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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演讲 | 石学敏:刑破交叉程序中财产界分与权益衡平

在刑破交叉案件处理过程中,首当其冲要面对程序衔接问题。

作者:石学敏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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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论坛主题聚焦“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沃晓静,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单国钧先后在开幕式发表致辞。下面为您推送的是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石学敏在分论坛研讨环节发表的题为“刑破交叉程序中财产界分与权益衡平”的演讲文字实录,由秘书处根据石学敏庭长的发言稿整理并经审定,特此说明并致谢。

刑破交叉程序中财产界分与权益衡平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石学敏

2025年10月25日

在刑破交叉案件处理过程中,首当其冲要面对程序衔接问题。应该说,学界虽仍有争议,但对刑破交叉案件的处理,已从传统“先刑后民”的绝对适用逐渐迈向权利人权益实质维护的相对区分适用。实务界,也基本确定采用“同一事实”标准作为程序选择的依据,对于如何判断是否是“同一事实”也有相对明确的标准。刘贵祥专委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提到: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是选择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还是“刑民并行”程序的核心标准。总体上看,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主体相同,且案件基本事实存在竞合或者基本竞合的,可以认定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构成“同一事实”。

具体到刑破交叉案件,程序的选择直接关系财产接收、管理、处置及分配的所有环节,刑破的衔接至关重要。而刑破程序选择的逻辑起点是对债务人名下财产的属性进行准确界定:在财产能够作出明确界分的情况下,相应的程序选择也就确立。通常有三种形态:(1)如债务人名下所有财产均为刑事涉案财物,则应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处置;(2)如债务人名下财产均为破产财产,则应通过破产程序推进处理;(3)而对于最为常见的涉案财物和破产财产混同形态,也可在进一步界分的基础上,从有利于资产价值实现、权益保护等维度协调选择相应处置程序。

对于如何界分涉案财物和破产财产,法答网精选问答(第一批)问题5已有较为全面论述,但在实践中进行精准界分还是面临三个方面的困境:一是财产混合的客观障碍。实践中涉案财物流入破产企业往往呈现时间跨度大、流入路径多、流入流出叠加、与其他业务往来无法区分等复杂特点,即便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也较难对涉案财物的投入进行相对准确审计,故混合状态下财产难以区分非常普遍。二是刑破程序对财产形成路径调查的关注存在差异。尤其是判前审查处理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刑事案件办理机关在审查处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个别案件中,公安机关为了降低刑事被害人的稳定风险,将只要涉及被告人投入款项的资产都列为涉案财物;在交接财物时,通常是全盘移交,照单全收,导致涉案财物与其他财产后续更难区分。三是刑事程序中难以独立开展对涉案财物权属的调查。当前我国并未设置专门的涉案财物权属确认机制,很多个案协调都依赖于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及属地政府积极协调处理,缺乏制度化保障。在刑事案件的审前程序以及审判阶段,案外人虽然可以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279条等规定,就涉案财物的权属提出异议,但该程序中并不存在专门告知案外人的措施,也未明确案外人参与的具体方式,案外人能否及时获悉并行使异议权存疑。尤其在债务人企业的实控人(而非企业自身)作为被告人时,管理人极难参与到刑事程序中,更不用说提交涉案财物的相关证据。在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虽然也赋予了案外人异议权,然而实践中,无论是让原刑事审判部门作出补正裁定,调整原有生效判决的认定,还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原来的刑事程序作出判断,都是困难重重。

在具体解决路径方面:首先是关于涉案财物和破产财产混合形态下的界分方法,可以考虑以财产形成贡献或价值形成贡献为基础进行财产界分:(1)对于涉案财物在刑事程序中可以进行特定化的,基于破产法的取回权制度剥离出破产财产;(2)对于涉案财物虽然难以特定化,但债务人名下财产的形成路径是明确或可审计确定的,则可考虑从资产形成的角度出发,对刑事涉案财物与善意债权人对债务人名下资产形成的贡献内容进行审计,按照“资产形成贡献值比”区分刑事程序中权利人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享有权益的具体份额;(3)对于完全混同以致无法界分的,在被害人和司法机关都不能证明特定财产属于赃款赃物时,个人认同法答网精选问答(第一批)的答疑意见,即刑事程序中的权益应按照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此外,为确保财产界分的准确性以及充分保障各方程序参与权,可以借鉴学者提出的独立涉案财物权保护程序机制相关思路,建立独立的财产权调查及异议处理机制,以推动针对涉案财物的实质性审理,并实现与刑事程序的实质协调。(1)在刑事审判程序内部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权裁判程序,便于非刑事被告人但主张相关财产权利的相关方参与刑事程序,特别是参与到涉案财物的权属争议与处理程序中,便于刑事案件审理法院掌握更充分的信息。(2)在外部,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权诉讼程序”,主要解决处理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而产生的争议与纠纷,对案外人、被告人、被害人提出的与涉案财物相关的主张进行审理。

公号责编:邱宇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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