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2年1月17日印发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2年1月17日印发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新规》”)。相比旧版的受托管理规则,《受托管理新规》有如下几个新规定:
1、《受托管理新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为了上位法,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的行为设立了更加明确的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
2、《受托管理新规》明确提出要“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这是新《证券法》的要求,也是沪深交易所审核新规中明确提出要新增的条款,能够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
3、《受托管理新规》提出受托管理人需要“配备充足的具备履职能力的专业人员,并保证充足的业务投入”。这是对受托管理人履职自身条件的要求,是对受托管理人最低的要求。如果没有专业人员和业务投入,受托管理人实际上是无法严格履职的。
4、《受托管理新规》明确提出受托管理人“应当提示发行人按相关规定及约定履行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义务”。这是对受托管理人职责的进一步明确,防止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之间的纠葛。
5、《受托管理新规》将发行人重大事项由十二条修订到二十二条。这些新增的重大事项,实际上是对发行人更加全面的检测和管理,尽早发现发行人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受托管理新规》明确“应当在募集资金达到专户前与银行订立监管协议”。这是对于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变化,便于更好的监测募集资金使用。之前的要求是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7、《受托管理新规》明确如果发行人无法偿债,则受托管理人需要每季度披露债券违约处置进展。这是专门针对违约债券的处置要求,也是根据违约债券实践提出的新增要求。
8、《受托管理新规》明确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提供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所需的相关材料”。这条新规赋予了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存续期督导过程中更加明确的权利,有助于受托管理人更好地履职。
9、《受托管理新规》新增了受托管理人披露临时受托管理报告的事项要求。其中需要关注的是“发现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这个条款的设置应该是对结构化发行公司债券的关注。
10、《受托管理新规》明确提出“受托管理费用应当能够覆盖受托管理业务的投入”。这实际上是为受托管理人收取受托管理费提供了法规依据。从实践来看,很多受托管理人是不收取受托管理费的。如果债券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受托管理工作是很繁杂的,是需要一定的费用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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