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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会议纪要》第一条的理解与解读——不良资产行业的基本原则

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来源:武汉杜亮律师

《海南会议纪要》第一条的理解与解读——不良资产行业的基本原则

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海南会议纪要的出台背景,就是社会上对于不良资产转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有较大争议,同时不良资产行业属于新型行业,缺乏相应的规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制定了不良资产行业法律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不仅仅是单纯强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是从国家金融政策以致国家安全的战略角度进行考量。2020年1月,中美两国将不良资产行业作为中国金融放开内容之一,写入双方协议,也即表明,不良资产行业不单单是负责为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后端处置服务的行业,而是作为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一环,纳入监管。

自2018年4月资管新规发布以来,中国金融监管进入了强监管、严监管时代,相关的具体监管要求也不断出台。海南会议纪要虽然发布自2009年3月30日,与当下的监管要求环境不同,但海南会议纪要具有极强的前瞻性,将“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作为宗旨,符合当下金融强监管、严监管要求,我们相信,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也会成为未来不良资产行业立法原则之一。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性审查时,将国家经济安全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具体在第三、四、五、六条中都有具体体现。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特别是通过诉讼清收、破产清收方式对不良资产处置,势必会对债务人的正常经营状况,债务人企业员工的安置,造成严重影响。

如何在维权债权人、债务人权益和社会稳定之间,寻找一种利益平衡,是最高人民法院需要考虑解决的问题。

实际上,从最近几年的司法文件的价值倾向上看,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处于摇摆中调整,此前,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保护债权人利益,对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限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有力的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但是现在从实践中看,有些强制执行存在矫枉过正的情况,为此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对以往的执行行为进行纠正,我们可以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单纯的债权人利益主义向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利益主义方向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不仅仅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法律规则时应当考虑的问题,也是我国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不良资产法律纠纷,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人利益冲突较大的法律纠纷,单纯的、简单的、机械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执行,必定会存在激烈的矛盾冲突,因此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实现各方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不良资产行业的期许。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

不良资产行业是一个政策性较强的行业,目前相关的政策文件主要由银保监会(原银监会)、央行、财政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制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具的不良资产行业司法文件中,都有较强的政策痕迹。

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实际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与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内容的匹配性做到统一,而实际上这种匹配和统一很难做到。

法律文件的出台,更多的是在于其内在的法律逻辑,即依据相关的事实,根据法律逻辑,而得出的某种规则结论。

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文件,一般都是根据社会发展、监管需要,而制定的监管性文件,其时效性较强,内在法律逻辑较弱。

因此,我们经常看到法律文件的出台往往与政策文件存在较大差异,让人很难适应,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就是希望双方之间,就不良资产监管达成一致意见,努力做到公正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调解优先,是所有民商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之一。

由于不良债权纠纷案件,往往存在案件多、涉案纠纷时间久远、当事人财产难以执行等问题,为了充分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与矛盾,坚持调解优先有其必要性。

但考虑有些纠纷案件,长期调解也无法解决,为此需要及时判决,维护法律严肃性。

海南会议纪要的四大基本原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不良资产行业确定的四大原则,也是未来不良资产行业立法所应依据的基本原则。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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