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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同时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要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可见,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要书面形式审查,且随着监管趋势力度加大,作为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管理人品牌软实力的领导者、实施者的企业核心-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的对象之一。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关于私募基金高管常见问题及答复

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包括哪些人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对于高管范围的界定,应做全面解释,一是防止基金业协会对此事项反馈加长登记时间,二是扩大对基金管理人任职人员基本情况核查,有利于专业化经营,更好发挥职业经理人的作用。

2.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要有几名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3.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兼职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配备职业经理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风控水平和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秉持“专业人做专业事”理念,做到管理人“卖者有责”。

4.高管是否均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

否。非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它高管未做强制性规定。

5.从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辞职的人员能否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

可以,但是从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辞职的基金经理离职满3个月后,才能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里面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6、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需要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要求高管尽量专职,故高管尽可能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既可以减少劳资纠纷,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人用人制度合法规范运营,又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使职业经理人安心工作。

7.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状况”主要有什么要求

本所律师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认为高管一般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存在尚未了结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

(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最近三年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情形;

(8)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9)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10)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1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12)在“信用中国”网站存在不良记录;

(13)其他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等。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要求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督查、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5.《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7.《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四、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界定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随着监管趋势加大和常态化,基金业协会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作者介绍

刘韬律师 资产界专栏作者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基金从业资格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担任河南新民生集团、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雄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微信同电话:13523578426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刘韬”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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