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30 13:18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作者:蒋阳兵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以便参与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基础,也是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前提条件。
(一)特征
1、债权申报的实质是债权人行使其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不同于一般的请求权。一般债权请求权行使的对象是债务人,债权申报行使的对象是特定主体,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受理破产的法院或其他主体,且需在法定期间内向特定的主体提示。
2、债权申报是民事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的程序性条件。民事债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实体请求权,而破产债权还包含了重要的程序性的权利,如异议权、表决权、破产财产的分配权等。
3、债权人申报是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内容,并不代表债权的合法有效,仅是纯粹的程序性事项,待债权调查与确认完毕,才能确定债权人是否能真正参加破产程序。
4、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享有放弃债权申报的权利,若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申报债权,将会对其产生一些不利后果,且破产程序可能作为处理特定债务人财产的最后一道防线,若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该次债权的申报,将可能永久丧失该债权的实现。
1、债权申报期限
申报期限是指破产法规定或法院指定的申报债权的期限,破产程序开始后,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在破产法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呈报其债权。对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以破产申请或诉讼提示债权的行为,以及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都不能构成债权申报。
关于债权申报期限,我国《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由此可见,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具体个案的不同 , 在法定最短和最长期限范围内确定债权申报期限 。
2、逾期申报债权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补充申报。”即虽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都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但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需要有其自己承担。
(三)申报方式
我国《破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由此可知,我国是规定以书面形式进行债权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据,若采用口头形式申报、电子邮件形式申报以及未提供相关证据的债权申报,可能会导致申报无效的后果。
(四)内容及材料
申报内容是指债权申报应当记载的法定事项,债权调查和确认的对象,是债权表制作的依据,也是债权申报变更的依据。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由此可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说明以下内容:(1)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2)债权的数额及其法律依据;(3)该债权有无财产担保;(4)债权人的开户银行账户;(5)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附相关说明。债权人申报债权除应当申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据,包括:债权成立的证据、债权数额的证据、债权清偿期限的证据、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其他债权折算为破产债权的证据、债权抵销的证据等。
我国《破产法》对于债权申报需提交的材料并未进行明确规定,此时可参考《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导标准》第七条之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债权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公司/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若委托他人代为申报,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如受托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二)《债权申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2.申报债权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债权发生的时间、到期日;4.债权发生的原因;5.有无财产担保;6.是否为连带债权;7.有无连带债务人;8.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9.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等情况);
(三)债权金额和债权发生事实的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1.债权基础文件,如合同、协议、欠条等;2.债权人的支付凭证,如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3.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财产担保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文书等文件;
(五)《申报债权人信息表》: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债权人名称、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收款银行、账号、户名等确认信息;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授权委托权限等事项。
从上文《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知,我国破产申请受理的公告由法院发布,且我国于2016年正式启动使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来发布企业破产重整等信息,向全社会公开,该网站已成为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最权威、最完整的信息平台。另根据《破产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破产债权申报的变更是指债权人在依法申报债权之后,对其所申报的债权性质或数额等事项作出的变动。若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变动,债权人可以重新办理债权申报;若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变更,则可以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破产债权申报的撤回是指债权人放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异议权、表决权和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因破产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享有放弃债权申报的权利,无需取得他人的同意,但有证据证明是胁迫等情况的除外。债权申报撤回后,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完成前仍可重新申报债权。
债权审查是整个破产债权确认程序的基础,破产管理人接收了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后,需对债权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应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首先对债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制作《债权申报表》与《申报债权人信息表》,债权申报表完成后,继续对编入《债权申报表》中的债权进行实质审查。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因债权申报关系着每一个债权人的实际利益,所以需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再次核查。
在我国,债权确认可通过两种程序完成。
(2)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确认债权。
2、债权异议的处理
对于有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债权进行审查,并向异议人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参照《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即异议人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结束后十五日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不申报债权时,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代位申报,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平原则。其代位申报需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债权合法;二是债权人怠于行使该到期债权,损害其债权人利益;三是该债权非债权人专属债权,即非基于抚养关系、劳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等而产生的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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