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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城投稳了

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在“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板块明确提出“在落实地方政府化债责任和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

作者:毛小柒

来源:涛动宏观(ID:jinrongjianghu123123)

【正文】

今天一则消息引起市场普遍关注。2022年1月26,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以下简称2号文),在“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板块明确提出“在落实地方政府化债责任和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存量隐性债务,与金融机构协商采取适当的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

这里有几个细节问题可能需要讨论。

一、“允许城投通过展期与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并非新提法

需要说明的是,允许城投平台通过展期与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并非新提法,事实上早在2018年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便明确提出“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对存量隐性债务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

我们更为关注的是,推动融资平台维持资金周转,意味着融资平台未来还会继续存在,只不过需要向实体化和市场化转型,融资平台之间也需要进行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当然这也意味着在转型过程中,地方政府需要将一些经营性资产装入,推动融资平台产生经营现金流,直接具备持续运营能力与偿债能力,不过这个过程不会太短。

二、展期与债务重组等方式并非没有代价

通常情况,允许展期与债务重组的做法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某种方式置换隐性债务,同时这种置换对于债权人来说并非没有代价,通常意味着期限需要更长、利率需要更低(如利率降至基准左右)、还本付息条件弱化、承载主体变更(如由地方政府旗下的其它主体代替城投平台承接债务置换资金)等等。

同时对于地方政府而言,需要承担更大的主体责任,需要明确具体的项目、隐债化解方案和偿债方案,并非展期与重组就可以直接了事的。

三、哪些处是符合条件的存量隐性债务?

显然2号文所指的展期与债务重组并非针对全部债务,而是指符合条件的存量隐性债务。我们理解这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该存量隐性债务已上报中央并由中央记录在案,是地方政府及企业已经承认且在短期内确实无法化解的隐性债务。

(二)该隐性债务的周转首先需要经过中央批准,属于特事特议、一事一议,且地方政府应需要背书、承担化债主体责任。

(三)该存量隐性债务发生的时间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在某一时间之前产生的隐性债务可能便不在展期与重组范围内。这里的衡量标准可能要看财政部的规定,即隐性债务不得新增的时间节点(毕竟2018年中央便要求各地隐性债务要在5-10年内化解完毕)。

(四)该存量隐性债务有实实在在对应的具体项目(如以财政部隐性债务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的项目为准),且应有明确的债务化解方案、还款资金安排等。

因此,虽然需要置换的隐性债务规模庞大,但真正符合条件的隐债规模可能比较有限,不会那么乐观,当然这需要看地方与中央的博弈,毕竟上面提及的几个口径并非没有缓冲余地。

四、该文相当于变相承认了贵州地区的隐债规模和化债压力均很大

2号文提出要积极盘活各类资金资产,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隐债可以通过展期与重组来化解,这意味着国家实际上已经承认了贵州地区的隐债规模和化解压力均很大,需要政策层面有特别的照顾。所以我们看到,2号文提出到2025年,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取得实质性进展。

虽然贵州等地区的隐性债务规模和化债压力很大是市场共识,但公开承认并主动寻求解决方案倒是值得肯定,当然表态是一方面,具体做的效果还有待观察。

实际上,贵州省的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亦提及“切断地方政府通过国企违规举债通道,压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增量,妥善处置存量,全面盘活存量资产,多渠道化解政府债务,稳步降低债务率,切实防范债务违约风险”。

五、国家对贵州的特殊照顾在其它一些地区还会重演

我们看到,对于贵州地区的隐债问题,除明确从严遏制新增外,在存量隐债的化解以及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方面,国家已经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如对符合条件的存量隐债可以通过展期、重组等方式特事特议,在地方政府债券限额方面给予特定支持,通过地方政府债券限额来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

考虑到隐债规模与压力大的地区并不限于贵州,我们预计2号文提出的做法在其它地区可能还会重演,而这符合我国政策的惯常思路。

六、研究支持在部分高风险地区开展降低债务风险等级试点

虽然2号文提出要“研究支持在部分高风险地区开展降低债务风险等级试点”,但实际上贵州省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亦提出“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推动高风险地区降低债务风险等级”,这个试点机制成效还有待观察。

综上,2号文的出台并不能说明贵州城投已经稳了,只能说明国家对部分地区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的容忍度较以前有所提高,可能更强调一地一策,政策倾斜也更具针对性且并非没有代价,而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也需要更高。

实际上,经过多年的演变,城投平台、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机构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早已变成了永续关系,这种关系的维系需要信仰的加持,而永续关系的瓦解则势必代价庞大,毕竟这关系到一个地区的信用环境能否修复问题,因永煤事件而陷入信用急剧收缩的河南便是最好的教训,因此本就受市场诟病的贵州地区在隐债化解方面需要加小心,虽然其市场信誉已经基本丧失殆尽,但贵州作为西部地区的一个代表性省份,与国家区域经济战略能否顺利推进悉悉相关,隐性债务能否平稳化解决定着一个地区最终是否会趋于良性抑或会陷入恶性循环。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任博宏观伦道”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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