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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字实操手册:债务重组业务全解析

与第一轮不良资产的形成不同,当前的不良资产不仅大量集中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所占规模也在逐年攀升。

作者:王彬 负险不彬

来源:负险不彬(ID:fuxianbubin)

目录

一、债务重组业务的界定

(一)债务重组的业务架构

(二)债务重组交易对手方

(三)债务重组的范围

二、债务重组业务的具体方式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修改其他条款

三、债务重组业务存续期及退出管理

(一)资金监管

(二)印鉴及证照监管

(三)证照管理

(四)债务人的公司治理

(五)保证人管理

(六)抵质押物管理

(七)日常管理尽职调查

(八)重大事项管理

(九)项目逾期管理

(十)项目退出管理

四、关于债务重组的相关披露

五、债务重组业务开展思路

(一)准确锚定债务重组的目标企业

(二)合理选择债务重组的介入时点

(三)整合各方资源提升债务重组效率

(四)健全管理流程防范项目风险

六、债务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与第一轮不良资产的形成不同,当前的不良资产不仅大量集中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所占规模也在逐年攀升。同时,我国企业间接投融资比重较高和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问题依然存在,企业大多采取加杠杆的方式获得较快的增长,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和资金回笼的困难导致资金链出现断裂,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面对这一态势,采用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不良的化解是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也正因如此,《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和《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着重强调了债务重组业务在不良资产经营机构中的重要地位。

一、债务重组业务的界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而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59号]规定,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务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做出让步,通过重组以优化企业资产质量,从而实现资产价值的提升并获得收益的行为。

(一)债务重组的业务架构

典型债务重组,如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提高债务利率并展期;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等值的亏损商品抵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只偿还本金,免除借款利息;债权人将其持有的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合同条款转换为债务人的股份。债务重组业务的有效落地需要统筹考虑债务人的履约意愿、担保方的资信能力、重组方的资源整合能力、当地政府的支持力度,因此各类业务的具体模式大都不尽相同,但整体的业务流程和框架却基本类似(如下图):

(二)债务重组交易对手方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中,债务重组要求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第三方参与相关交易的情形,也即以不同于原合同条款的方式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债,或新组建的公司承接原债务人的债务,从不良资产经营的角度,债务重组的业务开展要首先完成不良资产债权的收购,在收购完成后再启动债务重组业务。

在这种情形下,需要考虑债权和债务是否发生终止确认,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等准则,再就债务重组交易适用本准则。

(三)债务重组的范围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的债务重组,适用于经法院裁定进行债务重整并按照持续经营进行会计核算的具体业务。但在具体适用中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是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金融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金融工具相关准则。

二是当债务人在破产清算期间进行的债务重组并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范畴。

三是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债务人以股权投资清偿债务或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可能对应导致债权人取得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控制权,在债务人的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债权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或者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

四是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应当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不确认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的情形主要包括:债务人直接或间接对债务人持股,或者债务人直接或间接对债权人持股,且持股方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意方或先沟通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而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权益性投入。

债权债务的终止确认,遵循金融工具准则的有关规定;重组通常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只有在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权和债务,并确认相关收益;对于报告期间已经开始协商,但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债务重组,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二、债务重组业务的具体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3条规定,债务重组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或以上手段的综合使用”。在不良资产经营业务视角下,债务重组业务可做如下对应: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是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用于偿债的资产通常是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例如现金、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债务人以日常活动中产出的额商品或服务清偿债务的,用于偿债的资产可能体现为存货等资产。

在受让上述资产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及企业会计核算要求,对于债权人而言,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在拥有或控制相关资产时,通常其收取债权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也同时终止,一般可以终止确认该债权。初始确认受让的资产,要区分受让资产的性质,属于22号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其他资产,按照成本计量,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加上可以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等其他成本。非金融资产之所以是基于“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而非“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是因为如下四个原因:一是将“放弃债权”看做取得资产的对价;二是避免存货、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评估的过高,而可能导致操纵利润;三是固定资产等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较难获得;四是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相差不多。

