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海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要求对涉案的抵押担保行为行使撤销权,争妍公司主张抵押权已经生效调解书的确认,管理人无权行使撤销权。
作者:张燕、程伟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案例引入
2013年11月24日,海保公司以自有土地和房屋与争妍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为鲁神公司提供反担保,并于2013年12月26日于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刊登公告。后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协议》约定:争妍公司有权对海保公司提供的担保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014年12月18日,法院受理海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要求对涉案的抵押担保行为行使撤销权,争妍公司主张抵押权已经生效调解书的确认,管理人无权行使撤销权。
本案争议焦点为:海保公司管理人有无权利对生效文书确认的抵押行为行使撤销权?
法律分析
1.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民法典》规定了撤销权包含合同的撤销权和债权的撤销权,前者是当事人依据自己意愿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后者则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侵害自己债权行为的撤销。
在破产程序中,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该权利的设立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因此,凡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内,债务人有以上几种行为,管理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2.破产程序中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破产法》规定了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管理人有权就该担保行为行使撤销权,前提条件该担保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内设立的。如果债务人的担保行为距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超过一年,则管理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因此,在实务中,管理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首先要看担保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担保行为发生的时间,依据的是《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形成时间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抵押权的形成时间是不动产的登记日期,而不是双方形成抵押合意,签署抵押合同的时间。
此外,关于《破产法》第31条的第3款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一般指的是为自有财产提供的担保,是否包含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实务中则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包含法定期限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因为债务人可以将来的求偿权对被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并不属于无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并无任何经济利益,故应当属于无偿行为,且本案中法院确认了担保权人争妍公司对债务人海保公司提供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可判断此时主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时,就势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转让和处分,这和债务人为自有财产提供担保并无实质区别。因此管理人有权就该担保行为行使撤销权。
3. 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抵押权是否可以撤销?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是在法院没有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时,人民法院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为没有设立财产担保的债权设定的担保行为进行了判决,确认了担保权的效力,担保权人对企业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了优先受偿权。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担保行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以债务人的担保行为符合《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情形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管理人如何行使撤销权成为实践中的难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管理人不能直接提起撤销权诉讼,而应先提起撤销之诉或者申请再审。理由是担保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如果管理人以撤销抵押权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管理人的请求,则导致两个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冲突,造成执行困难,且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与法律追求的稳定性相悖。但是如果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或者申请再审,法院是否基于债务人破产申请这一新的事实受理案件并进行判决,在实务中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受理,且应支持管理人的撤销请求。理由是,破产撤销权是基于法院受理企业破产这一新的事实而产生,与此前的生效法律文书对担保权的肯定性评价并不冲突。且债务人的担保行为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所以应当支持管理人的诉讼请求。这一观点在苏06民终2338号、(2018)粤民终826号的判决中均有体现。该案件经过两审法院的审判,最终支持了海保公司行使撤销权的请求。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在抵押行为满足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时,即使该抵押权已经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管理人依旧可以依据《破产法》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适用的是《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虽然其判决已经生效,但债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适用的是《破产法》中行使撤销权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院应优先适用《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其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这是发生的一种新的法律事实,基于新事实的产生和《破产法》的法律法规,管理人提起撤销诉讼与生效文书并不相悖;最后,管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商事中效率原则的体现,且法院支持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正是基于破产法公平受偿原则的体现,保证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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