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企业破产案件中,刑事退赔请求权与破产清偿顺位的冲突日益凸显,致使“刑民交叉问题”成为困扰破产审判中面临的疑难问题。
作者:任立国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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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论坛主题聚焦“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沃晓静,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单国钧先后在开幕式发表致辞。下面为您推送的是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任立国在分论坛研讨环节发表题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优先保护及退赔请求权在破产清偿顺位中的定位反思”的演讲文字实录,由秘书处根据任立国法官的发言稿整理并经审定,特此说明并致谢。
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优先保护及退赔请求权在破产清偿顺位中的定位反思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任立国
2025年10月25日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企业破产案件中,刑事退赔请求权与破产清偿顺位的冲突日益凸显,致使“刑民交叉问题”成为困扰破产审判中面临的疑难问题。所以,汇报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实践分歧与规范冲突:刑事退赔的适用困境。破产案件中刑民交叉困境的本质,是“刑事个体正义”与“破产集体正义”的价值冲突,以及“刑事程序的追赃导向”与“破产程序的概括清偿导向”的规则断层。问题的焦点在于,刑事退赔能否优先于破产程序,即刑事被害人能否优先于民事债权人受偿。而《破产法》与《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由于自身的立法目的不同,在赔偿顺序中存在矛盾与冲突。面对规范冲突,各地法院在处理破产程序中刑事退赔问题时形成了“绝对优先模式”、“相对优先模式”、“平等受偿模式”、“程序排斥模式”的差异化裁判路径。
第二、被害人权益优先原则的正当性质疑。“被害人权益优先”原则的核心主张是: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应优先于普通民事债权得到清偿。这一原则的正当性看似源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需特殊保护” 的朴素正义观,但在法律体系协调性、权利平等性、社会整体利益平衡等维度,其正当性令人质疑。
第三、边界重构:涉案财产特定化与混同处理的双层标准。通过物权法定视角建立 “可特定化财产→混同财产”的区分处理规则,既能回应被害人的物权保护诉求,又能维护《破产法》清偿阶梯的体系完整性;基于财产状态区分,构建阶梯式清偿方案:第一层级:特定赃物原物存在。被害人行使取回权,优先于所有破产债权人取回财产。第二层级:赃物转化形态可追踪。当赃款赃物转化为其他财产形态(如用诈骗所得购买设备),且转化路径清晰可辨时,被害人可追及至转化财产主张取回权。第三层级:混同财产的价值份额。若赃款赃物已与合法财产混同,被害人可就混同财产中相当于赃款价值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该优先权劣后于担保物权,但优先于普通债权。第四层级:完全灭失或无追缴可能。被害人损失作为普通债权申报,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同时,构建并行的审查机制,通过建立破产法院与刑事法院联合管辖及信息共享机制,能够进一步缓和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优先保护党的矛盾与冲突。
最后,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面对刑民交叉的复杂现实,我们既需要理论建构的勇气,更需秉持实践智慧,在秩序与公平之间探寻合乎正义的平衡点。
公号责编:邱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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