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对浙商银行启动自律调查,主要原因是浙商银行“对于发行人注册发行文件涉嫌虚假记载等严重违规事项”。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zhaiquanmg)
2021年4月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对浙商银行启动自律调查,主要原因是浙商银行“对于发行人注册发行文件涉嫌虚假记载等严重违规事项”。值得关注的是,这次自律调查的起因是在“对相关发行人进行自律调查时”发现的,也就是线索可能直接来源于发行人。
2020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加大了对中介机构的检查和处分力度。2020年交易商协会已经对兴业银行、中信证券、北京银行、光大银行、渤海银行和宁波银行等主承销商进行了自律处分,累计处分了57家(人)次,涉及多家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2021年1月15日又对中原银行、光大银行和兴业银行等主承销商进行了处分。
监管机构作为信用债券市场的秩序守护者,在信用债券市场波动加大的情况下,也必然会加强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只有强监管措施的存在,才能在信用债券市场中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维护信用债券市场的秩序。当然,监管机构的处罚都是事后的监管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各种违规行为。整个信用债券市场秩序的维护还是需要参与各方的珍惜和爱护。监管机构对于项目核查的范围、深度、广度都是相当强的,问题项目很难逃过监管机构的核查。所以在未来债券项目尽调过程中,债券承销商真的是需要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定,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核查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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