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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发挥作用?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来源:商海律盾

作者:蒋阳兵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意思机构。其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临时性

债权人会议因破产程序的开始而成立,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解散,其并不是常设机构,而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临时成立的机构。

(二)自治性

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具有自己的权限与范围,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得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作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

(三)法定性

债务人会议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而成立的机构,其召开时间、提议或决定召开会议的主体、会议的主持与程序等均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债权人自己任意设定。

(四)不具有民事一般主体资格

债权人会议不同于破产管理人,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直接作为诉讼的原告或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债权人会议的必要性

(一)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无论债权人身份地位如何,无论其债权金额多少,全体债权人都享有公平受偿的权利,设立债权人会议可以让每个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变现难度、操作可行性等,选择合理的方式变现,充分表达其意志,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有效清偿。

(二)促进破产程序的有序化进行

通过债权人会议,可以引导债权人理性的参与破产程序,将处于散沙无序状态的利益冲突变为具有内部制约机制的民主集中表决,有利于提高破产程序效率,使破产工作有序展开。

(三)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债务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自治性组织,为了维护每个债权人的自身利益,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可知,我国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二是必要时召开的债权人会议。

同时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四、债权人会议职责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五、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表决权分配

(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即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有例外,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即对涉及职工债权问题的,即使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也可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二)债权人的代理人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列席会议的人员

1、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法院决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3、破产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4、债务人的出资人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主席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由此可知,债权人会议主席也是债权人会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五)表决权的分配

首先,我国《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作了相关的明文规定,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其次,我国对于职工债权的规定虽是无需申报,但并不代表此种豁免就剥夺了职工的实体权利,特别是表决权的行使。因职工人数众多,全部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难以实现,所以可通过委派职工代表人来行使表决权。

最后,我国《破产法》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因此对于《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列举的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其债权人就当然不享有表决权了。

六、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此规定明确了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和决议效力。

从决议的规则来看,区分了一般事项的表决规则与特殊事项的表决规则,前者即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在债权人会议的职责范围内,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表决所形成的代表债权人共同意志的决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后者即我国《破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从决议的效力来看,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债权人团体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除法律特别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须经人民法院许可外,决议一经作出就对全体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须人民法院的许可。债权人如果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必要性

债权人会议因其全体债权人参与议事的制度设计,议事成本较高,要充分行使职权在客观上困难极大,且债权人会议为非常设机构,难以对破产程序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因此在债权人会议之外,另设债权人委员会来代表全体债权人承担日常性监督职责。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即设立债权人委员会是一项权利,可设定也可不设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决议的方式来确定,或可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的规定,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另根据规定债权人委员会应由两类人员组成:一是债权人代表;二是一名破产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限定为9人以下,并且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书面决定认可。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与议事规则

我国《破产法》对债权人委员会职责规定的较为概括,即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进一步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授权范围、议事规则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如第十三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即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可以来自债权人会议的授权,但授权的范围不能超过《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本身的职权范围,且对于《破产法》明确规定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或专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不宜交由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又可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中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使职权,债权人会议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其他职权的,不得对其职权作概括性授权。

我国《破产法》六十七条只对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人数要求作了规定,并未规定其如何行使职权,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中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为了提高决策效率,司法解释规定决议的通过以人数过半即可,且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与法院的指导。

四、债权人委员会接收报告的事项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热点问题探究】

当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过多时,如何开展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但这些债权人数量庞大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则会比较困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0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通知和公告中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管理人应当核实参会人员身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

第1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当通过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时提取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并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管理人为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管理人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在信息技术发达的时期,采取网络在线视频等灵活方式来完成会议的召开以及表决等,能够产生与现场会议同等的效果,还能为各方当事人节省时间和成本,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权利,提高破产效率,应当在现代破产制度中予以肯定。如在处理海航集团系列破产重整案件中,涉及到债权人达上万人,债权人会议均是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线上进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延伸阅读】

相关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节选)

12.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及其成员。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对债权人会议负责。债权人委员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使职权,债权人会议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其他职权的,不得对其职权作概括性授权。

13.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债权人委员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制作会议记录,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14.管理人实施财产处分行为的报告。管理人实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财产处分行为不当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管理人停止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财产处分行为不当的,可以责令管理人停止财产处分行为。
 
文书样式一:

××××人民法院

决定书

(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用)

(××××)×破字第×-×号

××××年××月××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指定×××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后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时使用。

二、指定单位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该单位应指定一个常任代表。

三、本决定书应送达被指定的单位或个人。

文书样式二: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

(××××)×破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权人会议于××××年××月××日作出决议,……(写明决议的内容)。该决议第×项违反了……(写明法律依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本院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本院认为:……(写明支持或不支持申请人的理由)。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债权人会议××××年××月××日决议的第×项;

二、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或者:

驳回×××(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是否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时使用。

二、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国籍、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及住所地,并写明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若委托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若委托代理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单位和职务。

三、本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管理人并通知其他债权人或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文书样式三:

××××人民法院

决定书

(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用)

(××××)×破字第×-×号

×××(债务人名称)第×次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并为此选任……(写明选任的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为债权人代表,推选×××为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本院认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构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故决定如下:

认可……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时使用。

二、本决定书应送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和管理人。

文书样式四:

××××人民法院

决定书

(针对监督事项作出决定用)

(××××)×破字第×-×号

申请人:×××(债务人名称)债权人委员会。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债务人名称)债权人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简要写明被申请人拒绝接受监督的有关情况),请求本院就此作出决定。

本院认为:……(写明意见及理由)。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针对监督事项对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提出具体要求)。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委员会的申请就监督事项作出决定时使用。

二、被申请人可为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被申请人是管理人的,其基本情况只需写明“×××(债务人名称)管理人”;被申请人是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其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6相同。

三、本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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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老蒋商事法律服务团队”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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