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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权代持:从“抽屉协议”到“监管利剑”——资深资本市场律师深度剖析股份代持的合规红线与法律后果

IPO股权代持,绝非“抽屉里的小秘密”,而是悬在每一位实控人、每一位董监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作者:陈超明 郭萌萌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导读

2026年4月30日,深交所一纸通报批评处分决定,将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392)实际控制人罗志明推上风口浪尖。原因很简单——IPO申报时隐瞒了一份股份代持协议。

75万股,占比微不足道。但正是这“微不足道”的75万股,让一家已经成功上市的企业实控人,在上市两年后仍被交易所追责通报批评,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这绝非个案。

同月,渔翁信息因科创板IPO申报期间隐瞒股权代持(实控人刘桂华代他人持有155万股,占总股本2.8%),叠加财务造假,公司及7名责任人合计被罚179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渔翁信息早在2024年6月就已主动撤回IPO申请。撤回,并不能逃脱追责。

从汇成真空到渔翁信息,从凯龙高科到华瑞电器,从思林杰到屹唐股份——一桩桩鲜活的案例警示我们:IPO股权代持,绝非“抽屉里的小秘密”,而是悬在每一位实控人、每一位董监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作为一名长期深耕资本市场法律领域的律师,笔者曾研究过上百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纠纷与证券衍生业务纠纷,主导或参与过多个股权投融资、并购及IPO项目。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最新监管动态与司法实践,深度剖析IPO股份代持的法律定性、监管红线、法律后果及合规路径,为拟上市企业的实控人、股东及董监高提供一份可落地的风险防控指南。

一、股份代持的法律定性:从“合法工具”到“监管禁区”

(一)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代持:原则上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原则上肯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在非公众公司阶段,股权代持作为一种灵活的商业安排,法律并不一概否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即便是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代持,若涉及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公务员持股限制等),代持协议仍可能被认定无效。

(二)拟上市/上市公司阶段的代持:原则无效

一旦公司启动IPO进程,股权代持的法律定性便发生根本性转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必须股权清晰,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要求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1年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在司法层面,近年来法院对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效力认定日趋严格。多地法院已明确: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损害资本市场秩序和非特定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属无效。202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更是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从“原则上有效”到“原则无效”,法律的天平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倾斜。

二、监管的红线:股权代持为何成为IPO的“死穴”

(一)股权清晰是IPO的法定发行条件

股权清晰,是IPO的法定发行条件,而非可协商的“软指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代持的本质,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分离。这种“名实分离”直接导致股权权属不清,不符合“股权清晰”的法定发行条件。即便代持双方关系融洽、无任何纠纷,仅“存在代持安排”这一事实本身,就已构成对发行条件的违反。

(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注册制的基石

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监管机构不判断企业“好不好”,但必须确保企业“说得真”。股权代持的隐瞒,直接击穿了注册制的制度基石。

上市公司股东信息不实,会影响证券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证券市场基本监管要求的落实。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不得隐名代持股权,是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

(三)代持背后往往隐藏着更大的合规风险

实践中,股权代持极少是“单纯”的代持。它往往与以下问题交织在一起:

利益输送:以极低价格将股份转让给代持方,实质是向特定人员输送利益;

规避主体资格限制:为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主体(如公务人员、中介机构人员等)代持股份;

规避股份锁定期:通过代持在锁定期内变相转让股份;

隐瞒关联关系:通过代持掩盖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等。

正如渔翁信息案所展示的,隐瞒股权代持往往与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行为“伴生”。代持,往往只是冰山一角。

三、典型案例深度剖析:从“通报批评”到“千万罚单”

(一)汇成真空案:75万股引发的通报批评

案件事实:2020年10月,汇成真空实际控制人罗志明与严某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将罗志明持有的75万股股份转让给严某,并由罗志明代严某持有。2021年12月28日,深交所受理汇成真空创业板IPO申请。罗志明未将代持情况告知公司及中介机构,导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直至2026年1月,该《股份代持协议》被仲裁认定无效。

处罚结果:2026年4月30日,深交所对罗志明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案件启示:

第一,代持比例再小也不能侥幸。75万股在汇成真空总股本中占比微乎其微,但监管机构并未因此“网开一面”。

第二,上市不是“安全港” 。汇成真空2024年6月5日上市,罗志明2026年4月30日被处分——上市两年后,往事依然可以被追责。

第三,仲裁认定无效不能免除信披义务。代持协议最终被仲裁认定无效,但“未披露”这一行为本身已经构成违规。

(二)渔翁信息案:撤回IPO仍被罚1790万

案件事实:渔翁信息是一家商用密码产品和解决方案提供商,2022年12月向上交所递交科创板上市申请。经查,公司在IPO申报期间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是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通过资金循环空转虚构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合计虚增营收3758.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3.57万元;二是实际控制人刘桂华代他人持有15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2.8%) ,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2024年6月,公司与保荐机构主动撤回申请。

处罚结果:江西证监局认定渔翁信息的行为构成欺诈发行,公司及7名责任人合计被罚1790万元。

案件启示:

第一,主动撤回≠安全着陆。渔翁信息主动撤回IPO申请,但监管追责并未因此停止。

第二,隐瞒代持+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单一违规或许只是纪律处分,但叠加其他重大违法,则可能上升为欺诈发行的刑事与行政责任。

