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贷不良资产包括出让⽅在经营中形成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个⼈贷款。
作者:王彬
来源:负险不彬
目 录 |
一、个贷不良资产的界定 |
(一)个贷不良资产的定义 |
(二)个贷不良资产的要素 |
1、本金 |
2、利息 |
3、罚息 |
4、复利 |
(三)批量转让个贷不良资产的范围 |
1、可批量转让的个贷不良 |
2、原则上不可批量转让的个贷不良 |
3、禁止转让的个贷不良 |
(四)个贷不良批转参与主体 |
二、账户开立 |
(一)提交材料 |
(二)开户流程 |
(三)U-Key中数字证书使用 |
三、资产预登记 |
(一)创建新项目 |
(二)录入项目信息 |
(三)上传项目文件并保存 |
(四)填写明细资产要素信息 |
(五)提交银登中心核对 |
四、资产通过登记 |
五、资产包尽调与估值 |
(一)资产包尽调 |
1、包内资产概况 |
2、包内资产分布 |
3、借款人分布信息 |
(二)资产包估值理论基础 |
(三)资产包估值过程 |
六、项目挂牌 |
(一)正常挂牌 |
1、流程 |
2、系统操作 |
(二)重新挂牌 |
(三)受让方查看挂牌项目 |
七、公开竞价与协议转让 |
(一)竞价报名 |
(二)资格审核 |
1、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 |
2、仅有单个意向受让方 |
(三)公开竞价方式 |
(四)竞价条件设置 |
1、竞价起止时间 |
2、报价方式 |
3、自由竞价与延时竞价 |
4、起始价、保留价与加价幅度 |
(五)意向受让方竞价 |
1、参与竞价 |
2、确认竞价结果 |
(六)竞价成功 |
(七)协议转让 |
1、出让方操作流程 |
2、受让方操作流程 |
八、过渡期间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
九、资产转让 |
(一)资产转让的标的 |
(二)处置资产发生的费用归属 |
(三)关于贷款服务机构的约定 |
(四)交易对价支付 |
1、保证金的使用 |
2、付款方式 |
3、支付路径 |
十、过渡期内资产管理 |
(一)交易基准日至债转合同生效日的期间 |
(二)债转合同生效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 |
(三)处置收入及处置费用 |
十一、资产交割 |
(一)交割 |
1、消费贷、经营贷的交割内容 |
2、信用卡类交割内容 |
(二)资产交割日的确定 |
(三)交割条件 |
(四)交割程序 |
(五)转让结果公告 |
1、出让方操作流程 |
2、受让方操作流程 |
十二、交割后协作 |
(一)资产转让通知 |
(二)通知主体及权利义务 |
1、资产转让通知的授权 |
2、材料保管及应用 |
3、费用的承担 |
(三)分户转让的处理 |
(四)诉讼/仲裁与执行主体的变更 |
(五)与资产相关的转移/变更登记或交付 |
(六)交割日后的相关协作 |
1、基于需求的协作 |
2、后续文件的转让 |
3、其他合同的承继 |
4、个人信息保护 |
5、征信记录衔接 |
6、债转通知后转入资金的处理 |
十三、个贷批量受让后的处置 |
(一)催收 |
1、自行催收 |
2、委外催收 |
(二)法律追索 |
1、追索方式 |
2、追索方向 |
(三)收购反委托 |
1、设置资金划付路径 |
2、回收款的归集与转付 |
3、存续期管理 |
4、处置推动 |
5、征信处理 |
6、信息与档案管理 |
(四)债务重组 |
(五)不良资产证券化 |
附、常用重点法条梳理 |
一、个贷不良资产的界定
(一)个贷不良资产的定义
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因消费、经营或其他需要,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个贷不良资产包括出让⽅在经营中形成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个⼈贷款。
(二)个贷不良资产的要素
个贷不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
1、本金
个人贷款是债务人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的本金扣除已偿还金额的剩余部分。
2、利息
个人贷款的定价基准利率为LPR,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银行业惯例,个人贷款适用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1日LPR,其中,“T”为借款利率确定当日,“T-1”为当日的前一个工作日。贷款执行利率,即“贷款利率”,是指根据贷款定价基准利率LPR加上或减去浮动百分点确定的贷款实际利率。
3、罚息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金融机构有权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逾期贷款的罚息。
逾期贷款的罚息=逾期本金金额×罚息日利率×逾期天数
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上浮30%到50%,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
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其利率调整周期与贷款利率调整周期一致。
4、复利
复利分为罚息复利和欠息复利。
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积数×罚息日利率;其中:罚息复利积数是按实际天数累计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和。
欠息复利=应收利息×罚息日利率×逾期天数。
(三)批量转让个贷不良资产范围
根据2021年1月7日的出台《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及2022年12月30日出台《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规定,对于可以批量转让的个贷不良资产做了如下规定:
1、可批量转让的个贷不良
包括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信用贷款。
2、原则上不可批量转让的个贷不良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抵(质)押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
3、禁止转让的个贷不良
一是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贷款、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贷款;二是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等政策性、导向性贷款;三是虚假个人贷款、债务关联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银行内部案件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亲属在本行的贷款;四是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贷款;五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贷款。
(四)个贷不良批转参与主体
一 | 转让机构 |
1、三家政策性银行。 2、六家国有控股⼤型银⾏。 3、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银⾏。 4、信托公司。 5、消费⾦融公司。 6、汽⻋⾦融公司。 7、⾦融租赁公司。 8、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东、⽢肃的城市商业银⾏、农村中⼩银⾏机构。 | |
二 | 收购机构 |
1、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3、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 |
三 | 周边机构 |
1、律师事务所。 2、资产评估机构。 3、第三方催收机构。 4、银登中心等。 |
二、账户开立
(一)提交材料
1、不良贷款转让资产账户开立材料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参与者信息表》。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承诺书》。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客户预留印鉴卡》。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资产账户预留印鉴卡》(如需)。
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如有,加盖公章)。
银登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申请开户的,还须提交由总行或总公司出具的《分支机构开户授权书(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户参与试点业务的,还须提交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同意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信托产品申请开户参与试点业务的,还须提交产品已向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报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同意设立该产品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2、不良贷款转让资金账户额外材料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资金业务协议》(签署页)。
《不良贷款转让资金应急业务密押备案表》。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资金账户预留印鉴卡》(如需)。
银登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开户流程
申请机构应通过银登中心自助开户系统发起开户申请并电子化提交开户材料,银登中心收到开户申请材料后,将于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回复核对结果。材料审核通过的,银登中心将为其开立业务账户,制作数字证书(储存于 U-Key 中)并出具开户通知书。开户完成后,机构应尽快通过现场提交或远程邮寄方式将申请材料纸质原件提交至银登中心,银登中心在收到纸质材料后,方可为机构配发数字证书。
(三)U-Key中数字证书使用
数字证书(CA证书)是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颁发的,用以鉴别参与者身份,证实相关电子操作记录的工具,并存储在U-Key 中。CA证书使用前,应首先通过银登中心官方网站“业务专区—下载专区—程序下载”栏目下载客户端并自动安装U-Key驱动程序。每次登录客户端办理业务时,都须通过U-Key认证,才能进行后续操作。
三、资产组包
一 | 设定资产包 |
| 指定时点资产的总和,资产是指由出让方转让予受让方的每一笔信贷资产及其相关的担保权及附属权益。每个资产包对应一个资产转让项目,在转让之前应以唯一编号标识。 | |
二 | 明确“初始起算日” |
| “初始起算日”也做“封包日、基准日”,是组建资产包的日期,资产包内的贷款自初始起算日后产生的回收款归属受让方所有。 | |
三 | 明确“资产转让日” |
| 亦称“交割日”,受让方于该日向金融机构支付信贷资产转让对价,金融机构于该日将资产包内贷款及其附属权益转让给受让方。资产转让日与初始起算日可为同一天,或晚于初始起算日。 | |
四 | 明确“组包标准” |
1、正向要求 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贷、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贷。 | |
2、负面清单 确保拟入池资产不属于如下如下贷款类型: (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贷款,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贷款; (2)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等政策性、导向性贷款; (3)虚假个人贷款、债务关联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出让方内部案件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出让方员工及其亲属在出让方的贷款; (4)在贷款合同/信用卡文件、担保合同(如有)、出让方受让取得债权的合同(如有)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贷款; (5)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贷款。 若在转让前,资产包中资产出现上述情形,应从资产包中将相应资产提出,并从交易价款中扣除该资产对应价格(可根据谈判情况确定是否计算利息)。 | |
五 | 封包 |
封包后,形成《资产明细表》,该表中应包含逐项资产的信息: 1、债务人姓名。 2、初始债权人(仅适用于资产为通过信托或受让取得的情形)。 3、所属分行。 4、债务人所属行业。 5、债务人所在地区。 6、合同编号/借据编号/贷款账号/卡号。 7、贷款类型。 8、未偿本金。 9、未偿利息。 10、未偿本息合计。 11、其他费用。 12、风险分类。 13、逾期天数。 14、担保方式。 15、诉讼/仲裁情况。 |
三、资产预登记
出让方办理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应首先通过不良贷款转让系统登记转让项目信息(含明细资产信息),并提交银登中心核对。银登中心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出让方方可进行不良贷款的转让。
(一)创建新项目
登陆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中心不良资产专区。
通过系统功能菜单——项目登记——新增项目。
(二)录入项目信息
标“※”为必填项,置灰要素由系统自动带出。
个贷不良批转项目,必填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状态、交易基准日、资产户数、资产笔数、转让方式、币种、未偿本金总额(元)、未偿利息总额(元)、其他费用(元)、未尝本息费总额(元)、借款人平均未偿本息余额(元)、加权平均逾期天数。
其他选填项目包括:出让方、出让方资产账号、项目编号、项目临时编号、单一借款人最高未偿本息余额(元)、借款人加权平均年龄(岁)、借款人平均授信额度(元)。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一 | 项目名称 |
必填,手动输入,系统自动显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XX年,可手工修改。 1、对于对公不良贷款单户转让业务,项目名称应包含出让方全称、年份和债务人全称,如“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XX年XX公司不良贷款转让项目”。 2、对于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项目名称应包含出让方全称、年份、期数和个人贷款类型,如“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XX年第X期个人不良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转让项目”。 3、对于对公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项目名称应包含出让方全称、年份、其中一笔贷款的债务人全称和户数,如“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XX年XX公司等X户不良贷款转让项目”。 | |
二 | 项目类型 |
| 必填,下拉框选择,包括对公单户转让、个人批量转让、对公批量转让、其他。 | |
三 | 交易基准日 |
| 必填,手工输入,出让方确定的计算不良贷款转让项目下资产账面本金及息费余额的截止日。根据出让方内部决策情况填写,数据格式为YYYYMMDD。 | |
四 | 转让方式 |
| 必填,下拉框选择,包括公开竞价、招标、拍卖、协议转让、其他,目前系统默认公开竞价。 | |
五 | 资产笔数 |
| 必填,系统自动生成,以不良贷款转让项目下借据的数量为准。 | |
六 | 资产户数 |
| 必填,手动输入,不良贷款转让项目下全部不良贷款对应的借款人户数。 | |
七 | 币种 |
| 必填,下拉框选择,包括:CNY-人民币、USD-美元、HKD-港元、EUR-欧元、GBP-英镑、JPY-日元。 | |
八 | 未偿本息总额 |
| 必填,系统自动生成,对不良贷款转让项目下未偿本金总额、未偿利息总额的加总。 | |
九 | 未偿本金总额 |
| 必填,系统自动生成,对不良贷款转让项目下全部不良贷款的未偿本金金额加总。 | |
十 | 未偿利息总额 |
| 必填,系统自动生成,对不良贷款转让项目下全部不良贷款的未偿利息金额加总。 | |
十一 | 其他费用 |
| 必填,手工输入,对不良贷款转让项目下相关代垫费用的加总,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 |
十二 | 未偿本息费总额 |
| 必填,系统自动生成,对不良贷款转让项目下未偿本金总额、未偿利息总额、其他费用的加总。 | |
十三 | 借款人平均未偿本息余额 |
| 必填,系统自动生成,不良贷款转让项目对应的未偿本息总额除以户数。 | |
十四 | 加权平均逾期天数 |
| 必填,手工输入,若项目只包含一笔贷款,则填写该笔贷款的逾期天数;若项目包含多笔贷款,则加权平均逾期天数=Σ(每笔贷款未偿本息金额×每笔贷款在交易基准日时逾期天数)÷Σ未偿本息金额。 | |
十五 | 单一借款人最高未偿本息余额 |
| 必填,手工输入,不良贷款转让项目下未偿本息余额最高的一户借款人对应的未偿本息余额。 | |
十六 | 借款人加权平均年龄 |
| 条件必填,手工输入,对于个人批量转让项目,借款人加权平均年龄=Σ(每户贷款未偿本息金额×每户贷款在交易基准日时借款人年龄)÷Σ未偿本息金额;对于其余项目不适用。 | |
十七 | 借款人加权平均授信额度 |
| 条件必填,手工输入,对于个人批量转让项目,借款人加权平均授信额度=Σ(每户贷款未偿本息金额×每户贷款借款人的初始授信额度)÷Σ未偿本息金额;对于其余项目不适用。 | |
十八 | 逾期起始点确认标准 |
| 必填,手工输入,出让方认定贷款开始逾期的标准,如“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即认定为开始逾期”。 | |
十九 | 备注 |
| 选填,手工输入,填写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 |
二十 | 卖方尽职调查情况 |
| 必填,手工输入,简要说明卖方尽职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方法、过程、内容和结论,以及采用的资产评估思路、方法和过程。若聘请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工作,需简要列示中介机构对不良贷款转让项目出具的专业意见。 | |
二一 | 内部决策情况说明 |
| 必填,手工输入,简要介绍不良贷款转让项目内部决策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案的决策机制和内部审批程序。 | |
二二 | 风险控制措施 |
| 必填,手工输入,简要说明出让方为防范业务风险对不良贷款转让项目采取的履约保证及风险控制措施。 | |
二三 | 其他情况说明 |
| 非必填,手工输入,填写项目其他说明的情况。 | |
二四 | 公告日(计划) |
| 必填,手工输入,出让方计划发布公告的日期,数据格式为YYYYMMDD。 | |
二五 | 竞价方式(计划) |
| 必填,下拉框选择,包括一次竞价、多轮竞价。 | |
二六 | 起始价(计划) |
| 必填,手工输入,起始价为竞价中合格意向受让方首次报价可报出的最低价格,填写出让方计划设置的起始价金额。 | |
二七 | 是否接受协议转让(计划) |
| 必填,下拉框选择,包括是、否。当已挂牌不良贷款转让项目仅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时,出让方是否接受协议转让。 | |
二八 | 是否缴纳保证金(计划) |
| 必填,下拉框选择,包括是、否。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竞价是否需要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 | |
二九 | 合格意向受让方资格与条件(计划) |
| 必填,手工输入,出让方对交易对象的资格与条件的相关要求,不得违反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及公平原则。 | |
三十 | 联系人姓名 |
| 必填,手工输入,出让方办理项目登记业务的联系人姓名,填写姓名全称。 | |
三一 | 联系人手机 |
| 必填,手工输入。 | |
三二 | 联系人邮箱 |
| 必填,手工输入。 | |
三三 | 联系人部门 |
| 必填,手工输入。 | |
三四 | 联系人地址 |
| 必填,手工输入。 |
(三)上传项目文件并保存
在“新增项目”页面项目文件下点击“新增”,出现“文件上传”页面,可分别选择四类文件进行上传(“内部决策文件”、“个人不良贷款分布信息表”、“转让协议模板”、“其他”),上传未用印版本即可。确定文件类型后,点击“上传文件”,可选择本地相应文件上传系统。目前系统支持doc、docx、xls、xlsx、pdf等格式文件上传,点击“提交”完成附件上传。每上传一个文件,均须点击“提交”。点击“下载”可查看已上传文件。
(四)填写明细资产要素信息
项目信息保存成功后,可在项目中添加明细资产。在“新增项目”页面资产列表点击“新增”,进入“新增资产”页面,其中标有“※”的要素为必填项(包括对公/个人、贷款合同编号、贷款借据编号、资产类型、风险分类、是否核销、授信额度、未偿本金、未偿利息、币种、贷款发放日、贷款到期日、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单位等),需准确完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在“新增资产”页面资产文件下点击“新增”,出现“文件上传”页面,可分别选择四类文件进行上传(“债权材料”、“担保材料”、“诉讼材料”、“其他”)。确定文件类型后,点击“上传文件”,可选择本地相应文件上传系统。目 前系统支持doc、docx、xls、xlsx、pdf等格式文件上传,点击“提交”完成附件上传。每上传一个文件,均须点击“提交”。 点击“下载”可查看已上传文件。明细资产要素信息填写完毕,确认无误后,可点击“保存”,保存明细资产信息,系统自动返回项目登记页面。此外,还可以通过模版导入功能,批量导入模版信息。批量导入的要素表填写信息要求如下:
一 | 对公/个人 |
| 必填,下拉框选择,包括:对公、个人。 | |
二 | 贷款合同编号 |
| 必填,手动输入,填写贷款放款时对应的唯一确定的贷款主合同编号,一般为借款合同上标明的合同编号。 | |
三 | 贷款借据编号 |
| 必填,手动输入,填写贷款放款时对应的唯一确定的借据编号,如借据未标明编号或无借据,则填写该笔贷款对应的机构内部唯一编号。 | |
四 | 资产类型 |
| 必填,下拉框选择,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除项目贷款)、同业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其他类垫款、融资租赁、股票及其他股权回购/返售、并购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应收账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其他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信用卡债权、其他。 | |
五 | 风险分类 |
| 必填,下拉框选择,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 |
六 | 是否核销 |
| 必填,下拉框选择,包括:是、否。 | |
七 | 授信额度 |
| 必填,手动输入,单位为元,大于等于0,保留两位小数。填写银行发放贷款时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若为个人信用卡债权,填写初始申请时的授信额度。 | |
八 | 未偿本金 |
| 必填,手动输入,单位为元,大于等于0,保留两位小数。填写贷款借据项下至交易基准日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 | |
九 | 未偿利息 |
| 必填,手动输入,单位为元,大于等于0,保留两位小数。填写贷款借据项下至交易基准日尚未清偿的利息余额。 | |
十 | 币种 |
| 必填,下拉框选择,包括:CNY-人民币、USD-美元、HKD-港元、EUR-欧元、GBP-英镑、JPY-日元。 | |
十一 | 未偿本金(外币) |
| 条件必填,仅“币种”选择非人民币时必填,对于人民币贷款,此项不填写。大于等于0,保留两位小数。填写贷款借据项下至交易基准日尚未清偿的、以贷款币种表示的未偿本金余额。 | |
十二 | 未偿利息(外币) |
| 条件必填,仅“币种”选择非人民币时必填,对于人民币贷款,此项不填写。大于等于0,保留两位小数。填写贷款借据项下至交易基准日尚未清偿的、以贷款币种表示的未偿利息余额。 | |
十三 | 贷款发放日 |
| 条件必填,对于个人信用卡债权,此项不填写。填写该笔贷款的发放日期,格式为年月日(yyyyMMdd)。对于垫款类资产,发放日是该笔贷款的开票日期。 | |
十四 | 贷款到期日 |
| 条件必填,对于个人信用卡债权,此项不填写。填写该笔贷款的到期日期,格式为年月日(yyyyMMdd),并且不得早于或等于“贷款发放日”。对于垫款类资产,到期日是该笔贷款的垫款日期。 | |
十五 | 贷款期限 |
| 条件必填,对于个人信用卡债权,无须填写;对于其他类型的贷款,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进行填写。 | |
十六 | 贷款期限单位 |
| 条件必填,下拉框选择,包括:年、月、日。对于个人信用卡债权贷款,无须填写;对于其他类型的贷款,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单位进行填写。 | |
十七 | 逾期期限 |
| 必填,手动输入,大于等于0 的整数。填写贷款截至交易基准日的逾期天数,从贷款发放机构最近一次将这笔贷款认定为逾期资产的日期开始计算。 | |
十八 | 贷款投向行业 |
必填,下拉框选择,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对境外贷款;其他。 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资金用途进行填写,如果无法合理地确定贷款的投向,则按借款人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填写。其中,对于“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其他个人经营性贷款”应根据上述原则填写;对于非生产经营性的个人贷款,选择“其他”。 | |
十九 | 贷款标识 |
| 非必填,请选择以下类型填写:绿色贷款、涉农贷款、普惠型涉农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科技贷款。如涉及多种类型,使用英文逗号“,”隔开。 | |
二十 | 备注 |
| 非必填,手动输入,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 | |
二一 | 担保方式 |
| 必填,下拉框选择,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其他。如涉及多种担保方式,请分别填写担保方式1、2、3、4、5。 | |
二二 | 抵押物类型 |
| 条件必填,仅担保方式选择“抵押”时必填,否则无需填写。请选择以下类型填写:居民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在建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土地经营权;其他。如涉及多种类型抵押物,使用英文逗号“,”隔开。 | |
二三 | 抵押物说明 |
| 条件必填,仅担保方式选择“抵押”时必填,否则无需填写,手动输入,填写该笔明细资产的抵押人全称、抵押物数量、质量、状况及所在地情况、抵押物他项权证号等信息。 | |
二四 | 质押物类型 |
| 条件必填,仅担保方式选择“质押”时必填,否则无需填写。请选择以下类型填写: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收费(益)权;其他。如涉及多种类型质押物,使用英文逗号“,”隔开。 | |
二五 | 质押物说明 |
| 条件必填,仅担保方式选择“质押”时必填,否则无需填写。手动输入,填写该笔明细资产的出质人全称、质押物数量、质量、状况及所在地情况、质押物他项权证号等信息。 | |
二六 | 保证情况说明 |
| 条件必填,仅担保方式选择“保证”时必填,否则无需填写。手动输入,填写保证人全称、保证方式等信息。 | |
二七 | 其他担保情况说明 |
| 非必填,手动输入,其他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最多2000个字符。 | |
二八 | 破产情况 |
| 必填,下拉框选择,包括:不涉及、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填写该笔贷款借款人的破产裁定结果,若借款人未破产,填写“不涉及”。 | |
二九 | 破产进度 |
| 条件必填,仅破产结果选择“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时必填,否则无需填写。填写该笔贷款借款人的的破产案件进展。 | |
三十 | 诉讼进度 |
| 必填,下拉框选择,包括:未诉、诉讼中、已判未执、执行中、终本执行、终结执行、已调解、仲裁中、已仲裁、其他。填写该笔贷款当前的诉讼进度。 | |
三一 | 判决书文号 |
| 非必填,填写贷款相关的所有民事判决书文号,含一审、二审和再审。 | |
三二 | 调解书文号 |
| 非必填,填写贷款相关的民事调解书文号。 | |
三三 | 裁决书文号 |
| 非必填,填写贷款相关的仲裁裁决书文号。 | |
三四 | 诉讼详情 |
| 必填,手动输入,填写贷款的详细诉讼情况和案件进展,包括起诉情况、判决结果、执行进展、仲裁结果等。 | |
三五 | 借款人全称 |
| 必填,手动输入,填写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借款人全称,与公章或个人证件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机构借款人填写机构全称,个人借款人脱敏填写姓名。 | |
三六 | 借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借款人证件号码 |
| 必填,手动输入,借款人为企业的,填写借款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借款人为个人的,填写借款人个人身份证件的证件号(脱敏填写),没有身份证号码的脱敏填写护照号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 | |
三七 | 客户编号 |
| 必填,手动输入,填写借款人在贷款发放机构内部的唯一编号。 | |
三八 | 借款人所在地区(省) |
| 必填,下拉框选择,填写借款人注册地址或住址的所在省级行政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 |
三九 | 借款人所在地区(市) |
| 必填,手动输入,借款人注册地址或住址的所在地级行政区。 | |
四十 | 企业类型 |
| 条件必填,仅对公贷款必填,个人贷款无需填写。下拉框选择,包括: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四一 | 机构注册地址 |
| 条件必填,仅对公贷款必填,个人贷款无需填写。手动输入,填写借款人的详细注册地址,与机构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 |
四二 | 所有制 |
| 条件必填,仅对公贷款必填,个人贷款无需填写。下拉框选择,包括: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其他。 | |
四三 | 借款人所属行业 |
必填,下拉框选择,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对境外贷款;其他。 填写借款人实际所属的行业,若未采集个人借款人所属行业选择“其他”,若借款人为境外机构,选择“对境外贷款”。 | |
四四 | 借款人性别 |
| 条件必填,仅个人贷款必填,对公贷款无需填写。下拉框选择,包括:男、女。 | |
四五 | 借款人年龄 |
| 条件必填,仅个人贷款必填,对公贷款无需填写。填写交易基准日时借款人年龄。 | |
四六 | 借款人年收入 |
| 条件必填,仅个人贷款必填,对公贷款无需填写。填写贷款发放时借款人年收入,若未采集相关信息,填写“0”。 | |
四七 | 贷款发放机构全称 |
| 必填,手动输入,填写贷款合同签署行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全称,与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若为分支机构的,填写分支机构全称。 | |
四八 | 贷款发放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必填,手动输入,填写发放贷款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四九 | 贷款发放机构地区 |
| 必填,填写发放贷款机构注册地址所在的省级行政区,下拉框选择,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 |
五十 | 贷款发放机构所属总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必填,手动输入,贷款发放机构为总行时,填写自身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贷款发放机构为分支机构时,填写其总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五)提交银登中心核对
在提交登记前,用户应仔细检查录入信息是否准确,并点击“保存”确认录入信息无误且已保存,可点击“提交”,提交银登中心进行预核对。项目状态变为“已提交”,不能再编辑。
对于预登记信息需要修改的,银登中心退回至客户端进行修改,项目状态变为“已退回”。对于“已退回”状态的项目,出让方可以在“项目登记”页面点击 “编辑”,进入“编辑项目”页面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包括客户端录入的全部项目要素及资产信息。修改后点击“保存”和“提交”,再次提交银登中心进行预登记核对。
四、资产通过登记
银登中心预登记核对通过后,项目状态变为“待上传用印文件”,在“项目登记”页面点击下载“项目说明书”,核对无误后履行内部用印程序。用印程序完成后,点击“上传文件”,将用印版项目说明书、内部决策证明文件等上传系统。
在“项目详情”页面点击“新增”,出现“文件上传”页面,可分别选择四类文件进行上传(“项目说明书(用印)”、“内部决策文件(用印)”、“个人不良贷款分布信息表(用印)”、 “其他”)。确定文件类型后,点击“上传文件”,可选择本地相应文件上传系统。目前系统支持doc、docx、xls、xlsx、pdf等格式文件上传,点击“提交”完成附件上传。每上传一个文件, 均须点击“提交”。点击“下载”可查看已上传文件,用印文件上传后,点击“项目详情”页面下的“提交核对”,提交银登中心进行核对,“项目登记”页面项目状态变为“已提交用印文件”。
核对后对于材料需要修改的,银登中心退回至客户端进行修改,项目状态变为“已退回”,出让方可修改后重新提交,核对后对于材料无误的,银登中心正式通过资产登记,项目状态变为“已登记”,系统为项目配发唯一编号,出让方可通过系统“出让管理”功能进行挂牌发布等后续操作。
五、资产包尽调与估值
(一)资产包尽调
为提高成交率,出让方会在挂牌之前先和意向受让方进行初步沟通,意向受让方在本阶段就已经可以启动尽调工作。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不良贷款的尽职调查工作,科学评估资产价值和风险,独立进行决策。出让方应为受让方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 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
受让方尽调流程的安排上,基本采用如下四大步骤:一是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险。二是真实记录尽职调查过程,建⽴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尽职调查报告。三是要求利益相关⼈员履职回避。出让方及受让方的相关⼈员与债务⼈、担保⼈、受托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资产转让和收购⼯作中应予以回避。四是要求银⾏加强信息披露。银⾏作为卖⽅,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披露资产转让的有关信息,同时充分披露参与不良资产转让关联⽅的相关信息,提⾼转让⼯作的透明度。五是争取出让方开放内部清收管理系统,更全面了解资产历史情况以利于后续制定合适请收方案。
在尽调过程中,应以个贷不良资产形成时间为起点,刻画了个贷不良贷款在形成之后的各期的回收情况。为此应关注如下重点内容:
1、包内资产概况
一是资产包内笔数与金额特征