对于债务人而言,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由于通过交付资产解除了其清偿债务的现时义务,一般可以终止确认该债务。所偿债务账面价值—转让资产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具体的业务模式上,不良资产经营机构可以从银行等债权企业以债权转让的方式收购不良资产之后,启动债务重组业务,通过还款时间、金额、还款方式以及担保抵押等一系列的重组安排,实现未来债权的回收。具体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在上图的交易流程中,不良资产经营机构要对债务企业及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充分了解企业资产负债清理及项目的运行情况,综合评估项目开展的可行性,并对债务企业资产进行估值。在此基础上,方能从银行等债权企业处,以公开方式收购存量不良债权后,再与债务企业进行谈判,对债务重组模式、短期流动性支持的规模、期限、利率、发放方式,后续管理等进行谈判,并签署重组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协议文本,并开始实施重组,最后为保障债务履行,债务企业及担保人提供增信措施,并办理相关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债务重组的性质属于以贷还贷、借新还旧,涉及到标的物的变更(也包括标的种类物的更换、数量的增减等),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主要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等),合同交易价格的变更(主要包括利息变化)都是属于新债权债务取代旧债权债务,根据《民法典》第696/697条规定,抵押权预期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原债权中的抵质押及保证并不能予以延续,需要重新与担保人和债务人进行沟通,应重新签署相关协议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如果属于非重要要素的变更,则无需进行抵质押和担保相应的补充。正因如此,基于审慎的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选择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确保担保措施的有效衔接,防范抵质押重新办理的操作风险和脱保风险。在办理重新抵押的过程中,应实时关注是否存在其他诉讼风险,防范抵质押资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冻结,确保闭环式管理。

(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上体现为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实务中,有些债务重组名义上采用“债转股”的方式,但同时附加相关条款变成明股实债的机制,对于此类股权可能并不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从而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在会计科目上,对于债权人而言,要区分投资的性质,如果是属于金融投资项下,则按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如果通过转化权益工具,将其变成公司的子公司,则适用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如果是转换权益工具投资成为联营或合营企业,则以成本计量,即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成本。资产确认金额与债权终止确认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对于债务人而言,要首先考察债务人是否通过交付权益工具解除了其清偿债务的现时义务,并终止确认债务,如果是的话则要确认权益工具(根据37号规则,“权益工具”的工具,体现为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其公允价值是否可以可靠计量,如果可以则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如果不可以,则按其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可能还涉及到公司治理的深度介入,根据《民法典》“公司篇”规定,不同的持股比例享有不同的权力:

持股:1%

权限:代为诉讼权

《公司法》第149条、第151条

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股:3%

权限:临时提案权

《公司法》第102条

单独或合计持股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持股:10%

权限:提议召开股东会、监事会;可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40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执行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不召集或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39条

股东会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101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执行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不召集或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10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持股:50%

权限:控制公司

《公司法》第103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16条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此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90条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持股66.7%

权限:绝对控制,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等

《公司法》第43条、103条

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121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好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81条

公司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考虑到债务重组毕竟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良资产经营机构作为重组方的合法权益,持股比例应尽量维持在2/3以上,以便重组方单方即可修改债务企业章程,或对公司治理等众多重要事项做出决议。在增资入股或通过股权转让获得债务企业股权后,重组方可以对企业派驻日常监管人员与董事,用以实时监控企业经营情况,并对会计账目、财务报告、销售方案、项目开发进度、质量安全、开支情况等进行有效跟踪;并通过参与董事会的方式,对公司总体经营计划、项目开发、销售计划等做出决议。

(三)修改其他条款

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是债务人不以资产清偿债务,也不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而是改变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的债务重组方式,如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经修改其他条款的债权和债务分别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在会计科目的处理上,针对债务人,需要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在确认过程中需要进行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其中定量评估方面,要考察修改后未来现金流限值与原金融负债限值之间的差异,是否至少相差10%,如果是的话则被纳入实质性修改,否则,则要进入定性评估环节,考察其是否有和人在进行定量分析时未考虑的合同条款,导致修改后有实质性变化,如果有的话,同样纳入实质性修改,否则的话就应认定为非实质性修改。如果属于实质性修改,则终止原金融负债,确认新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不属于实质性修改,则需继续确认原金融复制啊,账面价值与修改后合同现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针对债权人,应按照22号准则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如果属于实质性修改或核销的,都要终止确认。通常情况下,应整体考虑是否对全部债权的合同条款作出了实质性修改。

