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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龙:企业破产法修改中的中国元素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在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作者:孙海龙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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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其“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企业破产法修改中的中国元素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孙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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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嘉宾,大家好!

非常荣幸能够在“中国破产法论坛”这样一个高端平台与大家进行交流,我今天的发言题目是:企业破产法修改中的中国元素。

大家知道,《企业破产法》修改已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立法项目,即条件成熟时可以提请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组织起草《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今年7月,重庆市人大财经委接受全国人大财经委任务,并委托重庆高院牵头起草“企业破产法修改建议稿”。起草工作小组成立后认真落实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修法精神和工作要求,经过调研论证,初步拟定了工作方案和修改提纲,重庆高院杨临萍院长还专门就起草工作带队前往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听取相关意见建议。按照初步拟定提纲,建议稿中拟新增7项制度,分别是个人破产、预重整、破产简易程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金融机构破产、上市公司破产等,并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完善。

从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算起,破产制度已在我国走过了34载春秋,破产制度不但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节点留下了烙印,也将破产法治理念引入了我们的社会和生活。破产法的修改不仅仅表现为规则的演变和制度的进化,还应反映出社会制度的优化、社会观念的嬗变和社会传统的承继和改良。破产法的修改也不应仅是外来制度的简单嫁接、杂糅和拼装,而应是对中国实践具有解释力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换言之,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应符合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情现实,立足中国司法实践、回应中国现实需求、契合中国社会文化、展现中国时代风貌,具有浓厚中国元素。

一、立足中国司法实践

实践是最深厚的法律沃土。在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中,人民法院不仅审理了大批有影响力的破产典型案件,还进一步发掘探索解决制约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审理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积极推动建立有力的企业法制保障体系。这些司法的丰富实践,恰似源头活水,为破产法修改奠定了实践基础。

一要立足破产案件审理的实践经验。以重庆高院为例,仅2016年以来就先后出台《破产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破产重整申请审查工作指引(暂行)》等21份涉及办理破产的规范性文件,提高了破产审判质量和效率。对于各地法院探索的共性和原则性问题,在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建议稿中要合理吸收。

二要立足管理人队伍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各地法院在管理人分级管理、管理人协会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建议稿中拟增加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人协会的相关规定,并明确协会的法律地位、职责、管理等。

三要立足府院协调机制所取得的成果。府院协调机制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对破产工作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作用。实践中,各地也通过府院协调机制建立了相应的破产配套制度,条文建议稿拟从立法层面上作出相应的规定,进一步厘清政府与法院的职能定位,完善破产保障基金等破产配套制度。

二、回应中国现实需求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企业破产法修改中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针对特定问题寻求针对性的制度化解之道。

一是回应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企业破产法的修改要明确价值取向,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经济发展战略,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会议的精神为指导,适应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回应营商环境评估优化的迫切需求。对于营商环境评估优化的要求,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基础上,进一步及时、有效地予以回应,特别是有效消除企业破产法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的差距。建议稿中拟新增债权人对管理人选任的相关规定。同时建议稿中还将回应世界银行针对中国办理破产指标的中长期建议,新增预重整制度,建立新的破产前程序。

三是回应解决执行难的制度需求。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都有赖于从源头上建立长效机制。建议稿中拟新增“执转破”启动、程序衔接等相关规定,并设立专章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从制度上、根本上畅通“执行不能”案件的依法退出路径。

三、契合中国社会文化

法律是文化的重要载体。破产制度之于我国,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文化内涵,严格来说均属于舶来品。诸多制度和规则对社会大众而言难以达到得心应手、运用自如的程度。要想让破产制度真正在社会大众中生根发芽,不仅有赖于破产理念的宣传,也有赖于从制度上消除对欺诈、逃废债等问题的担忧,使破产制度能够融入、契合中国文化。

一是转变破产耻辱观念。破产耻辱既表现为债务人害怕诉诸破产制度,不提交或迟延提交破产申请,还表现为社会对破产的债务人给予区别对待,如不向有破产经历的债务人借款。建议稿在理念上突出公平清偿、破产拯救的同时,还拟增加在必要条件下合理设置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以及破产后的信用修复等相关配套制度。

二是加强对破产欺诈的打击。在我国,社会诚信状况不甚理想,利用破产制度进行逃废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逃废债的天堂”也是社会大众对个人破产立法的主要担忧。建议稿在个人破产一章中拟通过严格适用余债免责制度、提高破产欺诈违法成本等保障个人破产制度顺利实施,真正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四、展现中国时代风貌

科技是时代最好的注解。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网络债权人会议、网络拍卖等大量信息化手段被运用到破产审判中,信息技术手段促进破产程序更加高效便捷。在营商环境评估中,世界银行也对中国的信息化发展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一是通过信息化提高破产效率。电子送达、网络债权人会议等信息化手段能够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建议稿拟在破产简易程序、债权人会议等条文中增加信息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破产审理效率。

二是通过信息化提升破产财产价值。通过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平台,能够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公开性和及时性,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价值。建议稿中拟在财产处置等条文中增加网络拍卖的相关规定。

“道无定体,学贵实用”,法律作为一门实践之学,应当根植于中国实践,也应当具有中国元素。只有具有中国元素的破产法才是具有生命力的破产法,只有具有时代性的破产法才是有活力的破产法。但构建以中国现实为中心的企业破产法并不意味着对异域法律文化的排斥,相反,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破产法的修改也应汲取世界破产制度精髓,借鉴人类社会的共同智慧。同时,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更离不开破产法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按照工作方案安排,下一步我们还将召开研讨会并向专家学者征求意见,也希望各位能够不吝赐教,共同加快推进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完善。

谢谢大家!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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