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家族信托规模较年初增长80.29%,且连续四个季度持续上升,环比增幅分别为11.2%、8.34%、35.94%和10.09%。鉴于当前国内家族信托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税费制度,在目前实务操作过程中家族信托业务类型为资金家族信托、保险金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遗嘱家族信托。
作者:于春明
来源:金诚同达(ID:gh_116bfa8fc864)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四机构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后,传统的信托业务面临巨大的转型压力,各大信托公司积极布局家族信托业务,试图将家族财富管理作为业务转型的突破口。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家族信托规模较年初增长80.29%,且连续四个季度持续上升,环比增幅分别为11.2%、8.34%、35.94%和10.09%。
家族信托业务在我国开展近10年来,首次迎来了“市场”与“政策”双重加持,本文主要从家族信托的基础概念、特点、法律关系出发,全貌展现当前我国家族信托的基本类型,试图揭开家族信托的神秘面纱。
一、家族信托的定义与功能
1. 家族信托的定义
我国首支家族信托产品是平安信托作为受托人在2012年发行的,该信托产品总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信托期限为50年。然而,截至2018年监管部门才对家族信托进行了明确定义,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银保监37号文》”)第2条之规定,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根据《银保监37号文》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家族信托业务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求:首先是投资起点要求,家族信托财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次是受益人要求,家族信托是他益信托,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最后是家族信托的目的要求,家族信托不得单纯追求保值增值,应当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家族信托不同于普通资金理财型信托,区别如下:
表一:家族信托与资金理财信托主要区别
2. 家族信托的功能
从《银保监37号文》第2条所列的家族信托的定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基本原理,结合当前的实践经验,家族信托主要具有以下几点功能:
1)风险隔离功能
风险隔离功能是家族信托的首要功能也是最重要的功能,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只有《信托法》以立法的高度,明确了信托法律关系。根据《信托法》第15、16、17条等相关规定,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将委托人自有财产与债务隔离、将委托人自有财产上的债务和其他信托项目隔离、实现破产保护、避免强制执行的功能。
2)财产规划功能
鉴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账户中的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委托人也可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信托财产不可继承和遗赠”,通过这种特别约定避免婚变造成财产被配偶法定继承。此外,通过受托人及委托人对信托的设计,可以实现后代财产规划的功能。一方面,针对后代无投资理财能力、担心后代挥霍财产或监护人侵占财产的,可以通过家族信托提前规划财产,保障后代生活;另一方面,通过在家族信托中明确信托受益权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起到保证后代生活、家财永续的目的。
3)税务筹划功能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财产税与遗产税的相关政策,家族信托的税务筹划功能并不突出,但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功能可用于应对未来可能出台的财产税和遗产税等问题,并可以应对国际公民跨境资产收入的双重征税问题。
4)公益慈善功能
家族信托的目的并非追求高额的收益。因此,委托人可以设立特定人群作为家族信托基金的受益人,从而为受益人提供持久的帮助。家族信托可以在理财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除此之外,家族信托的灵活性仍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实现其他功能。
二、 家族信托的法律架构
家族信托的基本法律关系与一般的资金信托没有太大的区别。家族信托当事人主要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需要注意的是家族信托的财产独立于信托关系中的三方主体,委托人将财产交付信托账户后,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自身资产;受益人无权管理家族信托账户,只能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计划的受益权。此外,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为了维护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利益,开始引入第三方机构如律师、银行等作为监察人来监督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受托人义务。
图一:国内家族信托基本法律架构
委托人在家族信托业务当中处于核心地位,享有诸如设立或者终止信托、指定受益人和分配模式、决定信托财产管理、知情权、追加信托财产、要求分配信托财产等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委托人不能在信托合同中将委托人的权利约定过大,否则,在委托人面临诉讼时,法院可能会质疑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而判决就家族信托内的信托财产对委托人债务进行清偿。
虽然我国《信托法》在确认信托关系时,并没有专门指出只有信托公司才可以开展信托业务。但根据目前信托业务尤其是家族信托的业务开展模式,我国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是指持有办理信托业务牌照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家族信托的管理人,除了收取信托费用的权利外,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理,以及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除了以上合同义务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还应当勤勉尽责,履行《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项下的信义义务。