(四)组合方式

组合方式是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三种方式中的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在会计科目上,对于债权人,首先,如果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其次,以非金融资产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在合同生效日公允价值—重组债权—受让金融资产当日公允价值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由于涉及多种方式,一般可认为对全部债权的合同条款作出了实质性修改,从而终止确认全部债权。对于债务人,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权益工具确认金额、重组债务确认金额、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统计市场上债务重组的案例可以发现,在组合模式中,股权+债权的模式,是不良资产经营机构中最常采用的模式。股加债模式介于股权投资与债权融资之间,其模式的出现系为了解决股权投资与债权融资两类模式各自存在的缺陷:一方面,股加债可以避免传统股权投资存在的项目存续期间分红难、原股东配合力度不足、增信措施不足等问题,能够形成稳定的定期收益,并增加抵押、质押等增信措施;另一方面,也能够解决债权融资存在的无法参与项目经营管理、无法分享超额收益等问题。股加债的项目操作模式较多,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对其理解也不尽相同。例如,信托公司理解与操作的“股加债”模式常是通过在优先劣后结构化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体系下,劣后级信托受益权则由项目公司的关联公司以其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应收债权认购,优先级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其投资收益由项目公司按期偿还应收债权来实现。而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理解与操作的股加债模式,也是被运用最为广泛的模式,通常也被称为“股加贷”模式。该模式下,AMC等金融机构收购标的公司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并持有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同时,债权人委托银行向目标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或债权人直接与目标公司签署股东借款合同。

在具体业务开展上,以股权+债权进行债务重组的操作模式,基本上主要集中在如下几种业务模式上:

在具体交易流程上,首先不良资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与标的公司开展交易,其中,部分资金采用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公司,或采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入股,在此基础上,部分资金则以股东借款或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债务人融出资金,项目存续期间,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股东借款或委托贷款的本息;项目存续期届满时,通过债务人的关联方回购不良资产经营机构所持有的债务人股权,或以其他处分债务人的股权的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如果项目较为复杂,需要资金量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基金的方式(以合伙制私募基金为主)进行债务重组,根据“私募新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和债权以不超过8:2的比例进行投资。具体交易结构如下图:

 

三、债务重组业务存续期及退出管理

在重组存续期,应根据项目拟定的方案要求,采用有效管理手段,对项目资金及章证照(主要针对房地产项目实施)、债务人(或项目公司)、担保人、抵(质)押物、重组形成的股权资产等进行管理。

(一)资金监管

1、核查资金使用与项目方案要求的一致性,落实项目自筹资金是否按计划到位,资金流向是否与批准的用途一致,有无挪用资金的情况。

2、落实资金账户监管措施:一是严格执行资金账户监管协议,通过网银密钥管理等方式控制资金划转,确保资金按约定用途支出。二是通过控制销售合同中公司法人章和合同专用章的用印,加强项目销售管理,确保销售资金(租金)进入资金监管专户。三是落实资金归集方案的执行情况。四是对于已控制财务(网银密钥、预留印章等)的项目,严格审批费用支出,有效控制成本;项目资金大额划转和费用支出,经项目组判断需进行审批的,由债务人企业提出申请,项目组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五是关注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涉及的账户信息是否与协议约定不符。因第三方代偿等原因造成还款账户信息变更的,应由第三方和债务人提供说明文件。

(二)印鉴及证照监管

对企业的印鉴及证照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开户卡等,如为房地产企业,还应包括房地产项目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具体范围按照项目具体方案执行。

(三)证照管理

1、证照可由债务重组方监管,也可和企业双方共同监管。

2、证照的监管需建立完整的使用台帐。每次使用前,一般由项目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经判断有重大影响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四)债务人的公司治理

