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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仍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于实际施工人的相对方出现破产、负债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特殊情形下,对实际施工人予以特殊保护。

作者:乔谦律师

【裁判要旨】

一、《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二款系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所作的特殊规定,其目的就是在于实际施工人的相对方出现破产、负债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特殊情形下,对实际施工人予以特殊保护。原审法院基于司法解释的特殊性优先于《企业破产法》予以适用,并无不当。

二、在转包情形下,施工合同的义务全部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其取得工程款亦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21)最高法民申2906号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简要案情】

一、2013年10月25日,某街道办(发包人)与某公司(承包人)签署《施工合同》,约定某公司承建某街道办小学的施工工程,合同价款3982万元;

二、袁某与某公司签署《单位工程联营协议书》,约定上述工程由某公司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由袁某组织经营完成施工任务;

三、2015年6月,某街道办小学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2016年3月,某公司出具《结算书》。经审计,该工程造价为4090万元,某街道办和某公司先后对该审计结论予以确认;

四、2018年5月29日,一审法院出具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某公司破产的申请;2018年6月,一审法院作出决定书,为某公司指定了管理人。本案审理中,各方均认可某街道办已支付3617万元;

【诉讼请求】

某公司起诉请求:请求判决某街道办支付472万元及利息;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

袁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请求判决某街道办在欠付的472万范围内向袁某承担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某街道办应向某公司(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还是应向袁某(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街道办在欠付工程款472万元范围内对袁某承担付款责任;二审维持原判;最高法再审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规则】

一、关于某街道办应向承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都有法律依据,但本案应当优先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二款的规定。

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实际施工人袁某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二款的规定,二者的主张均有其法律依据。。

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二款是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特别规定,其目的在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出现破产、履行不能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情形下,对于实际施工人权益予以特别保护。

并且,从实际情况看,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由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款也更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因此,对袁某要求某街道办在欠付工程款472万元范围内向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对某公司要求街道办支付工程款47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

一、(已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已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敲响法槌”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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