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作者:债券球
(以下简称“科创债”)》。全文六章,下面就各章主要内容逐一浏览,并进行简单解读。
(一)什么是科创债(第二条)
(二)科创债的标识(第三条)
关于与其他债券同时申报,并未说明科创债是否可以独立占一个通道,比如与公募、私募是否互占。笔者倾向于不管科创债是公募,还是私募,应该与一般的公募、私募的通道是互占的,比如已经报了一般小公募公司债,应该不可以同时报一只小公募科创债。当然这个只是笔者倾向,具体还有赖于咨询上交所。
(三)审核支持(第四条)
二、第二章 发行主体
作为发行人,除一般规定,发行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能高于80%。
(二)科创企业类要求(第六条)
发行人除具备明显科创属性,需要满足研发收入占比(3年5%)或研发金额(3年6000万)、科创收入占比(50%以上)、专利数量(专利30项或软件著作权50项)等要求之一,当然也给出了例外情况。
这条某种意义上与科创板的要求有神似之处。
简单来说,就是发行人拟募集资金,实现创企业自我升级。
分两种:
1、私募基金、创投企业,大概主要如PE、VC之类,募投方向自然是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优质发行人或担保人,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发行人主体或者债项评级到AA+;另一方面报告期内创投收入占比超总收入的30%。
这类发行人主要针对国家级开发区或者重点园区的孵化企业,要求主体评级AA+。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类企业的发行群体更多面对的是园区的城投平台。
科创企业类和科创升级类,大概因为企业本身基本都属于科创类企业,因此未对发行人主体或债项评级做要求。
(一)募集资金用于科创比例要求(第十一条)
科创领域不低于70%,基础设施不能超过30%(这点应该主要是针对城投平台)。科创企业类没有此类要求,大概是因为发行人本身就是科创企业,如果设置此类要求,有点画蛇添足的意思。
(二)使用方式(第十二条)
可通过研发、项目建设、并购、运营、股权投资、建设研发平台和机构等。
可以对发行前12个月科创投资进行置换。
本章主要对发行人对科创方面信息披露提出要求,重点对科创企业类、科创投资类、科创孵化类、募集资金用于科创的,以及存续期事项,分别提出了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在此基础上,主承销商和律师要出具核查意见。
(一)优质发行人的特别安排(第二十一条)
这条主要对优质发行人,主要指总资产大于1000亿,最近一年总资产报酬率高于3%的发行人,提供了一些特别优化的措施,包括:统一申报、提前申报和优化信息披露等。这与4月22日《上市审核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形成呼应。
主要针对特别特殊的企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科创企业,成立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也可以非公开申报。
(三)促发行、降成本措施(第二十三条)
六、第六章 附则
这一章稍微值得注意的就是,科创企业类发行人可以非公开发行科创可转债,这个与之前的双创可转债有点类似。
七、小结
科创债作为专项债券,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受众群体相对较窄,笔者以为主要两类发行群体:(一)大型产业类或者投资类企业;(二)园区城投平台,当然相关园区得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否则做起来应该比较难。至于其他,可能有个别一事一议的项目,欢迎各位补充。当然,不管当前市场如何,科创债的推出,对于整个债券市场长远发展,自然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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