1、加强企业所处行业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准确判断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及发展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内容包括一是政府对所属行业进行严格限制的;二是国家产业、货币、税收等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对债务人经营产生负面影响的;三是行业和区域出现不利变化及有关配套政策变更,对行业和企业发展产生影响的。

2、检查企业主体资格及资信的有效性,主要检查内容有:一是查询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关注其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营业执照是否正常年检等情形;二是了解查询企业金融负债信息,关注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的重大变化、不良记录等。三是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了解企业涉诉及被执行情况。四是关注企业在公开市场融资及履约情况。

3、关注企业经营状况,防止出现逃废债现状,关注内容包括:一是生产经营活动出现停产、半停产等显著变化的。二是失去不可替代的关键原材料供应商、主要产品销售商,或存在不能履行重大合约情况的。三是受到税务机关惩处,或卷入重大法律诉讼的。四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遭受重大灾害等情况的。五是主要在建项目工期大幅延长或预算进行重大调整的。六是业务性质、经营目标或习惯做法发生明显改变的。七是企业经营地点搬迁或分支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的。八是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性、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九是发生对外投资、合资、并购重组、破产、股改等情况的。

4、关注债务人财务状况及时收集企业财务报表,关注异常的财务变动和不合理的财务数据,特别关注现金流分析,加强企业财务数据的纵向、横向数据比较。一是资产负债率大幅提高,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下降,金额较大或前后变化较大的资产负债科目;二是短期负债增加失当,长期负债大量增加,短期贷款偿还长期债务,到期票据无力支付;三是关注潜在负债,如对外担保数额巨大,或有负债急剧增加。四是产品积压、存货周转率下降。销售额大幅下降,成本提高、收益剧减,出现亏损;应收账款激增,账龄增长;五是财务管理混乱,未按照会计制度记账;六是经营性净现金流持续为负值,筹资活动现金流与上报方案存在重大不利偏差或现金流量结构不合理等。七是关注企业审计情况,是否频繁更换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是否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5、关注企业管理状况,重点关注:一是企业发生重要人事变动,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变动,主要领导行为和健康状况异常,或陷于诉讼纠纷,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二是主要股东、关联企业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三是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企业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四是高级管理人员或财务管理人员频繁变更。

6、在债务人管理事项上,对需要监管的项目应做好如下管理:一是对需派驻专人现场监督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监管事项;二是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的,应确保项目租售(销售资金/租金)收入资金按照协议约定进入资金监管专户,对设置预留印鉴进行监管的项目,需落实每笔支付款项实现都已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三是对工程进展、工程质量、工程投资等方面需要监管的,通过要求企业提供监理机构监理报告等方式,重点关注已完成的投资情况,施工单位有无变更等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情况作出分析和判断;四是对租售情况需要监控的,要求定期提供项目租售信息,包括租售面积、租售价格、累计合同额,累计回款额等,并从多种渠道进行核实,结合租售实际,分析项目租售情况是否符合预期,项目租售现金流能否覆盖融资金额等;通过账户分析、台账分析等方式核查项目租售回款是否符合收购方案测算的预期。

(五)保证人管理

1、加强保证时效的维护,关注保证期间是否在有效期内,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

2、关注保证能力。一是应通过关注保证人基本情况,经营及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对外担保状况等情况,综合审查保证人代偿能力;二是如为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要关注其信用等级的变化,代偿执行率、实有资本、担保金额、对外担保金额的变化等。三是对保证能力明显恶化的,要及时提出有效应对措施并报告

3、关注保证意愿变化。一是应通过日常管理和定期现场检查,掌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观意愿变化情况,是否有更改保证的倾向;二是关注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密切程度、债务人对保证人的依赖程度、是否存在互保关系。如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发生恶化,要准确掌握保证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的意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确保债权的安全性;三是针对自然人提供担保或被追加为保证人的情况,还应关注其名下资产、婚姻状况及国籍变化。

(六)抵质押物管理

1、抵质押物价值管理。一是要密切关注抵质押物价值变动趋势,分析其价值变化对债权资产价值的影响;二是对于抵质押物出现价值贬损等不利变化的,要及时提出有效应对措施并报告。

