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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给监管层的网贷业监管建议

网贷业应如何监管,就网贷业的监管问题给监管层提出多条建议,供监管层参考。

来源:娜样时光

作者:王丽娜

网贷业应如何监管,本律师将结合自身对网贷业的研究及网贷业务处理经验,就网贷业的监管问题给监管层提出多条建议,供监管层参考。

一、网贷平台应实行备案制度

网贷平台应实行备案制度,凡是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主体,均应在完成工商注册程序后向当地的银监会进行备案,未经备案不能从事网络借贷业务。

为加强网贷平台的管理,应要求所有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主体进行备案,包括开展网络借贷业务的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新兴的网贷业来说,备案制较为适当,因为网贷业尚需留在创新空间,不宜采用审批制或核准制。

二、监管层应制定较为详细的行业准入门槛

网贷业虽然是信息中介行业,但兼具有金融和信息技术两项较高标准的技术要求,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做的,因此建议监管层对网贷业制定一定的准入门槛,具体包括:

(一)资本金:建议将资本金定在3000-5000万元以上,且应为实缴资本。

(二)高管团队和核心从业人员:网贷平台应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应有一定数量和比例的金融从业人员和信息技术从业人员。

(三)系统的安全性:网贷平台应具有与其开展业务相匹配的网络系统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网站适用性的同时,还应保障软件、硬件、数据的安全性,确保能够满足自身对网站数据备份、存储、信息保密等需求。

监管层应对上述三个内容制定出详细的规定,以供各网贷平台执行。

三、网贷业应实行杠杆率管理

理论上来说,网贷平台的放贷额与资本金没有关系,放贷额不需要跟资本金进行挂钩。但是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对于没有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信息披露错误等信息服务中的过错是要承担责任的,同时为强化网贷平台的责任感,建议将网贷业的放贷金额与平台实缴资本金挂钩,执行一定的杠杆率,建议参考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做法确定网贷平台的放贷杠杆率。

四、网贷业必须坚持小微方针

网贷业作为普惠金融的一部分,应坚持服务小微、服务个人。作为接地气的普惠金融,应尽量避免大额贷款的集中损失,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网贷的借款金额不宜放大,而且小额的借款项目与网贷平台自身的业务素质和风控水平更为适应。因此,应对网贷借款额度有所限制,我建议将单笔借款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同时还应对单户的借款总额进行控制,单户的借款总额不应超过网贷平台净资本的10%。

五、应制定网贷业信息披露标准

对网贷业应推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议监管层要求网贷平台落实如下几个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一)单个借款项目的主体信息、借款用途、保障措施;(二)单个借款项目的潜在风险;(三)网贷平台的交易规则、交易费用;(四)网贷平台的投资人、控制人、高管团队;(五)风贷平台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资金的监管、项目风控规则等;(六)网贷投资的风险公示;(七)经审计的网贷平台财报,包括季报、年报;(八)按季发布报告,对网贷平台的重大经营事项进行披露;(九)建有风险准备金(风险保障金)的网贷平台还应按季披露风险准备金(风险保障金)的提取、保存和使用情况。

六、交易资金实行资金托管

如果不实行资金托管,交易资金就可能存在被不诚实的网贷平台挪用的风险,同时,也无法厘清网贷平台真实的运作模式,杜绝不了网贷平台建立资金池进而产生平台系统性的倒闭风险。因此,交易资金应交由独立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托管,直接在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划转,而不经由网贷平台之手。至于第三方机构则不作严格限制,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均可。

七、对网贷业推行审计制度

网贷平台是为不特定人提供服务的公众平台,为保护用户的利益,对网贷平台应强制推行审计制度,只要从事网络借贷业务,必须经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八、网贷平台应建有风险控制体系

网贷作为新生事物,它的风险控制手段和模式尚处于研究、探索期,应建立什么样的风险控制体系,各种风险控制手段孰优孰劣,尚不能定论,即使在传统金融领域也不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风控制度,因此我们不能要求网贷平台必须建立什么样的风险控制体系,或者风险控制体系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但是,应要求网贷平台努力逐步建立起风险控制体系,以适用网贷业良性运转和发展的要求,同时还应鼓励网贷平台利用互联网优势,建立大数据风控机制,利用大数据进行风险控制。

九、对网贷业开放央行征信系统

对网贷平台开放央行征信系统,允许网贷平台调用央行征信系统的数据,同时,也应允许平台的数据录入央行征信系统,建立统一的、各类机构通用的征信系统。央行征信系统对网贷平台开放,一方面能使网贷平台分享国家征信系统建设的成果,避免资源浪费和贷款损失,另一方面,网贷平台也可以为征信系统作贡献,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违约的社会成本。

十、应制定投资人权益保护制度

网贷平台的投资人作为信息服务的消费者,同样具有权益保护的需求,网贷平台投资人的权益保护有别于其他领域消费者的保护,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建议监管层在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框架下,针对网贷业的投资人,制定较为详细的投资人权益保护规则,内容可涵盖投资人的知情权、追索权;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赔偿责任;监管机构的监督权、处置权等。

十一、应建立网贷业补偿和退出机制

建议参照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网贷业补偿制度。由网贷平台向监管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网贷平台出现倒闭或破产风险时,用保证金对投资人进行补偿,并允许网贷创办人在利用保证金进行补偿后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地、正常地、有尊严地退出,而不是无休止地陷入,最后不得不放弃尊严、选择跑路。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娜样时光”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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