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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审查与确认,谁的“地盘”谁做主

按照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的职权是对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的无异议债权进行裁定确认。

作者:破产法律评论

来源:破产法律评论(ID:pochanfalvpinglun)

“破产”,这个在五六年前大家都很忌讳的词语,如今被越来越多的人提起,公众对破产的接受度明显有所提高。但不知为何,“破产”经常与“逃债”同框出现,俨然破产就是逃债。某种意义上,破产与执行、兼并重组等并无本质区别,都是一种手段,是一种化解矛盾、化解风险的制度和工具而已。是工具,就不能简单对其贴标签。

近几年,破产案件确实多了,破产从业者队伍也“淘金热”般壮大了。伴随着破产激情的高涨,殊不知,破人们的风险也正与日俱增。五年前,鲜有债权人向管理人发难的,但如今已是家常便饭。不准备两把刷子,恐怕还真不好做破产业务,尤其是担任管理人。

想做管理人业务的同仁,首先要面临的是驻厂吧,驻厂干什么?接受债权申报与登记,这算基本功吧。想着有吃有喝有招待的同仁,可以入梦乡了。

债权审查意见是管理人工作成果的重要体现。债权审查是做好管理人业务的基础,也是考察管理人综合能力的重要标准。五六年前,还存在着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争,如今应该没太大争议了吧。但不管管理人怎么审怎么查,也只是初步意见,不代表最终结论,管理人事实上也没有最终确认债权的权力。

债权审查是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法定职权,那么,管理人到底要怎么审才算是依法履职呢?这个看似不是问题的问题,确实已经困扰我一年多了,到现在也未能解脱。

一、债权审查与确认中的“三台戏”

申报债权的目的是想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但申报的债权只有经过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后,才有参与破产分配的资格,这就是债权审查、债权核查、债权确认三个阶段。

在债权审查与确认程序中,也相应地存在三个主体: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法院。三个主体各自的职权范围是有所区别的:管理人负责债权登记与初步审查工作,并根据一定的审查标准对申报的债权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此为审查程序;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集体核查债权(包括自己的债权和他人的债权)的平台,单一债权人或债务人如对管理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均可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有异议,还可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否提异议或提起诉讼,权利在自己的手里,这也是贯彻债权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此为核查程序;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对于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此为确认程序。

纵观审查、核查与确认程序,是不是有种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感觉?各自唱好自己的那台戏,我认为已是各司其职而又不越俎代庖了。

二、法院审查债权为哪般

法院在破产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职权是有所区别的。按照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的职权是对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的无异议债权进行裁定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则应当通过衍生诉讼的方式由法院进行实体判决处理,否则就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则视为无异议。

法院如何裁定确认债权,是否要对无异议债权进行审查,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的无异议债权,破产法确实也没有赋予法院再次进行实体审查的权力。

也许有观点认为,这样下去,管理人岂不是集权力于一身、一手遮天了?管理人审查债权,不仅要有自己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操守,而且要勤勉尽责,还要接受监督。管理人的审查意见只是初步意见,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提异议,法院也可以进行必要的法律指导和监督。如果管理人在债权审查过程中不尽职,弄虚作假,是要面临被更换、罚款等处罚的,甚至赔偿(是不是有点瑟瑟发抖)。

既然指定了管理人,就不能先天性的对管理人心存猜忌和怀疑,不然干嘛还要指定TA呢?疑人不用用人不疑,有了证据再说话不迟。

法院对无异议债权进行实体审查,不仅有越俎代庖之嫌,混淆了法院与管理人的职权边界,也违反了破产程序不解决实体争议的原则和司法的被动性(大家都没有意见的事情,司法介入为哪般)。

三、谁来保证债权的正确性

管理人在债权审查中是否依法履职与债权审查结果是否正确,本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事,可实践中却经常被无端扯在一起,好像债权存在错误,就是管理人不尽责。

管理人是否负有确保债权审查结果正确的法律义务?目前没找到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否则,破产法还设置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这些程序干什么呢?

管理人不是神,没有哪个管理人能保证自己审查的每一笔债权都百分百等于事实真相,并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这就如同一审可能被二审改,二审可能被再审改一样。同一法律条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相同的人在不同的时期也会有不同的理解,生效法律文书都有被纠错的可能,况管理人乎?

但破产程序是给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了维权和纠错机会的,比如向管理人提异议申请复核或提起诉讼。在债权确认过程中,有权不使,过期不候。比如补充申报的债权,对于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不在法定期限内对他人债权提起诉讼,他人债权经确认后行使表决权的结果,事后也不宜简单推翻了事。

不能以事后债权正确与否来简单判断管理人是否尽职。只要管理人在债权审查过程中尽了审慎的注意义务,运用了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亦未违反职业操守,就不能算错。但不管怎样,站好自己的一班岗,唱好自己的那台戏,尽职免责而已。

四、谁在背锅

有观点认为,虽然法律规定法院裁定确认的是债权表记载的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的债权,但这并不表明法院对债权表可以不加审查、直接确认,不经审查的确认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仍然等于将债权的确认权力拱手交给管理人,并为其错误背书担责。

对该观点,我赞同前半句,对后半句略有一点自己的想法。在债权审查与确认程序中,法院并非无所作为。法院可以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过程进行监督,可以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原则进行法律审查,甚至提出指导意见或建议,但不能代替管理人对具体债权出具审查结论。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的无异议债权,法院原则上形式审查即可,因为无异议债权是经过破产规则集体洗涮后的债权,是各方都无实体争议的债权,或者虽有实体争议但各方均不愿去依法行使权利进行纠正的债权(破产不正是需要一种妥协精神嘛)。

有作为但不逾矩,亦是大智慧。法院对该等债权进行裁定确认,只是从程序上赋予其参与破产程序表决、分配等权利,并不代表该等债权就一定正确无误。当然,如果是非常明显的瑕疵,法院自然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核实更正。

对于那些不应当认定的债权,法院应当怎么处理呢?我认为这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债权是否应当认定,一旦发生实体争议,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解决。在还没有启动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法院焉能对债权真伪作出结论?如果法院已对该债权有了先入为主的结论,再去同一个法院起诉,焉有必要?

法院不对无异议债权进行实体审查,并不代表是将债权审查的权力拱手交给管理人,并为其错误背书担责。债权审查与确认程序中,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法院各司其职,只要各自按照规则行事,不存在谁为谁买单、谁替谁背锅问题。

管理人根据自己的执业准则、执业能力和道德操守去履行破产法赋予的债权审查职责,但该审查意见并非最终结论,债权人、债务人均可提出异议甚至起诉。上文已讲过,如果管理人在债权审查中不尽职,是可能要付出巨大代价的。只要管理人尽职了,也就相应免责了。

过了这个村就没了这个店。在债权核查过程中不提异议或起诉,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亦谈不上有什么失职行为。即使后续发现债权确有错误,那也是考虑通过法院出裁定更正、管理人纠正后重新报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等等方式补救的问题,甚至追究造假者的责任问题。这已经谈不上法院替管理人背锅了(关于背锅,破人们可能会有更多想说的吧)。

假作真时真亦假,权利不使过期不候。债权人的权利,由债权人自己行使是再合适不过的了。

五、困惑

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万一真的遇到管理人与法院在债权审查与确认上的意见不一致,该怎么办,到底听谁的?依然很困惑。

谁的“地盘”谁做主,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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