2、抵质押物变更。涉及抵质押物变更的,按照方案变更要求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取得变更后的抵质押物权证后,办理权证移交入库。

3、抵质押物解押。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抵质押物解押(包括部分解押)的,需确保收到汇款及解押后抵质押率不高于原方案批复所要求的抵质押率,方能办理解押手续。债务重组方案中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方案执行。

(七)日常管理尽职调查

1、有侧重的对所管辖项目开展日常尽职调查,主要了解债务人履约能力、保证人担保能力、抵质押物价值、监管措施落实等方面的变化,排查潜在的履约风险隐患。风险隐患一经发现,项目组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安全,降低风险暴露的安全性。

2、除非现场尽调外,应每半年至少一次对债务人、保证人、还款来源项目及抵质押物开展现场走访和调查,并形成存续期管理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履约情况、存在情况及应对措施、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3、及时掌握债权资产的价值变动趋势,根据会计核算要求,定期(每半年至少一次)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进行定期估值,撰写估值报告。

4、加强项目有关客户的管理和维护,及时了解客户业务需求,发掘业务合作机会。

(八)重大事项管理

存续期重大事项是对项目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除上述需报告事项外,还包括重大重组、重大涉诉案件、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抽贷、抵质押物被重复抵押或擅自处置,面临贬值或灭失,重大负面舆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实际控制人被司法控制、失联、去世等情况。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结合债务重组预案管理情况,或提前终止债务重组、或对既有资产进行处置以保护既有收益。

(九)项目逾期管理

如出现债务人在存续期不能正常履行重组协议约定义务或发生逾期还款情形的,项目组应及时告知债务人及其相关方并催收,要求债务人按照重组等相关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履行相应义务。

(十)项目退出管理

债务重组业务退出需要以期间财务尽调和最后商务谈判为基础,围绕初期拟定的债务重组方案,论证退出结构的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再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推进退出方案。在项目终结认定上,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一是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结或消灭,相关法定权利已主张完毕或协议约定义务已履行完毕,其中取得生效判决书或调解及实施破产项目已结案。二是未处置债权余额已为零,回收资金已全部到帐,如债权处置回收的资产中有非现金资产,已全部变现且资金已全部到帐;三是没有账销案存的债权。

四、关于债务重组的相关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披露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处理,此外,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额外信息。

对于债权人,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在附注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分组时,债权人可以按照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将债务转化为权益工具方式、修改其他条款方式、组合方式为标准分组,也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以更细化的标准分组;债务重组导致对联营或合营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以及该投资占联营或合营股份总额的比例。

对于债务人,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在附注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债务重组导致对股本等所有者权益投资的增加额。

五、债务重组业务开展思路

债务重组是不良资产行业从“打包、打折、打官司”到“重组、重整、重生”转型的关键抓手,对于不良资产经营机构、债务人及地方政府的相关利益者均具有较大的优势,对于债务人而言,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重组收益会纳入公司的营业外收入,有助于提升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积极性。此外,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将有助于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化解公司的债务负担,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扫除障碍;对于不良资产经营机构而言,债务重组方式与公开转让、诉讼追偿以及直接追偿的方式相比,产生的费用支出较低,因此更能强化不良资产经营机构的利润水平;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而言,能够从债务人还款脱困中获得经济收益;对于当地政府而言,通过债务重组可以有效的解决当地企业的债务问题,确保当地经济的稳步增长,创造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因此在开展债务重组过程中,可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准确锚定债务重组的目标企业

债务重组类业务所服务的客户不同于其他处置类业务,需要在前端进行严格的客户筛选,根据目前市场各家资产管理机构展业情况及问题企业风险暴露情况。可考虑以盘活存量、资源整合、结构优化、政策支持、信用修复、加速周转为债务重组业务导向,框定如下客户作为债务重组业务开展主要对象:

盘活存量

整理问题企业债权、恢复内生经营能力

问题企业由于实际控制人出现意外,外部融资中断等事件导致企业因流动性危机经营停滞,核心资产涉及多轮查封,信用危机已蔓延到多家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

