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并非一定就能对半平分。
作者:乔士倩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来源:敲响法槌
房产分割,是离婚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后房屋财产归属的认定问题进行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属于个人财产。本文着重从婚前婚后购房、登记一方或双方名下、父母出资购房等情形下房产的归属问题进行简单分析,以表格形式呈现。
一、关于共同共有,不一定平分。
如果双方约定了共同共有,在众多法院判决中,出现两种不同的裁判方式。一种是直接以房产登记为依据,视共同共有为等份共有,判决双方平分。另一种就是,根据双方对房产贡献的大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等因素,酌定比例分割,对于出资多的一方予以倾斜,保证出资人利益,充分考量双方的情况。
所以,即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并非一定就能对半平分。这是法律或者说司法部门的一个倾向性发展趋势,尤其是《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更加地突出了在房地产经济下契约婚姻的司法精神。
二、婚前购房,婚后房屋归属
三、婚后购房,房屋归属
四、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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