第三,“看门人”同样难逃追责。渔翁信息案发后,保荐机构西部证券及签字保代面临被立案调查的风险。

(三)凯龙高科案:隐瞒七年终被追责

案件事实:2017年12月19日,凯龙高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臧志成与孙巧妹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约定转让150.9334万股并由臧志成为孙巧妹代持。2020年6月29日,深交所受理凯龙高科创业板IPO申请。臧志成未在IPO招股说明书及2020年上市后至2024年的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该代持情况。隐瞒时间长达七年。

处罚结果:江苏证监局对臧志成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深交所对其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案件启示:

第一,上市后的持续披露义务同样不可忽视。代持不仅要在IPO时披露,上市后的每一期定期报告都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时间不会冲淡违规的“颜色” 。隐瞒七年之久,最终仍被追责。

(四)华瑞电器案:代持“穿越”上市全程

案件事实:2016年10月18日,华瑞电器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孙瑞良给陈根辉出具《股份所有权权属证明》,证明由孙瑞良为陈根辉代持300万股公司股份。2018年6月,公司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代持股份变动为540万股。截至2025年2月,尚余180万股由孙瑞良继续代持。代持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及2017年上市至今的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处罚结果:宁波证监局对华瑞电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对孙瑞良个人同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案件启示:

第一,代持一旦形成,可能跨越整个上市周期。从IPO申报到上市后多年,代持持续存在,违规也就持续存在。

第二,公司本身也需承担责任。不仅实控人被追责,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样被采取监管措施。

四、隐瞒股权代持的法律后果:从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

(一)行政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隐瞒股权代持可能面临的行政后果包括:

警示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责令改正:要求公司及责任人限期整改;

通报批评:交易所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记入诚信档案:所有处罚均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

罚款:如渔翁信息案中公司及责任人合计被罚1790万元;

市场禁入: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任人可能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的对象不仅包括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还包括未能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例如,康达律所曾因未审慎查验股权代持情况被罚1566万元,项目总负责人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三)民事赔偿责任

股权代持的信息披露违规还可能引发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若因信赖存在虚假记载的招股说明书而买入股票并遭受损失,有权向发行人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

此外,代持协议本身若被认定为无效,隐名股东可能面临无法显名、无法主张股东权利的风险。代持双方还可能因协议无效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纠纷。

(四)刑事责任

在极端情况下,隐瞒股权代持若与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相结合,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面临刑事责任。

五、合规路径:拟上市企业如何正确处理股权代持

(一)IPO申报前:全面清理,不留死角

1. 建立“全员”股权核查机制

中介机构应当对所有股东(包括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进行访谈,明确告知股权代持对IPO的法律障碍。代持股东应当如实披露是否存在代持情况,包括代持方、被代持方、代持股权比例、代持原因等。

核查不应仅限于直接股东层面。监管机构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穿透核查拟上市企业股东。历史上存在的任何代持安排,无论是否已解除,都应当被充分披露。

2. 依法解除代持,保留完整证据链

对于存在的股权代持,应当在提交IPO申请前依法解除。解除方式包括:

还原登记:将被代持的股份过户至实际股东名下;

转让退出:由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收购被代持股份;

清算注销:如涉及持股平台,可考虑清算退出。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保留完整的书面证据:代持协议、解除协议、付款凭证、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完税证明等。

3. 充分披露,不留“后患”

即便代持已经解除,也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1、代持的形成原因;

2、代持的演变情况;

3、代持的解除过程;

4、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披露越充分,事后被追责的风险越低。

(二)IPO审核期间:积极配合,主动补救

如果在审核期间发现存在未披露的代持安排,应当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并补充披露。主动披露与被动发现,在处罚力度上往往存在显著差异。

(三)上市之后:持续合规,动态管理

上市之后,股权代持的合规义务并未终止。每一期定期报告都必须确保股东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任何股权变动,都应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实控人、股东及董监高的特别警示

(一)实控人:切勿心存侥幸

从汇成真空到渔翁信息,从凯龙高科到华瑞电器,所有案例的共同点是:实控人是股权代持的主要当事人。

实控人作为公司的“掌舵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首要责任。任何代持安排的隐瞒,最终被追责的第一责任人往往是实控人。

(二)股东:代持不是“保险箱”

对于被代持的股东而言,代持安排看似“隐蔽”,实则风险重重:

1、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无法主张股东权利;

2、代持人可能违约、变卖股份或卷入债务纠纷;

3、一旦违规被查,不仅无法实现投资回报,还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三)董监高:勤勉尽责是法定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同样可能被追责。董监高不应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应当知道而不知道,本身就是失职。

(四)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不可推卸

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股权代持负有审慎核查的法定义务。未能勤勉尽责的,同样面临监管追责。

七、结语

从汇成真空实控人被通报批评,到渔翁信息欺诈发行被罚1790万——监管机构正在用一桩桩鲜活的案例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IPO股权代持,没有“侥幸”二字。

“抽屉协议”或许能暂时瞒过一时,但瞒不过一世。上市不是终点,而是合规的新起点。在注册制全面推行的今天,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资本市场赖以生存的根基。任何试图通过隐瞒股权代持“带病闯关”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对于每一位拟上市企业的实控人、股东和董监高而言,最明智的选择不是在“如何隐瞒”上动脑筋,而是在“如何合规”上下功夫。唯有敬畏规则、尊重市场、诚信披露,方能行稳致远。

//本文作者

陈超明

■ 盈科华南区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 执业领域:股权领域(设计、激励、基金、融资、并购)、境内外IPO相关法律事务;股权领域疑难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领域疑难诉讼及执行法律事务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股度股权”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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