未参加股东会、未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结合对监事的《任免通知》系由刘宗民签发的事实,可以认定刘宗民违反了双方关于行使表决权时与任永生保持一致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补充协议》约定,刘宗民没有履行《一致行动协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等三份协议所列任何一项承诺或义务,均构成重大违约事件,应向任永生支付违约金4000万元。因此,任永生要求刘宗民给付违约金4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2018)京0112民初24863号]张国庆、周正康与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

委托投票模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授权委托中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任意解除委托协议,这是委托人的法定权利。

小股控大股的基础,你要建立在委托人可以任意解除委托投票的前提下?

虚拟股权模式

虚拟股权不是真实股权,只是真是股权的受益权而已!在虚拟股权模式中,你已经享有公司的控制权后才能给其他员工或者小股东建立虚拟股权,所以不存在小股控大股的情况。

反过来讲,你如果是小股东别人给你虚拟股权,你也无法实际控制公司。

综上,公司股权是集中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的复杂综合体,很难说有一个包打天下的统一模式。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齐精智”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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