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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刘韬

⼀、 刑事案件数据 

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 周岁。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管制期限: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 3 年。 

3、拘役期限: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 1 年。 

4、有期徒刑期限: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特别情况下最高 20 年, 数罪并罚最高 20 年。

5、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 1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2 个月。 

6、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 5 年以下,但是不能 少于 1 年。 

7、剥夺政治权利:1 年以上 5 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 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死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赦免以后,在 5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 累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9、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 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 年。 

10、假释适用的期限、条件:原判刑期 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l0 年以上。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 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不适用假释 

11、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法 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l0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 年;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经过 20 年。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核准。 

12、辩护人人数:1—2 人。 

13、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14、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限: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 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 3  日以内。 

15、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人民检察院自收 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 之日起 3 日以内。 

16、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17、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18、传唤、拘传期限: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 12 个小时。 

19、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 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 24 小时以 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0、拘留后进行讯问期限:拘留后 24 小时以内。 

21、拘留期限(提请逮捕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37 日。(一般在拘 留后的 3 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1~4 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 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  

22、审查批捕期限: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 7 日以内。 

23、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 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 24 小时以 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4、逮捕后进行讯问期限:逮捕后 24 小时以内。 

25、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26、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 7  个月。(一般不得超过 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 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 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 14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 延长 2 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述延 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 2 个月。)  

27、审查起诉期限:1 个半月。 

28、补充侦查期限:1 个月。 

29、补充侦查次数:2 次为限。 

30、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收到决定书后 7 日以内。 

31、一审合议庭人数:基层法院一审由审判员 3 人或者由审判员 和人民陪审员共 3 人;中院一审由审判员 3 人;高院、最高院一审由审 判员 3—7 人。 

32、上诉或抗诉案件合议庭人数:审判员 3—5 人。

33、死刑复核案件合议庭人数:审判员 3 人。 

34、一审公诉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 2 个半月。

35、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 20 日内。 

36、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10 日;不服裁定 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5 日。 

37、二审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 2 个半月。 

38、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做出提审、 再审决定后 6 个月。 

39、死刑交付执行期限: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 7  日以内。

⼆、 ⾏政部⻔处理时限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期限为:90 日内。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特殊情况下的结案期限为:180 日内。 

3、职工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的时限要求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在事故伤害发生 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 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 

6、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 要求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 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期限要求是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 个 工作日内。

三、 仲裁、调解时限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 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 效期间重新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 裁不受 1 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 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3、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 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的期限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 日内。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 日。 

6、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 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应当完成调解的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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