关于受益人,我国目前信托计划大多为自益信托,即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家族信托与其他信托业务不同,家族信托为他益信托,委托人并非唯一的受益人,而是和其他家庭成员一起作为受益人。受益人享有取得信托收益、了解与其受益权相关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置的情况,以及有权查阅、抄录和复制与其信托受益权发放相关的信托账目的知情权。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如为多数,受益人之间可能产生矛盾,存在对信托利益分配不满的情形。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设立多个家族信托,针对每一个或每一群受益人设立一个家族信托的方式避免此种矛盾或在信托文件中做出详细的约定,避免出现此种情形。
此外,当前家族信托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监察人一职。这种情形主要是针对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对信托公司不信任或对信托制度不了解,通过增加律师或者银行作为监察人来监督受托人的履约情况,对家族信托财产予以保护。此外,监察人制度在出现一些无法预测的情形时,可以以监察人的身份对相关信托计划决策僵局提出建议、形成表决意见,更好地保护家族信托财产。
三、家族信托的主要业务模式
目前,家族信托根据不同的维度存在多种分类方式,主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两种:第一种分类方式是根据信托文件中约定的信托财产投资运用决策主体的不同,家族信托通常可以分为委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受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和投资顾问决策型家族信托;第二种分类方式是根据家族信托设立时,信托公司接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形态的不同,将家族信托分为现金类家族信托、非现金类家族信托和混合类家族信托。
鉴于当前国内家族信托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税费制度,在目前实务操作过程中家族信托业务类型为资金家族信托、保险金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遗嘱家族信托。资金家族信托与之前家族信托的法律架构基本相同,在此不做赘述,下文将对保险金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遗嘱家族信托的基本模式进行介绍。
1. 保险金家族信托
保险金信托也称人寿保险信托,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家族信托,是人寿保险与信托计划结合的金融产品。目前,保险金信托普遍是指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受益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发事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信托受益人,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交付信托利益和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享有指定及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权利;虽然保险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项下实际仅享有请求给付并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但却无法完整转让该保险金请求权以达到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法律效果。因此,保险受益人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存在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保险受益人,而导致原受益人丧失保险金请求权的法律风险。相反,有权决定保险金请求权归属的投保人可以直接设立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的保险金信托。因此,保险金信托应当是指委托人委托信托机构设立以保险金受益权为信托财产的信托,并指定家庭成员作为信托受益人,当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保险合同期满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图二:保险金信托业务模式
2. 股权家族信托
根据《信托法》第14条的规定,股权信托不仅包括以股权为标的而设立的信托,还包括以资金财产为标的而设立,期间受托人通过收购或者增资,将资金信托财产转化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控股公司股权、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等方式设立的信托。具体而言,股权家族信托就是将委托人拥有的公司股权或将资金信托财产转化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控股公司股权、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等,并作为信托财产放入家族信托中进行管理保护,以达到隔离债务、延税节税、离婚保护、身后传承及多代保障的目的的信托计划。
目前已有多家信托公司积极开展股权家族信托业务,委托人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或者通过资金信托的管理使得家族信托直接或间接持有家族企业股权,股权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不仅涉及非上市公司股权,还包含上市公司股票。股权家族信托具有税收筹划、防止股权被分割、避免家族股权继承影响公司正产经营等优势。
图三:股权家族信托业务模式
3. 遗嘱家族信托
根据《信托法》第8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及《信托法》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遥相呼应,使得遗嘱信托区别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等遗产继承形式。具体而言,遗嘱家族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称为死后信托或遗嘱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计划时,即形成遗嘱信托。具体而言,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财产转移给信托计划,由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通过遗嘱信托,受托人依照遗嘱人的意愿管理遗产,并为照顾特定继承人做财产规划,不但有利于发挥遗嘱防止纷争的优点,且因结合了信托的规划方式,使该遗产继承人更有保障。
图四:遗嘱信托业务模式
四、结语
家族信托既是先人智慧的结晶,也是现代人传承财富的重器,更是人类永恒的家国情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累了大量的高净值人群,而当前的高净值人士比较普遍地认识到财富传承的重要性。市场的繁荣及信托业务回归本源的监管趋势使得家族信托在近些年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晰地看到当前家族信托面临一定的法律、政策及操作障碍,亟待我们去努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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