二是资产包内资产借款人特征

注释:
※ 借款人加权平均年龄=
,其中,Pi为每笔未偿本息和,gi为每笔资产借款人在初始起算日的年龄。
※ 借款人加权平均年收入=
,其中,Pi为每笔未偿本息和,hi为每笔资产借款人在个贷尽调时确认的年收入。
※ 借款人加权平均获得的授信额度=
,其中,Pi为每笔未偿本息和,ji为每笔资产借款人在初始授信时确认的授信额度。
2、包内资产分布
一是包内资产未偿本息费余额分布
单位:万元;%

二是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分布
单位:万元;%

三是贷款逾期时间分布
单位:月;万元;%

3、借款人分布信息
一是借款人年龄分布
单位:岁;万元;%

债务人年龄分布主要集中于 30至40岁质量最高,因为该年龄段处于个人职业生涯上升期,回收率或有一定保障。
二是借款人所在地区分布
单位:岁;万元;%

通过债务人区域分布,经济发达地区分布越多,资产包质量越高,非经济发达地区越分散,资产包质量越高。
三是借款人职业分布
单位:万元;%

四是借款人年收入分布
单位:万元;%

五是借款人授信额度分布
单位:万元;%

(二)资产包估值理论基础
资产包内个贷资产通常具有数量较多,分散度较高,同质性较强的特点,回收率分布符合大数定律,可采用通过历史回收数据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的的方法,即对不良资产的历史回收数据按照一定维度(账户类型、年龄、收入、未偿本息总额等)分组求出不良后各期历史回收率,并利用这些分组数据求得历史回收率的概率密度分布,然后按照历史回收率的分布曲线对包内资产逐笔逐月进行模拟,得到每一笔资产未来各期的回收率,根据期初未偿余额求得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完成资产包的估值。
单笔个贷不良贷款的回收具有较强的随机性,其未来的回收时间及回收金额很难独立预测。但是将足够多的个贷不良合并统一计算,其平均回收率符合大数定律,即不良贷款的数量达到一定水平时,其平均回收率将会趋近于期望回收率。
存续期间,不良资产的实际回收率服从历史回收率分布,即回收率分布的时间一致性情景假设;并且资产包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群组特征保持稳定,即回收率分布的横截面一致性假设。
(三)资产包估值过程
一是收集金融机构5到7年个贷不良贷款的历史回收数据。
二是从历史数据中选取了账户类型、年龄、职业、城市、放贷时自填年收入、授信额度、未偿本息金额等因素作为待选分组因素,并比较两两维度之间的相关性以及各维度与回收率的相关性,最终确定分组维度。
三是将账户类型划分为“持续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两个维度,并按照年龄、职业、城市、放贷时自填年收入、授信额度、未偿本息金额等因素进行分组,分组计算其成为不良后每个月的历史回收率,其计算公式为:
不良后第N个月历史回收率=不良后第N个月本息回收款/成为不良时的本息总额。
四是对于不良后各期的回收率,各组观测值。通过这些观测值可以得到各期回收率的概率密度分布。
五是剔除一些异常值后对每个月的当期回收率进行概率密度分布拟合,对常见的一些分布比如gamma,log-normal,beta等分布进行参数估计和拟合。根据不同分布的拟合优度,最终确定gamma分布并计算其参数估计。
六是利用每个月的当期回收率概率密度分布对资产包进行了回收率模拟,得到每笔资产未来每个月的预期回收率,再根据其未偿本息总额以及所处的不同不良时间逐笔逐月计算得出未来预期现金流。