围绕不良追加投资、提升核心资产价值

问题企业债务缠身、产权不清、流动性匮乏、但其中不乏一些优质的核心资产(如优质土地或房产、上市壳资源、稀缺牌照、专利技术等)。

促进资产权利合一,推动资产合作开发

问题企业因为核心资产权益分割或纠纷,以及过于复杂的债务关系的情况,无法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核心资产权利合一,导致有较大价值提升潜力的核心资产长期闲置,企业危机无法解除

资源整合

缓解并购资金压力,助力国企主辅分类

国企因承担社会职能进行多元化发展,辅业因投入的管理资源受限导致盈利不足,正努力回归主业,并对优质辅业资产进行市场化整合,在辅业资产意向并购方在承接资产及后续资产整合、经营过程中均需投入大量资金,因而具有一定资金压力

应邀整理存量债务,扫清并购重组障碍

根据产业投资者的委托,借助公司自身专业优势,运用债权收购手段,扫清标的企业金融和非金融债务,锁定核心资产,为产业投资者承债式并购扫除障碍,依靠产业投资者技术和管理优势,提升标的企业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支持企业并购重组、缓解债务重组压力

问题企业无力偿债,对当地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地方政府具有维稳压力,希望在较短时间内化解问题企业困境。产业投资者希望以较低成本并购问题企业,实现产能的快速扩张,推动行业资源整合与快速发展,但并购时需要追加大额资金弥补问题企业的债务漏洞。产业投资者希望深入了解问题企业资产、负债、或有负债、法律纠纷等情况,并基于此确定并购价格,同时希望并购后获得金融机构支持,缓解并购带来的财务压力

整理债务提升价值,吸引外部产业投资

针对大股东随意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影响上市公司业绩、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并引来监管机构处罚,原具有优质资产和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受累而面临退市风险

依托平台专业优势,整合提升资产价值

大型企业集团因资金来源多样、债权人数众多,债权结构复杂,同时又是当地利税大户,重组伴随着复杂债务关系,多样化资产处置,众多利益相关方协调,机构在介入重整时,难以平衡好风险控制、资产价值最大化和相关方利益最大化三者关系

结构优化

支持过剩产业龙头,助力行业转型升级

以附重组条件的非金收购为切入点给予某类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引入不同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

助力低效资产剥离、培育优化资产结构

上市公司在进行产业链并购时,在错误的时间介入了周期性较为明显的资产,由于该资产处于行业低谷,缺乏盈利能力,拖累了上市公司的财务表现,进而影响到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评价,企业在进行价值管理时,希望将资产剥离上市公司,阶段性不合并报表,以达到改善集团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目的。同时集团和资管公司均看好该资产的投资价值,预备对该资产进行持续培育,通过远期回购股权方式,待有良好盈利能力时,将其注入集团或上市公司

实施商业化债转股、优化企业资本结构

国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出台的化解实体经济债务负担,降低企业财务成本的重要举措

政策支持

缓解企业流动压力,服务重大国家战略

为确保中央提出的“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国家战略有效落地,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和地方政府积极响应,推动城市功能调整,产业转移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顺利落地

扶植优质实体企业,促进产业布局优化

一方面,传统产业要转型升级向中高端迈进,优化结构、提质增效,需要优质企业通过改造或转移既有产能实现;另一方面,要加强优质供给、寻找并扶持代表实体经济未来转型发展方向的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在此过程中,优质实体企业通常面临技术升级改造投资、新兴产业的产能释放、产能承接地的产能新建等情况,但建设改造及投产周期长,长期资金占用和企业间债务积压给企业带来较大财务压力,制约企业技术研发,产能改造或转移,甚至延缓了所在行业发展或转型升级的进程

服务城市更新改造、提升形象改善民生

城市更新包括三旧(旧城、城中村、棚户区)拆除改造,土地或建筑物功能改变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整治。但城市更新周期较长、现有成熟业务模式中,土地以及整理工作往往由房企负责,且在拆迁、补偿、还建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取得对应土地产权,导致企业前期投资资金较大,传统金融产品难以介入,存在较多待盘活的应收应付账款,给房企带来较大资金压力影响改造进度