六、项目挂牌
(一)正常挂牌
1、流程
出让方应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进行项目挂牌,挂牌信息包括项目信息、资产列表、时间安排、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要求、交易条件、业务联系人信息及相关文件等。其中,交易对象要求不得为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以外的非审慎要求,不得阻碍潜在受让方参与竞价。
银登中心将对挂牌信息进行核对,挂牌信息核对通过后在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发布,同时业务系统自动生成转让公告,并通过银登中心系统和官方网站“不良贷款转让专区—信息披露—转让公告”栏目向市场发布。
2、系统操作
一是进入“出让管理”页面。出让方进入“不良贷款转让”专区后,在左侧“主菜单”中选择“交易管理”—“出让管理”。
二是填写项目挂牌信息。点击“出让管理”页面右侧的“新增挂牌”,进入“新增挂牌发布”页面。在新增挂牌发布页面,点击“选择挂牌项目”,进入“选择挂牌项目”页面,勾选拟挂牌发布的资产,点击“确认”完成项目选择。选择项目后,已登记资产的项目相关信息将自动导入至“新增挂牌发布”页面的“项目信息”模块与“资产列表”模块。需手动填写信息模块包括时间安排(报名截止时间)、竞价设置(竞价方式、竞价日、自由竞价开始/结束时间、延时周期、起始价、加价幅度)、交易对象要求(填写意向受让方申请渠道、意向受让方申请材料、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交易条件(选择是否接受协议转让、是否适用标准协议文本、是否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是否缴纳保证金;填写保证金金额、保证金缴纳方式、保证金其他要求、转让协议要求、资金支付要求、档案移交要求、其他要求)、上传宣传图片、填写联系人信息(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联系人邮箱)。完成项目挂牌要素项填写后,在“关联附件”模块点击“新增”,进入“文件上传”页面。可选择“转让协议模板”与“其他”两类文件进行上传。确定文件类型后,点击“选择文件”选择本地文件上传后,点击“提交”完成附件上传。
三是发布项目挂牌公告。挂牌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保存挂牌信息,业务状态为“已录入”;点击“预览”,进入“预览详情”页面,点击“发布”,业务状态为“已提交”;中心端核对通过后,该笔业务状态变为“正在报名”,项目挂牌信息在系统中发布,同时,系统自动生成转让公告,在银登中心官网发布;中心端核对不通过,该笔业务状态变更为“已退回”,出让方可对挂牌信息 重新编辑修改、保存、预览、发布。挂牌发布后,意向受让方可在“首页”—“挂牌信息”处和“市场概览”处看到此项挂牌信息,出让方也可在“出让管理”处查看已挂牌的项目信息并对其进行管理。
(二)重新挂牌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出让方可向银登中心申请重新挂牌:通过挂牌展示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且出让方未选择协议转让,或协议转让未达成交易;通过项目挂牌未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竞价结束后,最高价小于保留价,或竞价过程中未出现报价,竞价失败的;银登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况。
出让方应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提交重新挂牌申请,填写重新挂牌申请说明,上传用印版的《重新挂牌申请书》,并重新填写挂牌信息。银登中心对出让方提交的重新挂牌申请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发布,同时业务系统自动生成重新挂牌的转让公告,并通过银登中心系统和官方网站“不良贷款转让专区—信息披露—转让公告”栏目向市场发布。出让方应至少于公开竞价前5个工作日,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将原项目进行重新挂牌。重新挂牌的报名截止时间不得晚于公开竞价前2个工作日。出让方应至少于公开竞价前1个工作日完成全部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确认和保留价设置。
具体系统操作上,申请重新挂牌时,出让方在“出让管理”页面,选择挂牌状态为“已失效”的项目,点击“申请重新挂牌”。进入“重新挂牌”界面,在“重新挂牌申请说明”栏中应填写重新挂牌的情况说明,在“证明文件”栏中上传用印版的《重新挂牌申请书》,同时手动填写“时间安排”、“竞价设置”、“交易对象要求”、“交易条件”及“联系人信息”模块中的要素项,上传“宣传图片”,相关流程与项目挂牌公告章节的发布流程一致。
(三)受让方查看挂牌项目
银登系统操作流程如下:
一 | 进入挂牌查看界面 |
| “市场概览”——“查询条件”模块中挂牌状态选择“正在报名”——“查询”(具体选项可包括挂牌状态、项目类型、出让方账号、项目名称、竞价日期)——选择想要查看的项目——点击“正在报名”。 | |
二 | 查看挂牌详情和项目详情 |
| “市场概览详情”页面,可查看展示项目的“转让公告”、“挂牌详情”和“项目详情”等相关要素信息,意向受让方可下载查看项目及资产相关文件。 |
七、公开竞价与协议转让
(一)竞价报名
竞价报名截止时间不得晚于公开竞价前2个工作日。意向受让方可通过银登中心官网或银登中心业务系统查看出让方发布的转让公告,并在出让方规定的竞价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向出让方提交意向申请。意向受让方需按出让方要求上传与合格意向受让方要求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银登系统操作流程如下:
一 | 进入报名详情界面 |
| 在“市场概览”页面选中对应项目,点击“正在报名”,进入“市场概览详情”页面,点击“我要报名”,进入报名详情界面。 | |
二 | 填写意向申请信息 |
| 在报名详情界面,意向受让方填写联系人等相关信息(意向受让方、联系人姓名、联系人邮箱、联系人手机),带“※”的为必填项(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同时在“意向受让方申请材料”模块点击“上传”,上传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点击“申请”,向出让方申请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如有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应按照出让方相关要求缴纳保证金。 | |
三 | 查看申请结果 |
| 在“主菜单”中选择“交易管理”—“受让管理”,意向受让方在“受让管理”页面可查看本机构意向申请的所有项目。选中某个项目,可查看其意向申请状态。对于意向申请状态为“待修改”的项目,点击“查看受让详情”可查看出让方反馈的退回原因,可修改后重新提交出让方审核;对于申请状态为“已通过”的项目,意向受让方可进一步查看项目的资产详情,并在竞价当天参与竞价;对于意向申请状态为“已拒绝”的项目,意向受让方无法参与后续竞价,点击“查看受让详情”可查看出让方反馈的拒绝原因。 |
(二)资格审核
1、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申请后,出让方即可逐个或批量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出让方应至少于公开竞价前1个工作日在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内完成全部合格意向受让方确认。对于未被出让方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出让方应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说明具体原因。确认合格意向方的系统操作流程如下:
一 | 进入受让方确认页面 |
| 在“出让管理”页面勾选“正在报名”或“待竞价”的项目记录,点击“查看出让详情”,进入出让详情页面。 | |
二 | 查看意向受让方申请 |
| 在“出让详情”页面“意向受让方确认”模块,勾选任一意向受让方申请记录,点击“查看”,进入“报名详情”查看该意向受让方相关信息。点击“下载”,可下载查看该意向受让方上传的证明材料。 | |
三 | 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 |
| 项目公开竞价前,出让方可随时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在“意向受让方确认”页面,出让方选择满足合格意向受让方要求、按要求缴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作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点击“通过”,完成合格意向受让方确认。出让方可选择逐一或者批量进行操作。对于未选择的意向受让方,出让方可选择“退回”或“拒绝”,填写退回或拒绝意向受让方的原因,通过业务系统反馈给意向受让方。出让方选择“退回”的,意向受让方可修改资料后重新提交出让方确认。 |
2、仅有单个意向受让方
出让方与合格意向受让方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达成交易, 或取消本项目挂牌。
若出让方选择协议转让方式达成交易,原则上应于原定竞价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报价,确认报价结果后,银登中心为交易双方出具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结果(协议转让)确认书。交易双方应对协议转让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对于蓄意破坏合格意向受让方申请程序的协议转让行为,银登中心将及时上报监管部门。若出让方选择取消挂牌,可申请重新挂牌。
在系统操作上,出让方可自行选择转为协议转让方式达成交易或取消挂牌。若选择转为协议转让方式达成交易,出让方在“意向受让方确认”页面点击“通过”,当业务状态变成“待竞价”时,出让方可点击“转协议”。若点击“转协议”,系统弹出对话框,提示成功,点击“确定”,项目则结束挂牌,直接进入“报价中”状态。如需完成协议转让,需根据系统提示,在“出让管理”页面点击“查看出让详情”,出让方进入“出让详情”页面的“协议转让”模块,对意向受让方填写的“报价”,进行“退回”、“终止”、“确认”操作。若出让方不接受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达成交易,出让方可点击“取消挂牌”,系统弹出对话框,确定后,项目则取消挂牌,变为“已失效”状态。
(三)公开竞价方式
目前银登中心向参与机构提供“一次竞价”和“多轮竞价”两种公开竞价方式。
如出让方采用一次竞价方式,合格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在竞价时间内完成一次性报价,系统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唯一最高价。如出让方采用多轮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在竞价时间内进行多次递增报价,系统根据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唯一最高价。银登系统操作步骤如下:
一 | 进入出让管理页面 |
| 依次点击“主菜单”中的“交易管理”—“出让管理”,进入“出让管理”页面。 | |
二 | 进入出让详情页面 |
| 挂牌状态为“竞价中”时,在“出让管理”页面点击“查看出让详情”,进入“出让详情”页面。 | |
三 | 查看线上竞价情况 |
若竞价方式为一次竞价,则竞价过程中,在“出让详情”页面无法进行任何操作,也无法看到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情况。 若竞价方式为多轮竞价,出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可在“出让详情”页面看到所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实时匿名报价情况(显示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代码)。竞价结束后,在“出让详情”页面查看竞价结果,系统会显示竞价期间所有的报价记录,并标注该项目的最高报价。 | |
四 | 确认竞价结果 |
| 竞价结束后,挂牌状态为“已结束”,点击“查看出让详情”,进入“出让详情”页面进行竞价结果确认。若竞价出现的最高价不低于保留价,则本次竞价成功。竞价结果首先由受让方确认,再由出让方确认。受让方完成竞价结果确认之前,“出让详情”页面竞价结果确认状态显示“待受让方确认”,出让方无需进行任何操作。受让方完成竞价结果确认后,“出让详情”页面竞价结果确认状态显示“待出让方确认”,出让方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完成竞价结果确认。 | |
五 | 下载竞价结果确认书 |
| 交易双方确认竞价结果后,竞价结果确认状态显示“成交”,系统将自动生成“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公开竞价)确认书”,出让方可点击下载。“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公开竞价)确认书”是银登中心系统基于出让方与受让方所提供的材料及系统操作,出具的交易双方就确认书内容达成了合意的证明文件。 |
(四)竞价条件设置
竞价条件包括(自由)竞价起止时间、报价方式、延时周期、起始价、保留价、加价幅度。出让方应在挂牌阶段完成除保留价外的竞价条件设置,一经设定不可修改。
1、竞价起止时间
一次竞价时段为工作日9:00-11:00与14:00-16:00,出让方应根据银登中心相关安排确定具体竞价时间。单场一次竞价时长可为连续的0.5小时、1小时、1.5小时或2小时,出让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一次竞价时段内自愿选择。
多轮竞价时段为工作日9:00-11:00与14:00-16:00,单场多轮竞价的自由竞价时长为0.5小时或1小时,延时竞价的延时周期可设置为1分钟、2分钟、3分钟、4分钟或5分钟,出让方可根据业务需要自愿选择。
2、报价方式
采用一次竞价方式的,合格意向受让方最多可进行一次报价,报价成功后不得撤销。报价金额为起始价与加价幅度的非负整数倍之和。竞价期间,出让方不能查看任何意向受让方报价记录,合格意向受让方不能查看本方报价以外的任何报价记录。竞价结束后,出让方可查看所有意向受让方报价记录,合格意向受让方可查看本方报价及唯一最高价匿名报价记录。
采用多轮竞价方式的,同一合格意向受让方在多轮竞价的自由竞价与延时竞价阶段均可进行多次报价,每次报价均应高于当前最高报价,报价成功后不得撤销。报价金额为起始价与加价幅度的非负整数倍之和。采用多轮竞价方式的,竞价时间内,出让方和合格意向受让方均可全程查看全部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匿名报价记录。竞价结束后,出让方可查看本次竞价唯一最高价报价记录及全部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报价记录,合格意向受让方可查看本方报价及全部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匿名报价记录。
3、自由竞价与延时竞价
多轮竞价按时间顺序分为自由竞价与延时竞价两个阶段。
自由竞价阶段,合格意向受让方可进行多次报价。自由竞价结束后,无论是否出现报价,系统均将自动进入延时竞价。
延时竞价阶段,合格意向受让方也可进行多次报价。延时竞价延时周期内出现报价的,则自动触发下一延时周期,直至任一延时周期未出现报价,系统自动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本场唯一最高价。
4、起始价、保留价与加价幅度
起始价是本场竞价中合格意向受让方可报出的最低价格, 任何报价均应不低于起始价。
保留价是本场竞价中出让方同意达成交易的最低价格。保留价应不低于起始价,且竞价全程仅为出让方可见,合格意向受让方和银登中心均不可见。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出让方应至少于公开竞价前1个工作日,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完成保留价设置。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须在选择协议转让方式前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完成保留价设置。具体设置步骤如下:
一 | 进入保留价设置页面 |
| 在“保留价设置”页面勾选对应项目记录,点击“查看”进入“设置保留价”页面,进行保留价设置或修改。 | |
二 | 设置或修改保留价 |
| 出让方填写“保留价金额”,点击“确认”完成保留价设置。出让方也可以在公开竞价前点击“修改”对保留价进行修改。 |
加价幅度是本场竞价中报价加价的最小单位。
(五)意向受让方竞价
1、参与竞价
银登系统操作步骤如下:
一 | 查看竞价信息并进行连通性测试 |
| 参与竞价前,合格意向受让方可在“系统功能菜单”中选择“交易管理—受让管理”,进入“受让管理列表”,可查看处于不同状态的项目数量(能查询的信息包括挂牌状态、意向申请状态、项目编号、挂牌编号、项目名称、出让方、未偿本息总额、报名截止日期、查看受让详情)。选择挂牌状态为“待竞价”或“竞价中”的项目,点击“查看受让详情”,进入“受让管理详情”,可查看该项目的本场竞价信息(具体包括竞价方式、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时间、延时周期),点击“连通性测试”,可进行连通性验证确认。 | |
二 | 参与线上竞价 |
线上竞价有两种模式:一次竞价和多轮竞价。 对于竞价方式为“一次竞价”的项目,在竞价结束时间之前,只可提交一次报价,且仅能看到本机构报价,报价成功后不得撤销。在“受让管理详情”页面,受让方填写加价倍数后,“报价”处会显示目前的报价(注:按“+”“-”按钮变动加价倍数,“报价”数字会实时变动。直接在加价倍数框中输入加价倍数数字,需用鼠标点击空白处后,“报价”数字才会变动)。点击“出价”完成报价。竞价过程中,在“竞价记录”中仅能看到本机构出价。 对于竞价方式为“多轮竞价”的项目,在竞价结束之前,在“受让管理详情”页面,受让方填写加价倍数后,“报价”处会显示目前的报价(注:按“+”“-”按钮变动加价倍数,“报价”数字会实时变动。直接在加价倍数框中输入加价倍数数字,需用鼠标点击空白处后,“报价”数字才会变动),点击“出价”完成报价。竞价过程中,可实时看到其他机构的报价情况(不显示报价机构名称)。自由竞价阶段内,合格意向受让方可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进行多次报价。自由竞价阶段结束后,无论是否出现报价,系统均将自动进入延时竞价阶段。若延时竞价阶段的延时周期内出现报价,则自动触发下一延时周期,直至任一延时周期未出现报价,则系统自动确认当前报价为本次唯一最高价;延时竞价阶段未出现报价的,则系统自动确认自由竞价阶段最高价为本次唯一最高价。 此外,不论是一次竞价还是多轮竞价,系统均会对超过本息费之和的异常报价发出提醒。当报价超过本息费之和时,系统会弹出对话框提示:“当前报价为XX元(大写XX元),已超过项目未偿本息费之和,请确认报价金额是否准确?”若点击“确认”,则对话框消失,出价成功,若点击“取消”,对话框消失,可重新报价。操作时务必注意报价时间,以免报价失败。 |
2、确认竞价结果
银登系统操作步骤如下:
一 | 进入结果确认页面 |
| 竞价结束后,竞价成功的意向受让方可进行结果确认。在“系统功能菜单”中选择“交易管理—受让管理”,进入“受让管理列表”,选择挂牌状态为“已结束”的项目,点击“查看受让详情”,进入“受让管理详情”界面。 | |
二 | 确认竞价结果 |
| 进入“受让管理详情”界面后,受让方点击“竞价现场”,查看竞价结果,如竞价成功且本方报价为全场最高价,即可点击操作栏的“确认”完成结果确认。 | |
三 | 下载结果确认书 |
待出让方完成结果确认后,结果确认状态变更为“成交”,受让方可点击“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结果(公开竞价)确认书”下载结果确认书。 结果确认书是银登中心系统基于出让方与受让方所提供的材料及系统操作,出具的交易双方就确认书内容达成了合意的证明文件。 |
(六)竞价成功
竞价结束后,若最高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则本场竞价成功,银登中心业务系统确认的本场竞价唯一最高价即为竞价结果。
交易双方需要在竞价日当日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确认竞价结果信息。
竞价结果信息确认后,交易双方可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下载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结果(公开竞价)确认书。
(七)协议转让
1、出让方操作流程
银登系统操作步骤如下:
一 | 进入管理页面 |
| 当仅产生一名合格意向受让方,且出让方接受协议转让时,该挂牌项目可转为协议转让。依次点击“主菜单”中的“交易管理”—“出让管理”,进入“出让管理”页面。 | |
二 | 查看并确认报价情况 |
| 当受让方未报价时,“出让管理”页面中出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本次挂牌,终止后该挂牌失效。当受让方报价后,“出让管理”页面显示当前报价(有报价金额)。若该报价不低于保留价,且出让方接受该报价,则出让方点击“确认”,协议转让成交。若该报价低于保留价,或出让方不接受该报价,则出让方点击“退回”,此时可由受让方重新报价,报价历史可见“协议转让记录”。协议转让报价过程中,出让方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终止”本次挂牌,终止后该挂牌失效。 | |
三 | 下载协议转让结果确认书 |
| 交易双方确认协议转让报价后,协议转让结果确认状态显示“成交”,系统将自动生成“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协议转让)确认书”,出让方可点击下载。“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协议转让)确认书”是银登中心系统基于出让方与受让方所提供的材料及系统操作,出具的交易双方就确认书内容达成了合意的证明文件。 |
2、受让方操作流程
银登系统操作步骤如下:
一 | 进入管理页面 |
| 当仅产生一名合格意向受让方,且出让方接受协议转让时,该挂牌项目可转为协议转让。依次点击“主菜单”中的“交易管理—受让管理”,进入“受让管理”页面。 | |
二 | 进入受让详情页面 |
| 选择挂牌状态为“报价中”时,在“受让管理”页面点击“查看受让详情”,进入“受让详情”页面。 | |
三 | 发布报价 |
| 在“受让详情”页面,在报价栏输入意向价格(元),数字应大于0,点击“出价”。若该报价不低于保留价,且出让方接受该报价,则出让方点击“确认”后,协议转让成交。若该报价低于保留价,或出让方不接受该报价,则出让方点击“退回”,受让方可重新报价,报价历史可见“协议转让记录”。协议转让报价过程中,如出让方“终止”本次挂牌,则该挂牌失效,成交失败。 | |
四 | 下载协议转让结果确认书 |
| 交易双方确认协议转让报价后,协议转让结果确认状态显示“成交”,系统将自动生成“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协议转让)确认书”,受让方可点击下载,“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协议转让)确认书”是银登中心系统基于出让方与受让方所提供的材料及系统操作,出具的交易双方就确认书内容达成了合意的证明文件。 |
八、过渡期间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不良贷款转让公告发布后至转让协议生效前,若发生可能或已经对不良贷款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出让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况下,及时通过银登中心向市场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并向相关方披露详细信息,确保相关方可重新评估不良贷款的投资价值。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不良贷款项下的担保人、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的;不良贷款项下的担保人、担保物出现争议或异议的;出让方或借款人发生影响不良贷款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出让方或借款人经营情况或主体评级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重大事项公告模板详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
九、资产转让
尽调后,买方认为能够投资的,参与出让方在银登中心的挂牌转让,按照银登中心规则参与竞拍,竞拍成功后,签订《个贷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合同》(下称“债转合同”),债转合同中应将封包后确定的《资产明细表》作为附件,并在合同中明确资产包内资产户数、笔数,截至基准日,该资产包中未偿本金总额、未偿利息总额、未偿本息费合计等基本要素。债转合同签署需在公开竞价确认书或协议转让确认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中应同时关注如下几点:
(一)资产转让的标的
在资产交割日(含该日),出让方将自交易基准日起的下述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受让方,具体应包括:
一是出让方对于资产包的(现时的和未来的、现实的和或有的)全部权利和相关权益;
二是资产包所产生的到期或将到期的全部还款;
三是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资产包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的权利;
四是与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
五是债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在交割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在资产交割日(含该日),资产自交易基准日起的所有风险转移给受让方,自交易基准日起与资产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等)和税收由受让方承担。
(二)处置资产发生的费用归属
还应明确出让方在交易基准日前处置资产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由义务人承担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等相关权益的处理方式。实践中可作为资产一并转让给受让方;或者由出让方继续持有,不转让给受让方,该等费用在交易基准日后如有回收的,回收款归属于出让方所有,不属于处置收入。
(三)关于贷款服务机构的约定
资产为出让方通过信托或受让取得时,需关注贷款服务机构的特别约定,若转让标的为出让方通过信托(包括以信托资金发放)或受让取得且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的资产,双方应关注如下内容:
一是贷款服务机构根据其与出让方签署或出让方继受的服务合同约定对资产进行管理、维护等行为视为出让方作出的相应行为,相关法律后果均由出让方承担。
二是债转合同约定的与资产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均包括出让方及其委托的贷款服务机构处置和维护资产发生的费用,但服务合同约定应由贷款服务机构自行承担的费用和贷款服务机构报酬除外。
三是在过渡期、交割期间、或交割后的协作阶段,或是在债转合同中约定的出让方需协助受让方管理或交割资产的相关要求,出让方应向贷款服务机构说明该要求,并督促贷款服务机构代出让方履行相应义务。
四是对于债转合同中约定的出让方持有的资产文件,包括出让方直接持有以及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持有的资产文件,为了交割便利,出让方应负责与贷款服务机构沟通协商债转合同中约定的向受让方交割资产文件等相关事宜;如贷款服务机构同意按照出让方的指示直接向受让方交割贷款服务机构持有的资产文件的,可由出让方签署《资产文件收据》/《资产交割确认函》,受让方应履行相应的交割义务。
五是出让方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对贷款服务机构应同样有约束力,出让方及贷款服务机构未能完全履行相应义务的,受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是受让方同意接受贷款服务机构代出让方履行债转合同项下资产交割、资产管理和协作相关的义务;出让方同意承担贷款服务机构履行债转合同项下资产交割、资产管理和协作相关义务的法律后果。
七是若出让方以信托受托人身份转让资产的,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债转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但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相应责任;如贷款服务机构违反其作为一方的服务合同项下义务给受让方造成损失,且信托财产不足以赔偿的,受托人应协助受让方向贷款服务机构追索。
(四)交易对价支付
1、保证金的使用
受让方在交易前已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缴纳保证金(具体操作流程参见下文“支付路径”),且出让方与受让方都同意根据银登中心有关不良贷款转让资金业务的规则处理竞价保证金的交付、结算或退还事宜。经协商,交易双方可按照如下模式处理保证金:
(1)竞价保证金抵扣交易价款
以竞价保证金全额抵扣交易价款,受让方仅需向出让方支付约定的交易价款减去竞价保证金金额后的余额,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以资产转让合同约定为准;如保证金抵扣交易价款后仍有余额,出让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向受让方无息退还竞价保证金余额。
(2)竞价保证金不抵扣交易价款
不3以竞价保证金抵扣交易价款,而是由受让方应按时足额支付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款。在此前提下,出让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向受让方无息退还竞价保证金余额。
2、付款方式
一是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在债转合同生效日起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应付未付的交易价款。
二是分期付款。受让方按债转合同约定方式分期向出让方支付应付未付的交易价款:在合同生效日起约定时间内,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首期交易价款, 首期交易价款金额与可用于抵扣交易价款的竞价保证金(如适用)之和应不低于交易价款总金额的30%;在约定时间内,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后续各批次交易价款,直至结清。
3、支付路径
一 | 进入管理页面 |
| 出让方设置保证金和资金支付要求出让方进入“交易管理—出让管理”界面,点击“新增挂牌”,在挂牌界面选择是否使用银登中心资金服务,并设置保证金和资金支付要求,具体包括保证金金额、保证金交纳方式、保证金和资金支付要求等。 | |
二 | 意向受让方汇入保证金 |
|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阶段应按照出让方在不良贷款转让公告中说明的保证金交纳要求,将保证金汇至意向受让方在银登中心开立的资金专户。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资金汇划时需要严格按照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汇款信息进行操作,避免划款错误。汇入资金后,可通过“资金管理—资金余额查询”功能,查询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 |
三 | 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 |
| 意向受让方进入“交易管理—受让管理”界面,点击“查看受让详情”,进入“意向申请管理界面”,点击界面下方“去交纳”,交纳保证金。若提交指令时资金足额,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将保证金由意向受让方资金专户实时划付至出让方保证金专户。 | |
四 | 出让方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 |
| 竞价开始前,出让方进入“交易管理—出让管理”界面,点击“查看出让详情”,进入意向受让方确认界面,界面中会显示保证金交纳状态,出让方根据报名情况完成意向受让方确认,未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不能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 |
五 | 保证金的退还和结转 |
1、保证金退还 如意向受让方未被出让方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公开竞价结束或确认采用协议转让后,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实时自动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如合格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公开竞价或协议转让结束后,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实时自动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如项目挂牌失效或撤销,则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实时自动退还所有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 2、保证金结转 交易双方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完成公开竞价或协议转让的结果确认后,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进行结转,将保证金由出让方保证金专户实时划付至出让方资金专户,用于抵扣交易价款。 | |
六 | 受让方汇入交易价款 |
| 交易结果确认后,受让方需要严格按照资金账户开户通知书上载明的收款人账号和名称信息进行资金汇入操作。汇入资金后,同样可通过“资金管理—资金余额查询”功能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
十、过渡期内资产管理
在过渡期内,出让方不得擅自放弃与资产相关的权益。
(一)交易基准日至债转合同生效日的期间
出让方应在遵守所有相关的中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债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按照交易基准日前出让方对资产进行管理的标准继续管理、维护(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必要措施中断或延续债权诉讼时效及其他法定期间,按时参加涉诉项目的各种法律程序等)和处置资产,但不包括债务重组、转让、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股权、债权收益权转让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债转合同生效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
出让方在继续管理资产的基础上,不得主动采取任何新的资产处置行为,除非事先取得受让方同意或者根据债转合同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1、自债转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资产交割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受让方有权向出让方就管理和处置资产提出书面处置方案,出让方有义务配合履行该方案,除非在接到受让方处置方案的约定时间内,出让方就其不接受受让方的处置方案以书面方式做出合理解释或以书面方式对处置方案做出合理修订。若出让方在该内未做出任何书面答复,则视为出让方无条件接受受让方提出的处置方案。
2、自债转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资产交割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受让方有权向出让方就管理和处置资产提出书面处置方案,出让方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是否批准该等方案,但出让方无义务批准该等方案。在接到受让方处置方案的约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就其批准或不批准受让方的处置方案或拟对处置方案所做的任何修改做出书面答复。若出让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做出任何答复,则应视为出让方未批准受让方的相关处置方案,且出让方无需就未予批准向受让方承担任何责任。
(三)处置收入及处置费用
1、出让方按债转合同约定在过渡期内进行资产处置和维护所发生的处置费用以及因资产项下息费收入而产生的税收均应由受让方承担。
2、过渡期内,若资产发生任何处置收入或任何处置费用或税收,出让方应于资产交割日向受让方提交《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和税收结算表》,列明过渡期内收到的处置收入;发生的处置费用;以及期间内出让方因息费收入而产生(包括已产生而尚未缴纳)的税收。
3、在受让方根据债转合同约定按时、全额支付完毕交易价款的前提下,出让方应将约定时间内将过渡期内收到的处置收入扣除期间发生的处置费用以及出让方因息费收入而产生(包括已产生而尚未缴纳)的税收后,将余额支付至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应明确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若期间发生的处置费用以及出让方因息费收入而产生的税收之和,高于处置收入的,受让方应在资产交割日后的约定时间,将该差额支付给出让方。
十一、资产交割
(一)交割
根据债转合同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双方交割资产相关的全部资产文件。双方同意,出让方将按照截至资产交割日的现状向受让方交割资产的资产文件,并以双方签署资产文件收据为准,完成相关交割手续。交易双方应根据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金支付和档案移交,原则上应在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出让方可指定其下辖的与资产相关的经办分支行负责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让方在债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签署与资产交割以及与出让方在资产交割后的配合义务相关的协议等书面文件。该等经办分支行履行相关的义务以及签署相关协议等书面文件,视为出让方对该等义务的履行以及对协议等书面文件的认可。
1、消费贷、经营贷的交割内容
一 | 合同编号/借据编号/贷款账号 |
二 | 借款人姓名 |
三 | 交易基准日债权本金 |
四 | 借款人身份信息 |
| 借款人身份证明或公安联网核查截屏【形式】。 | |
五 | 贷款合同信息 |
签署版贷款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变更协议【形式】。 线上签约的,还需提供电子合同签约证明文件或身份验证文件【形式】。 | |
六 | 贷款信息 |
| 1、贷款基本信息【形式】 | |
| 2、借据/贷款发放证明【形式】 | |
| 3、截至交易基准日的还本付息证明(如还款凭证、还款流水等)【形式】 | |
七 | 担保信息 |
| 1、担保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或公司联网核查截屏等证明文件【形式】 | |
| 2、签署版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 | |
| 3、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证、抵押物他项权证、质押登记证明、保证金交付证明及专户信息等【形式】 | |
八 | 催收 |
| 1、行内催收记录【形式】 | |
| 2、委外催收记录【形式】 | |
九 | 诉讼/仲裁情况 |
| 1、若涉及一审,起诉状、立案证明、判决书、裁定书、财产保全材料等【形式】 | |
| 2、若涉及二审,上诉状、判决书、裁定书等【形式】 | |
| 3、若涉及仲裁,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等【形式】 | |
| 4、若涉及执行,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等【形式】 | |
十 | 其他 |
| 其他可能对债权合法有效性可可转让性产生影响的文件【形式】。 |
2、信用卡类交割内容
一 | 借款人姓名 |
二 | 账号 |
三 | 卡号 |
四 | 交易基准日信用卡债权本金 |
五 | 交易基准日信用卡债权息费 |
六 | 借款人身份信息 |
| 借款人身份证明或公安联网核查截屏【形式】。 | |
七 | 信用卡债权相关信息 |
| 1、借款人的全套信用卡申领文件及领用协议【形式】。 | |
| 2、性用卡发卡审核批准文件或系统记录【形式】。 | |
| 3、信用卡账户基本信息【形式】。 | |
| 4、出让方保存的借款人消费、取现、分期或还款的系统记录【形式】。 | |
| 5、借款人申请分析业务的原始申请文件或申请该等分期业务的系统记录【形式】 | |
八 | 担保信息 |
| 如有。 | |
九 | 催收 |
| 1、行内催收记录【形式】。 | |
| 2、委外催收记录【形式】。 | |
十 | 诉讼/仲裁情况 |
| 1、若涉及一审,起诉状、立案证明、判决书、裁定书、财产保全材料等【形式】。 | |
| 2、若涉及二审,上诉状、判决书、裁定书等【形式】。 | |
| 3、若涉及仲裁,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等【形式】。 | |
| 4、若涉及执行,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等【形式】。 | |
十一 | 其他 |
| 其他可能对债权合法有效性可可转让性产生影响的文件【形式】。 |
(二)资产交割日的确定
在符合债转合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于资产交割日开始进行资产的交割,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资产交割。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交割完毕之前,出让方应在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资产交割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继续管理未交割完毕的资产。
如因出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的期限交割完毕的,出让方应继续管理未交割完毕的资产,并且受让方有权根据债转合同约定要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期限交割完毕的,出让方有权不再对未交割完毕的资产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三)交割条件
在以下交割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双方应开始进行资产的交割。除非出让方以书面形式放弃该等条件,出让方履行资产交割的义务应以下列条件于资产交割日或资产交割日之前全部满足为前提:
一是出让方已经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或受让方支付的首期交易价款;
二是受让方已经向出让方提供了加盖受让方公章的如下文件: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内部授权文件/公司具有交易资质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的相关材料。
(四)交割程序
交割期间,双方应就出让方实际持有的资产文件,按照如下程序,完成清点、审查、核对和交付的工作:
一是双方指定工作人员,共同清点、审查、核对、交付资产文件。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指定工作人员事先出示授权文件。
二是针对资产的资产文件,双方完成清点、审查、核对和交付的工作后,由出让方向受让方指定的代表实际交付相关资产文件(复印件、影像文件、电子文档或原件)。其中,复印件的交付方式为交付加盖出让方/出让方指定分支行/初始债权人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的纸质文件;影像文件或电子文档的交付方式为双方指定人员的电子邮箱/电子光盘/加盖前述印章的打印件/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和产权关系的文件以及诉讼/仲裁材料确需交付原件的,应同时向受让方提供纸质版原件。
三是交割完成后,应对资产项下的每一个义务人的全部资产文件进行内容和形式的核对,确认无误后签署《资产文件收据》或《资产交割确认函》,资产文件移交完成。
四是双方完成资产文件移交和确认后,出让方应及时将本合同签署版扫描件、交易价款资金收讫证明、《资产文件收据》/《资产交割确认函》上传至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并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约定时间内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进行确认,以便银登中心据此出具业务办结通知书。
五是双方按约定完成资产文件移交后,出让方应根据银登中心的规则通过银登网发布转让结果公告。
(五)转让结果公告
1、出让方操作流程
协议签署、资金支付和档案移交等工作全部完成后,出让方需将用印版转让协议、资金支付证明和档案移交完成证明等文件材料上传至银登中心业务系统,经受让方确认后,系统自动出具业务办结通知书,交易双方均可下载。
银登系统操作步骤如下:
一 | 进入管理页面 |
| 依次点击“主菜单”中的“交易管理”—“出让管理”,选中交易双方已确认竞价结果的项目,点击“查看出让详情”。 | |
二 | 出让方上传交易文件 |
| 在具体交易记录的“交易后处理”页面“交易文件”处,点击“上传”,进入“文件上传”页面。展开“请选择文件类型”下拉菜单选择相应文件类型(可选类型包括转让协议、资金支付证明、档案移交证明、其他),点击“选择文件”选择本地文件上传后,点击“提交”完成附件上传。 | |
三 | 发送对手方确认 |
| 出让方上传相应交易文件后,点击“发送对手方确认”,由受让方进行确认。 | |
四 | 下载《业务办结通知书》 |
| 待受让方通过系统确认出让方上传的交易文件后,后续事项管理状态变为“已办结”,系统将生成《业务办结通知书》,出让方下载进行查看。办结通知书是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基于出让方与受让方所提供的材料及系统操作,出具的交易双方已办结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相关线上事宜的证明文件——《公开竞价的办结通知书》或《协议转让的办结通知书》。 | |
五 | 上传补充交易文件 |
| 如有补充交易文件,出让方可在“交易后处理”页面“补充交易文件”处,点击“上传”,进入“文件上传”页面上传文件,并发交易对手方确认。 | |
六 | 生成转让结果公告 |
| 业务办结后,系统自动生成转让结果公告,通过银登中心系统和官方网站“不良贷款转让专区—信息披露—转让结果公告”栏目向市场发布。 |
2、受让方操作流程
一 | 进入受让管理页面 |
| 在“系统功能菜单”中选择“交易管理—受让管理”,进入“受让管理列表”,选择挂牌状态为“已结束”的项目,点击“查看受让详情”,进入“受让管理详情”界面。 | |
二 | 确认出让方上传的文件 |
| 进入“受让管理详情”界面后,可点击“交易后处理”查看出让方上传的交易后文件。若文件有误,可点击“退回”,让出让方重新上传新的文件;若确认文件完备且无误后,则点击“确认”。受让方确认完成后,该项目业务状态变成“已完成”。 | |
三 | 下载业务办结通知书 |
| 交易双方确认交易文件后,后续事项管理状态由“待确认”变为“已办结”,受让方在“交易后处理”页面点击“业务办结通知书”,下载查看业务办结通知书。办结通知书是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基于出让方与受让方所提供的材料及系统操作,出具的交易双方已办结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相关线上事宜的证明文件。 |
十二、交割后协作
(一)资产转让通知
自资产交割日起约定的几个工作日内为通知期。双方同意就资产已转让的事实,按照如下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义务人(相关通知的内容、具体通知时间、频率、通知凭证的保留等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一是在通知期内,针对资产包项下每一义务人,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共同以发出联合签署的通知信函《资产转让与催收通知》的方式向义务人在贷款合同/信用卡文件、担保合同(如有)中预留的送达地址(或出让方保存的义务人更新的地址)进行通知。
二是在通知期内,由出让方/受让方通过义务人在贷款合同/信用卡文件、担保合同(如有)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或出让方保存的义务人更新的联系方式)以电话、传真、短信或电子邮件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通知,通知依然可以采用《资产转让与催收通知》进行。
三是不受限于通知期内,受让方有权以上门直接送达《资产转让与催收通知》的方式进行通知,或自行委托公证机关公证送达债权转让通知,或自行通过起诉义务人的方式进行通知。
四是不受限于通知期内,针对信函通知、电话、传真、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均无法送达通知的义务人,通过双方认可的合规平台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且该等通知披露信息应遵守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五是不受限于通知期内,针对信函通知、电话、传真、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均无法送达通知的义务人,出让方与受让方将共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但该等公告披露信息应遵守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院/仲裁机构或义务人否认出让方和/或受让方上述作出的资产转让通知效力的,双方协商后,出让方和/或受让方可采取法院/仲裁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将资产转让事项通知义务人。
(二)通知主体及权利义务
1、资产转让通知的授权
如需受让方自行通知的,出让方应根据受让方的合理要求不晚于资产交割日向受让方出具授权书《资产转让通知之授权书》,授权受让方进行通知。
2、材料保管及应用
进行通知的一方应保留并妥善保管通知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凭证、回执/接收确认、音频/视频资料等的原件、原始电子数据等)。保留原件、原始电子数据的一方,应及时将该等原件对应的复印件、原始电子数据的电子备份提供给另一方留存,且在另一方因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政府部门要求等原因而需要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政府部门提交或出示该等原件或原始电子数据时,应根据另一方的事先书面要求,及时协助另一方提供或出示相关原件或原始电子数据;另一方应在相关原件、原始电子数据使用完毕后立即将其返还给协助一方(但经协助方同意无需进行返还或者因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政府部门保留而无法返还的情形除外)。
3、费用的承担
关于资产转让通知的费用,双方可协商约定由出让方、受让方一方承担,或双方按比例分担。
(三)分户转让的处理
为证明资产包中的某单户资产已转让给受让方,或为就资产包中的某单户资产开展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手续,双方可签署《分户资产转让协议》,并约定如下:
1、明确《分户资产转让协议》是债转合同项下从属合同。分户资产转让协议未约定的参照债转合同规定。
2、列明分户转让资产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姓名、合同编号/借据编号/贷款账号/卡号)、担保人姓名/名称(自然人姓名要脱敏)、担保合同名称和编号、未偿本金、未偿利息、未偿本息合计、其他费用,未偿本息费总额。
(四)诉讼/仲裁与执行主体的变更
自资产交割日(含该日)起,资产相关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原则上由受让方进行,受让方应负责于资产交割日(含该日)起约定时间内完成该等变更手续,出让方应根据受让方的合理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若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于前述期限内完成变更手续的,相关法律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就完成上述变更手续需要出让方协助的,应以书面方式向出让方提出,出让方应积极配合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及涉案法院/仲裁机构要求的变更诉讼主体、仲裁主体、执行主体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所需要出具的法律文书、申请书等书面文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何承担可由双方约定。如因出让方自身原因导致受让方未能于前述期限内完成变更手续的,出让方应继续配合受让方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出让方承担。
若非因出让方或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未于上述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手续导致出让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法律程序的,出让方继续配合受让方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支出金额(以出让方提供的发票金额等证明文件为准)向出让方一次性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五)与资产相关的转移/变更登记或交付
担保物权的转移需要办理有关转移登记或交付手续的,或者资产项下非现金财产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或交付手续的,受让方应负责于资产交割日(含该日)起约定时间内完成该等转移登记或交付手续。若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于前述期限内完成转移登记或交付手续的,相关法律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出让方应当协助受让方办理担保物权或非现金财产的转移登记或交付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何承担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已进入破产程序(含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义务人,受让方应在资产交割日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向管辖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申请变更债权人登记,及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受让方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出让方对该等变更事宜应当予以协助。
若非因出让方或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未于上述期限内完成该等转移/变更登记或交付手续的,相关法律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出让方将继续配合受让方维护、管理担保物权及非现金财产,履行相关破产程序,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但若因出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未于上述期限内完成该等转移/变更登记或交付手续的,出让方应继续配合受让方维护、管理担保物权及非现金财产,履行相关破产程序,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出让方承担。
(六)交割日后的相关协作
1、基于需求的协作
资产交割日后,如出让方/初始债权人需要使用已向受让方交割的任何资产文件,可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但出让方/初始债权人基于中国有权机关要求需使用已交割的任何资料文件的,受让方应当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让方承担。
2、后续文件的转让
在完成资产文件移交后,如出让方收到与资产有关的任何裁决、通知、信函或其他文件,应尽快将原件转交给受让方,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其他合同的承继
出让方就资产与贷款服务机构(如有)、相关中介机构之间的服务合同(如有),该等服务合同的承继问题可采取如下处理模式:
一是在资产交割日后,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受让方继受,并同意与服务合同对应的贷款服务机构(如有)、中介机构按照原服务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执行,除非受让方与相应贷款服务机构(如有)、中介机构另行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合同。如原服务合同对应的贷款服务机构(如有)、中介机构不同意受让方承继出让方在原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的,由出让方与贷款服务机构(如有)、中介机构协商解除服务合同或与资产相关的委托,由此产生费用可协商承担。
二是受让方不承继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出让方应于资产交割日(含该日)前,通知相关服务合同项下的贷款服务机构(如有)、相关中介机构本合同项下资产拟转让之事实,告知贷款服务机构(如有)、中介机构受让方不承继相关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并要求贷款服务机构(如有)、中介机构立即就本合同项下资产停止提供服务或解除服务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让方自行承担。
4、个人信息保护
一是除按中国法律的规定或应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披露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主体披露尚未为公众所知的任何与对方的业务、财务、商业秘密或其他事项相关的、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以及在尽职调查、洽谈合作、签署合同和债权转让过程中而获得的任何涉及对方主体状况、本次交易细节或资产的信息。交易各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以避免任何此等信息披露。受让方进一步承诺,受让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无论债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保密义务都不因债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而失效。
二是交易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信息保密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债转合同项下资产包所涉个人信息,双方应严格控制个人信息的知悉和使用范围,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对债转合同项下资产包转让业务过程中知悉、获取的个人信息,各方应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三是出让方应按照原贷款合同/信用卡文件、担保合同(如有)的约定使用个人信息并按照“最小必要”的原则向受让方转让债转合同项下资产包转让业务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受让方对受让的资产包,应依法依规获取贷款合同/信用卡文件、担保合同(如有)约定的义务人相关的个人信息,并严格按照贷款合同/信用卡文件、担保合同(如有)的约定使用个人信息。如受让方拟变更贷款合同/信用卡文件和担保合同(如有)中关于个人信息使用相关约定的,应由受让方重新取得相关义务人的同意。受让方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或非法使用的情形。
5、征信记录衔接
在资产交割日之前,资产包所涉及的征信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征信权利、义务、责任仍由出让方承担;自资产交割日(含该日)起,与资产相关的征信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征信权责由出让方转至受让方履行。双方应当共同做好资产包征信记录衔接工作,保障义务人等信息主体合法的征信权益。受让方征信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事项需要出让方协助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但由此导致的全部法律后果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征信权利、义务、责任由出让方转至受让方承担后,对义务人的征信记录进行查询、打印或保存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若受让方暂不具备履行前述征信权责的能力,受让方可委托出让方协助办理相关工作,并在债转合同中明确相关事项。
委托出让方进行征信维护的,仍需比照自营贷款征信报送规则上报借款人征信信息,人行信用报告中的贷款发放机构仍显示为发起机构。对于借款人知悉其贷款已从发起机构转出,而人行信用报告未体现新债权人信息并提出质疑的情况,应明确为:人行信用报告仅采集“贷款发放机构”信息,并未采集“债权人”信息,贷款转出后,并未改变发起机构初始“贷款发放机构”角色。借款人需要发起机构就上述事项提供情况说明的,应积极予以配合,避免客户投诉与发起机构声誉风险。
6、债转通知后转入资金的处理
完成进行债权转让通知之后,出让方收到义务人转入的资金的,若出让方可以确定转入的资金为资产项下还款的,出让方或其代理人应在收到后,应将该等收入在扣除该资产相关的费用和银行手续费后转付至受让方在债转合同中指定收款账户;若出让方无法确定是否为资产项下还款的,应通知受让方,由受让方与义务人进行确认,出让方将根据受让方通知的确认结果进行处理,且出让方因信赖受让方的通知而进行处理的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受让方承担。
十三、个贷批量受让后的处置
2021年1月7日,出台《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2022年12月30日,出台《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根据26号文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委托专业团队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1191号文再次强调,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个人不良贷款后,可采取诉讼追偿、债务展期、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
(一)催收
催收可分为自行催收和委外催收。
1、自行催收
自有资产管理团队对不良资产进行自主催收的手段,在不良资产的处置中,自催主要作为外包催收环节的辅助催收措施。为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品质、控制风险,催收方面在细分客群的基础上,运用短信、电邮、信函、电话等传统渠道,结合微信、机器人外呼等新渠道,采取差异化催收流程和策略。对于催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信号,通过早期识别、早期介入方式,以提高风险资产的回收效率。主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了,债务承担方具有较强还款意愿且有足够的资产能够覆盖其债务。