信用修复

破解债务代偿困境、创新实现担保权益

问题企业名下优质资产深陷诉讼纠纷,为其融资提供增信的企业为非关联的第三方优质企业,在抵押物涉及诉讼查封、短期内不可能解封变现,且抵押物处置较为复杂需要具有专业能力的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下,对优质保证人的追偿就成为金融机构唯一的选择。如果保证人直接代偿,在贷款抵押物解押后,其代偿追索权的实现会较为困难。需运用债权收购,维持优质风控并与担保人重组的手段,缓解了担保人即期的代偿压力

协助清理对外担保,化解区域互保危机

在企业互保、联保情况下,企业所产生的风险迅速在整个互保链中蔓延,区域金融风险快速释放和扩大,债务关系盘根错节,抑制和化解风险难度巨大。亟需通过重组类资产收购业务手段,增加区域互保链中优势实体企业集团流动性,助其调整融资方式,逐步清理对外担保,增强抗风险能力

加速周转

有效疏通产业链条,提高资金周转速度

由于优质客户在供应链中具有强势地位,上游供应商赊销已成为主流的交易方式,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受限于自身实力,往往难以获得银行信贷的支持,应收账款债权大量占用了下游供应商资金,影响其资金周转速度和生产经营,而供应商资金的短缺又会直接导致供应链后续环节的停滞,甚至出现短链。亟需改善供应链中的债权债务结构,提高应收账款周转速度,缓解供应链中弱势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疏通供应链循环中的瓶颈环节,缓释和阻碍供应链条上的支付风险蔓延

推动建立供需关系,提升货物周转速度

实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企业间债务积压,可能导致优质债权和债务企业均无法扩大再生产,以满足其他购买方的产品需求,原有债权债务关系限制了新的供需关系的建立,制约了企业的的健康发展。亟需打破原债权债务关系,加快原债务链条上债权债务双方的资金流动速度,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

借助第三方机构的优质信誉,化解双方交易障碍

在双方没有充分互信基础的复杂并购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的轻易违约行为都会造成交易双方的猜忌和质疑,从而影响并购活动中的一揽子交易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亟需一家机构作为双方信息的第三方居间协调,充当“支付宝+花呗”的角色,化解双方的交易障碍,加速交易的完成,帮助资产转让方完成战略布局调整,改善资产流动性,同时提高辅业资产承接方的资产价值和发展动力

(二)合理选择债务重组的介入时点

债务重组必然会引起债权人一定的利益让渡,有时也不排除以债务人的权益再损失为条件以获得债权人的支持,两败俱伤的情形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因此是否选择进行债务重组及何时进行债务重组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实操层面中的债务重组大都发始于债权人的诉讼追索甚至执行程序,极少有企业会有预判性的主动提起债务重组或进行债务危机预防与筹划。但从目前存在的案例来看,一旦进入到债权人主张权利阶段,企业往往已经积重难返,往往不能取得债务重组的最优解决方案,因此,债务重组应该是企业在分析自身负债结构基础上进行预判,从而尽早进行债务筹划的过程,并明确在未来债务危机爆发,企业将采取什么手段协商各方的利益整合,以换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制定一份行之有效的谈判指南,以增加方案执行的可控性并可以加速进程。

(三)整合各方资源提升债务重组效率

对于债务重组所需要的各类辅助,需要统筹既有的存量资源进行考量,观察企业的存量资源是否能够支撑债务重组的成功实现,此外,还要考虑可否引入新的增量来解决问题,从目前市场展业的情况看,一方面,问题企业通常因为资金链紧张,只能通过对外进行大量借款应对到期债务,从而导致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潜在债务难以调查,无法具体确定债务金额,导致企业重组资金成本不断加大。此外,由于企业借款较多,对外抵押资产情况也较为复杂,大多存在重复抵押、保全查封、冻结资产等情况,对企业重组造成较大困难;另一方面各家债权人利益难以调和,导致重组进度缺乏效率。有鉴于此,在参与问题企业债务重组的过程中,要保持与当地政府的紧密联系,借助政府的权威推动业务的有效开展。具体而言,在重组方案制作过程中,应尽可能多地争取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支持,或形成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确保重组过程中帮扶政策不发生变化。此外,选择重组企业时,应多听取当地政府的诉求与意见,对当地政府推荐企业以及当地龙头企业成功实施问题企业重组,可对当地企业产生示范效应,对当地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影响。

(四)健全管理流程防范项目风险

一是通过印鉴共管掌控债务人日常生产经营情况,防范侵犯债权人权益行为的出现。具体而言,不良资产经营机构可在与债务人签订《共管协议》等具有法律效率的合约文件基础上,将债务重组方与债务企业将共管物品存放在指定的保险柜,24小时录像监控。双方各执一个开柜工具,单一工具无法正常开柜(如钥匙和密码)被共管的印鉴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预留印鉴、其他重要印鉴等;共管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贷款卡》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如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他任何重要证照原件。但为保证债务企业的正常经营,可在《共管协议》中约定债务企业因依法缴纳税金、支付合理销售、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不会对债权人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可采取建议审批或指定人员审批通过即可。

二是对债务企业账户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章证照管控是对债务企业账户进行实时监管的基础,如果有网银,还应将KEY(如果是放款和复核的两套KEY,如果只是共管一个,应做事前与对方及基本账户银行约定,在共管期间不得注销所共管的KEY)纳入共管范围。账户管控的目的是实现资金的封闭管理,直至债务完全清偿,被监管账户通常包括保证金账户、基本账户等。账户监管包括资金收入监管和资金支出监管。其中,资金收入监管方面,重组方应对债务企业及项目销售回款确立专项账户。资金支出监管方面,债务企业的对外资金支付均须经债务重组方监管人员的许可。债务企业的任何资金支出,应按照先有预算或计划,再按照计划及具体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支付的原则进行。双方签署的《资金监管协议》中可以约定,债务企业每月累计支用金额在特定数额以下,因依法缴纳税金、支付合理费用等重组方认为风险可控的事项需要对外支付的,采取简易审批或经指定人员审批通过即可。

三是加强对债务企业日常经营的管控。重组方所派驻的监管人员可以对债务公司的账户、证章照进行日常监管,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日常事项进行审批,并巡查债务企业的项目信息,包括会计账目、财务报告、销售方案、项目开发进度、质量安全、开支情况等。债务重组后召开董事会的,可通过相关决议对公司总体经营计划、项目开发、销售计划等做出决议。重组方还有权委派第三方专业公司对债务企业及项目的各项情况进行检查及审计。除此之外,在债务重组项目存续期内,即自重组资金投放到债务本息收回的整个流程中,重组方应当建立完整的债务人管理、资金管理、增信管理、风险预警管理、债权档案管理等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存续期风险监控,对债务企业、担保人、担保物的信息进行动态跟踪,及时补充完善档案资料,保全债权资产,确保本息回收。一旦重组方发现债务企业、产品市场、所处行业、宏观政策等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对债务企业及其关联方的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和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并形成报告,及时研判风险并防范于未然。

六、债务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等令2001年第6号)

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吸收外资进行重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指导项目与范围,包括中方继续保持控股等规定,有前置审批程序的,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2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

(部分失效)对企业重组的定义、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跨境重组税收管理进行重新梳理。该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但未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发布后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该办法处理。

3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4

《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购入的不良资产应当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5

《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重组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6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对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过程中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股权、资产划转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7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8号公告)

对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过程中重组日确定、特殊性税务处理及其申报、数据统计与资料归档等内容进行规定。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明确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这一规定,从而将部分“股加贷”业务中股东贷款性质予以界定。

9

银监会《2017年信托公司现场检查要点》

“股+债”项目中是否存在不真实的股权或债权,是否存在房地产企业以股东借款充当劣后受益人的情况,是否以归还股东借款名义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0

《民法典》“合同编”

第551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11

《民法典》“担保编”

第696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697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12

《民法典》“物权编”

第391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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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负险不彬”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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