2、委外催收
个贷不良资产处置主要对符合外包条件的客户采取外包催收,外包催收主要是根据逾期时间采取不同手别的外包,其中逾期天数小于180天为一手委托阶段,逾期天数大于等于180天,或经过一手委托的为二手委托阶段;逾期天数大于等于270天,或经过二手委托的为三手委托阶段,通常每手别外包时间为三个月。根据分单地区催收件量,参照外包公司金额清收率、催收服务品质、催收资源配备等情况,调整公司催收件分配额。在委外机构的选聘上,应根据各地业务实际情况,对备选催收外包机构以及诉讼外包律所开展尽职调查,从备选机构的基本概貌、组织架构、专业程度、历史业绩等方面开展评审并且确定聘用对象。对聘用的机构进行有序管理、日常监督,对其回收金额和外包服务品质建立考核标准,进行排序并执行末位淘汰制度。与此同时,实时监测违约资产的处置回收情况,并且按规定时间制作监测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资产的基本情况、违约回收情况等)。
目前适用最多的针对消费贷、经营贷和信用卡不良债权的催收,其中,信用卡类不良资产催收难度最大,从个⼈信⽤卡不良贷款的催收情况来看,催收佣⾦率与个⼈信⽤卡不良贷款的逾期期数、回收⽐例等指标成正⽐,⼀般催收佣⾦率为10%~30%。对于逾期1 年以上的贷款,催收佣⾦率甚⾄超过50%。
(二)法律追索
1、追索方式
对于逾期风险客户,符合刑事报案条件的会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不符合刑事条件的,可通过民事诉讼、民商事仲裁、民事督促(支付令)、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靠强制程序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债务人出现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债务履行困难,停止营业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债务人还款意愿差,有明显转移资产或逃废债务的行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等情形。其具体适用情形如下表:
一 | 支付令 |
主要适用于: 1、请求给付现金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存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现金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不存在债务人行使优先抗辩权的情形。 4、支付令能够有效送到。 5、二者之间不存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纠纷。 | |
二 | 诉讼 |
1、签订合同时未明确提交仲裁或约定不明。 2、不支持申请支付令或其他强制执行证书。 | |
三 | 强制执行文书 |
1、相关法律文书可公证。 2、公证机关已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 | |
四 | 仲裁 |
| 双方存在仲裁协议且合法有效。 |
其中,诉讼流程较为复杂,主要如下图所示:

2、追索方向
一 | ⼟地使⽤权/住宅、商⽤房、办公楼、⼚房及各类房产所有权 |
1、线上查询:查询规划和国⼟资源管理委员会相关⽹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站;⼈⺠法院诉讼资产⽹。 2、线下查询:现场⾛访不动产登记机关。 | |
二 | 股权信息 |
1、线上查询: 天眼查、企查查、启信宝等,检索企业名称或个⼈姓名,查询其股权持有情况。 按该查询结果⾄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企业股东信息,进⾏反向查询印证。最终结果以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内容为准。 2、线下查询: 通过⽹站公示查询到债务⼈、保证⼈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可进⼀步前往⼯商⾏政管理局查询⼯商底档确认债务⼈、保证⼈是否为其股东以及具体的持股⽐例。 | |
三 | 股票、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债券等 |
| 查询难度较大。 | |
四 | 存款 |
| 从银⾏现有的信贷资料、⼯商档案、被查询⼈与第三⽅签署的合同、其交易相对⽅掌握的信息、被查询⼈涉及的其他执⾏案件的执⾏法院掌握的信息中,排查对⽅的账户信息。 | |
五 | 仓单、提单 |
| 仓单、提单、提货单是具体交易各⽅之间签发的书⾯凭证,不需要公示,主要可通过债务⼈、保证⼈与第三⽅签署的合同中摸排相应的财产线索。对于已经质押的仓单、提单,可注册并登陆动产融资统⼀登记系统查询。 | |
六 | 金银等贵金属 |
| 先⾏根据已经了解的情况,摸排其可能持有的贵⾦属类型、交易平台等,再向具体的交易平台查询具体持有情况。 | |
七 | 矿产权益 |
| 企业采矿权、探矿权等矿产权益可通过中华⼈⺠共和国国⼟资源部矿产资源管理⽹站以及全国各地⽅国⼟资源部⻔官⽅⽹站查询。因中华⼈⺠共和国国⼟资源部矿产资源管理⽹站查询系统中权利公示结果并⾮覆盖全国所有矿产权利信息,需使⽤其他省市地区国⼟资源部⻔⽹站进⾏补充查询。 | |
八 | 知识产权 |
1、专利权:企业、个⼈的专利信息可以进⼊中华⼈⺠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站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进⾏查询。 2、商标权:商标信息可通过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站商标查询系统进⾏查询。 3、著作权:企业或个⼈著作权信息可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站公告查询系统进⾏查询。 | |
九 | 应收账款 |
1、通过核查债务⼈、保证⼈与第三⽅签署的合同,获取应收账款信息。 2、注册并登录动产融资统⼀登记系统可查询债务⼈、保证⼈名下已质押的应收账款。 | |
十 | 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 |
1、通过核查债务⼈、保证⼈与第三⽅签署的合同,获取应收账款信息。 2、登录裁判⽂书⽹、执⾏信息公开⽹核查债务⼈、保证⼈的到期债权及法院裁判权益。 | |
十一 | 其他有较⾼变现价值的财产 |
| 机器设备、古玩字画等变现价值较⾼的财产,通过动产融资统⼀登记系统可查询到已质押登记的机器设备,但对于未质押登记的机器设备及债务⼈、保证⼈持有的古玩字画等财产,只能通过前往债务⼈、保证⼈经营场所、住所地等⾛访或询问关联关系主体进⾏摸排。 |
(三)收购反委托
个贷不良资产转让发起机构(下称出让方)接受受让方的委托,根据贷款服务合同、协议或条款的要求,代为收取管理贷款回收款(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信贷资产项下所有应回收的资金),并在约定期限内转入受让方收款账户。
1、设置资金划付路径
回收款归集模式可分为间接转付、直接划付。
若采取间接转付方式,出让方将代管理贷款回收款先归集至内部统一收款账户后再定期转付至受让方账户。具体流程如下:一是出让方开立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本金账户和利息账户。二是扣收贷款还款本息后将分别归集至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本金账户和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利息账户。三是在约定的回收款转付日,出让方根据还款明细统计本期应收、实收及逾期本息,核对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账户的本期实际回收款,核对一致的,发出回收款转付指令,列明转出账户及户名、转入账户及户名、划付金额、划付时限等要求。四是转让资金落地机构根据收到的划拨指令,在回收款转付日将上一收款期间的回收款统一划付至受让方收款账户,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到账。
若采用直接划付的,扣收基础资产的还款本息后,划转至受让方开立的收款账户,回收款不在发起机构其他账户留存和中转。
2、回收款的归集与转付
以基准日为限,此前回收的贷款本息仍进入出让方自营贷款收款账户,基准日后,回收的贷款本息将归集至出让方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账款账户(间接转付)或直接归集至受让方开立在发起机构的制定收款账户(直接划付)。
一是基准日至交割日(含)之间的回收款归集。该期间的回收款若进入出让方的自营账户,需将应归属于受让方的本金和利息归集并划转至受让方账户。出让方应在交割日后明确基准日至交割日(含)之间的回收款归集清单,列明应划付的本金和利息,并按时划至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账户,核对无误后统一划付至受让方。其中,借款人在该期间归还的本金(包括正常还款和提前还款),归属受让方所有,应全额划出。对于贷款在基准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发生在该期间的,该期收回的利息中,贷款的上一结息日至基准日(不含)之间的积数计算的利息,归属出让方所有,无需划出;基准日(含)至下一结息日之间的积数计算的利息,归属受让方所有,应予以划出。
二是交割日之后的回收款归集。交割日后,借款人还本付息的,出让方扣收贷款本息后应归集至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账户或直接进入受让方指定收款账户。对于贷款在基准日后的第一次结息发生在交割日之后的,当期回收利息中包含应归属出让方的部分应返还出让方。采用间接转付方式的,出让方应从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账户中划转;采用直接划付方式的,由受让方从其指定收款账户划转至出让方。
三是交割日后第一次结息发生逾期的本息回收。贷款在交割日后的第一次结息发生逾期的,后续收回的逾期本金均归属受让方;收回的利息款中,出让方所得部分至少包括贷款的上一结息日至基准日(不含)之间的积数计算的利息,对于因贷款逾期发生的复利、罚息等款项根据具体项目约定与受让方进行切分。
3、存续期管理
一是日常管理方面,自资产交割日起,出让方接受受让方委托,由债权人转变为贷款服务机构,行使对转出贷款的代为管理职责,主要内容包括:贷款本息回收与转付、贷款变更、贷后检查与催收、档案管理、贷款运行信息披露等,具体工作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对转出贷款开展日常运营服务与贷后检查。
二是事项变更方面,根据变更后风险程度是否变化可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在委托合同及相关附件中,需明确变更的受理及审批流程。针对一般变更,可直接由出让方作为被委托机构,直接按照内部要求执行,提升业务办理效率,针对重大变更事项,需经受让方同意后,再进行变更。
三是紧急处理方面,在征得受让方书面同意前,若出现因未能及时采取紧急保全等措施将导致受让方利益减损等特定情形,发起机构可以事先与受让方进行口头沟通,采取紧急的风险防范措施。
四是其他事项,在贷后管理中,出现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就代管理贷款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任何第三人就代管理贷款主张权利的,出让方应告知信贷资产已经转让的事实,并立即书面通知受让方。
4、处置推动
依据出让方与受让方事先制定的贷款保全或处置预案,推动司法处置,按照项目约定形式向受让方报告,由受让方向发起机构出具委托书,明确在诉讼关系中,受让方作为诉讼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委托发起机构代理诉讼业务,发起机构接受受让方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开展代理活动,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在具体处置费用上(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代为向借款人或保证人、保险人等其他第三方提起诉讼或仲裁以及申请强制执行违约贷款、或与上述相关方协商处置违约贷款时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各种成本、费用及税赋等),可由出让方先行垫付,做应收款挂账处理,在收到违约贷款的处置回收款时,先行扣除其为该笔贷款垫付的执行费用,冲减应收款挂账,在用余额归还拖欠的额本息,并记录台账。对于确认发生且至双方约定的最长垫付期限内仍未能从该笔违约贷款的处置回收款中足额抵扣的执行费用,出让方可与受让方协商并在转让或服务合同中约定,在提供相关凭证经受让方审核同意后,可从其他违约贷款处置回收款或正常回收款中抵扣,实现对发起机构垫支费用的补偿。对于该部分提前抵扣的执行费用,出让方应记录为“已抵扣的执行费用”,之后收到该笔违约贷款的回收款时不可再重复抵扣。执行费用的原始票据、凭证及有关文件的原件留存发起机构,作为转让贷款档案资料的一部分存档备查。
5、征信处理
一是转让方依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仍需比照自营贷款征信报送规则上报借款人征信信息,人行信用报告中的贷款发放机构仍显示为发起机构。
二是对于借款人知悉其贷款已从发起机构转出,而人行信用报告未体现新债权人信息并提出质疑的情况,应明确为:人行信用报告仅采集“贷款发放机构”信息,并未采集“债权人”信息,贷款转出后,并未改变发起机构初始“贷款发放机构”角色。借款人需要发起机构就上述事项提供情况说明的,应积极予以配合,避免客户投诉与发起机构声誉风险。
6、信息与档案管理
一是交割日后,出让方将对基础资产作转出标记,附加资产池相关信息,实现与自营贷款的分别记账,单独管理。不同信贷资产转让项目也应分别记账,分别管理。
二是在交割日起,在转出贷款的信贷档案封面的显著位置注明“已出售”(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所属机构公章),并与自营贷款的信贷档案实现物理上的分开存放。不同信贷资产转让项目的信贷档案也应分开存放。
(四)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针对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个人,不良资产经营机构就还款金额、还款方式、还款时间等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协议,通过更改债务条款,实行债务合并的方式,帮助个人渡过财务危机的一种不良资产经营模式,其基本业务流程如下图:

(五)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一个特殊类型,是将不良资产进行包装组合,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不良资产证券化系由不良资产持有者将资产所有权转让给SPV/SPT,由其将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进行融资,并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其业务模式基本如下图:

附、常用重点法条梳理
核心规定 | |
一 |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 |
1、银⾏业⾦融机构在进⾏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转出⽅将信⽤⻛险、市场⻛险和流动性⻛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后,⽅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 2、禁⽌资产的⾮真实转移,在进⾏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资产转让双⽅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式规避监管。 | |
二 | 《关于进⼀步规范银⾏业⾦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 号) |
| 银⾏业⾦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资产的⾮真实转移。转出⽅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式规避监管。 | |
三 | 《商业银⾏信⽤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2号)第68条 |
| 发卡银⾏应当对债务⼈本⼈及其担保⼈进⾏催收,不得对与债务⽆关的第三⼈进⾏催收,不得采⽤暴⼒、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录⾳,录⾳资料⾄少保存2年备查。 | |
四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 |
三、参加试点的不良贷款类型 本次试点不良贷款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 四、不参加试点的不良贷款类型 下列银行不良贷款不参与本次转让试点工作: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贷款,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贷款; (二)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等政策性、导向性贷款; (三)虚假个人贷款、债务关联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银行内部案件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其亲属在本行的贷款; (四)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贷款;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贷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抵(质)押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 五、坚持真实洁净整体转让 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严禁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杜绝虚假岀表、虚假转让、逃废债务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受让的单户对公贷款,不得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 六、强化不良贷款转让风险控制 银行应制定试点业务内部管理规定,明确转让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打折出售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进行论证,充分考量回收价值,审慎选择处置方式,并建立对试点工作的专项审计机制,加强内部约束,严格控制和防范转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七、严格受让个人贷款清收要求 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个人贷款的相应催收制度、投诉处理制度,配备相应机构和人才队伍。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贷款,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八、规范转让信息披露 转让方应当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平台,对外发布包含资产基本信息、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要求、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转让公告。在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当及时通过上述渠道发布转让结果公告,公告应包括出让方机构、受让方机构、转让时间等信息。公告信息应当在公告平台永久保留。 九、做好征信记录衔接 不良贷款转让后,仍属于信贷业务范围的,征信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征信权责自不良贷款转让之日起,由原出让方转至受让人履行。原出让方仍需对转让前的征信工作负责。原出让方、受让人要做好工作衔接,保障信息主体合法的征信权益。受让人需要原出让方协助的,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十、依法保护有关贷款主体信息 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应依法依规获取原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相关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使用个人信息。同时,应釆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或非法使用的情形。 十一、积极发挥银登中心试点平台作用 银登中心应严格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制定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规则,具体承担不良贷款资产登记、挂牌展示、转让服务、信息披露和市场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试点情况。对转让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实施相关监管措施,促进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开展。 | |
五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 |
1、不良贷款出让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处理个人信息。不良贷款出让方应在转让贷款后采取合理手段及时通知债务人(含担保人),债务人明确知晓后即可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失联的债务人,可采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出让方应保留可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材料。 2、对于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23条的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金融机构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继续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执行,并可以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4、金融机构应在尽职调查、估值等各个转让环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履行告知义务,确保转让工作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损公肥私等问题。 5、金融机构对拟处置的不良贷款,应深入分析形成原因,涉及员工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确保权责对等、问责到人、追责到位,避免一卖了之、高举轻放等现象。 6、各银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内试点机构的监管,做好日常风险监测,督促金融机构落实试点工作各项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区别情形,暂停其业务开展、对有关金融机构和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本次试点实行期限暂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施行期限同时延长。 | |
六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 号) |
| 资产公司收购银⾏业⾦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不得与转让⽅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 | |
资产转让流程 | |
一 |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 |
| 资产组包→卖方尽职调查→资产估值→制定转让方案→方案审批→发出要约邀请→组织买方尽职调查→确定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组织实施→发布转让公告→转让协议生效 | |
债权转让的限制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 |
|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 |
诉讼程序 | |
一 | 《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第119条 |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166条 |
1、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2、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
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 |
| 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不受债权转让影响,债权出让方仍可以自身名义继续参加诉讼。判决作出后,债权受让方获得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并不排斥债权出让方享有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人身份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其亦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的变更 | |
一 | 《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 |
| 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已涉诉不良债权后诉讼主体的变更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该等债权情形下诉讼或执行主体的变更,法律和司法解释则没有具体规定。各地法院在实际当中掌握不一:部分法院直接裁定不予变更;部分法院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撤诉,然后由受让人再提起诉讼;部分法院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 | |
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 | |
一 |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 3、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债权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转让主债权的约定,对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没有约束力 |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 |
|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
地方政府的优先购买权 | |
一 |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 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 |
举证责任分配和相关证据的审查 | |
一 |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1、人民法院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时,要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转让标的、转让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审查,尤其是对受让人权利范围、受让人身份合法性以及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2、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经常存在诸多限制受让人权利范围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受让人向法庭披露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以证明其权利合法性和权利范围。受让人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受让人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人民法院在对受让人身份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方面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时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不良债权出让价格与资产账面额之间的差额幅度作为引起怀疑的证据,而应当综合判断。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修改缔约时间和债务人还贷时间以及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制裁 | |
合同无效后的返还 | |
一 |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 人民法院裁判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履行相互返还义务时,应从不良债权最终受让人开始逐一与前手相互返还,直至完成第一受让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相互返还。后手受让人直接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张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诉讼时效中断 | |
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
|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 |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
| 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管辖问题应按《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 |
催收工作注意要点 | |
一 | 中国银⾏业协会《信⽤卡催收⼯作指引(试⾏)》第11、12、15、17、18、19条 |
催收普适规定: 1、未经债务⼈同意,严禁在晚22:00后⾄早8:00前进⾏电话、外访催收。 2、按照电话催收当时具体情况,主动通话的频密程度应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范围内,严禁使⽤“呼死你”等⽅式频繁致电催收。 3、严格遵守国家对个⼈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严禁对与债务⽆关的第三⼈进⾏催收或骚扰。联系第三⼈不得透露债务⼈的详细⽋款信息和⽋款⾦额,可询问债务⼈的联系信息,或请其代为转告债务⼈与银⾏联系。当第三⼈明确愿意为债务⼈偿还⽋款时,可视情况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当第三⼈明确要求不得联系时,经确认其为⽆关第三⼈,则催收⼈员应限制后续联系⾏为。 4、会员单位应指定还款渠道。催收⼈员不得使⽤其它渠道或⽅式收取债务⼈及相关当事⼈的还款。 5、外访催收⼈员应着装得体,不得穿着特殊服饰或有不当⾔⾏。 6、严禁以⾏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虚假身份追查债务⼈信息、寄送催收信函、开展催收⾏为。 7、严禁以列⼊虚构的⿊名单、虚构的不良信⽤数据库为由威胁债务⼈。严禁以虚假的债务数额、性质、法律后果作出误导债务⼈的表述。严禁采⽤骚扰、恐吓、欺诈、威胁等不当⼿段开展催收。 | |
二 | 中国互联⽹⾦融协会《互联⽹⾦融逾期债务催收⾃律公约(试⾏)》第10、13、16、19、20、22、23、25条 |
1、从业机构应切实保护债权⼈、债务⼈及相关当事⼈隐私,不得⾮法泄露个⼈信息,不得采⽤⾮法⼿段或通过⾮法途径获取个⼈信息。 2、催收⼈员不得向债务⼈外的其他⼈员透露债务⼈负债、逾期、违约等个⼈信息,法律法规另⾏规定的情形除外。 3、债务催收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得骚扰⽆关⼈员。 4、催收⼈员在与债务⼈及相关当事⼈沟通时,应使⽤⽂明礼貌⽤语,不得采⽤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或⾏为胁迫债务⼈及相关当事⼈。 5、从业机构应当指定收款渠道,催收⼈员不得使⽤其他渠道或⽅式收取债务⼈及相关当事⼈的还款,也不得以催收名义⾮法收取额外费⽤。 6、现场催收⼈员着装须⽂明得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穿着误导性服装。 7、现场催收⼈员不得殴打、伤害债人及其他⼈,不得⾮法限制债务⼈及其他⼈员⼈身⾃由,不得⾮法侵⼊他⼈住宅或⾮法搜查他⼈身体。 8、现场催收⼈员不得抢掠或破坏债务⼈及其他⼈员财物。 9、催收⼈员不得诱导或逼迫债务⼈通过新增借贷或⾮法途径筹集资⾦偿还逾期债务。 10、催收⼈员不得冒⽤⾏政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的名义开展催收。 | |
委外规定 | |
一 | 《中华⼈⺠共和国⺠法典》第920 条 |
| 委托⼈可以特别委托受托⼈处理⼀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处理⼀切事务。 | |
二 | 中国银⾏业协会《信⽤卡催收⼯作指引(试⾏)》第13、19条 |
1、外部催收机构与会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后,不得做出任何有损该会员单位的业务、诚信、声誉或商誉的⾏为,并对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债务⼈资料严格保密,切实保护债权⼈、债务⼈及相关当事⼈隐私,不得⾮法获取个⼈信息。银⾏应按照“必须知道”和“最⼩授权”原则向外部催收机构披露债务⼈信息。 2、外部催收机构严禁以会员单位身份开展催收⾏为。 | |
三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 号) |
| 银⾏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行为被通报,包括与第三⽅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开展各种合作,但未检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机构执⾏情况。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第三⽅机构不得存在误导销售、暴⼒催收、强制搭售、针对同⼀服务项⽬同时向⾦融机构与消费者重复收费、巧⽴名⽬多收费、滥收费、⾮法获取客户个⼈信息等⾏为。 |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 依法处理个人信息。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应依法依规获取原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相关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使用个人信息。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或非法使用的情形。 | |
二 |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5条等 |
1、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 2、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办理新的业务时,相关部门一般会优先考虑近期的消费、还款记录。所以核实销清后,征信记录上不会再有显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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