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愉见财经
来源:愉见财经(ID:fish-finance)
五年前,家住上海的Z先生在钜派公司理财师的推荐下,买了300万钜派公司旗下的私募机构钜洲公司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三年后,却被告知基金资产被他人挪用,300多万打了水漂!谁挪用了钱?Z先生该去找谁讨债去?“愉见财经”先给大家捋一下:Z先生投资的这只基金,钜洲公司是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是基金托管人,募集资金投向的,是由国投明安(执行事务合伙人)、汇垠澳丰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的明安万斛合伙企业。而现在恶意挪用资金的,是国投明安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周明。这个周明,已于2019年10月20日失联,跑路到日本去了。钜洲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周明还没被抓回来。难道Z先生就这样干等着?不,毕竟最初向他推荐基金的、和他整个投资过程中所接触的,全都是钜派、钜洲这边的人。于是,Z先生去找钜派公司及钜洲公司协商,要钱去。我们之所以以Z先生的经历作为观察切口,是因为他也是此案中第一个打官司的投资人。下文是“愉见财经”多方走访、同时查阅相关判决文书,记录下这一投资人维权过程。写这样一篇专栏,不仅因为同情投资人们的遭遇,也因为觉得这是比较经典的私募基金案。供大家参考。2020年1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Z先生与被告钜洲公司、钜派公司、第三人招商证券私募基金纠纷一案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钜洲公司赔偿Z先生基金投资款损失、认购费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且钜派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不过,钜洲公司、钜派公司不服这个判决,于是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之所以不服,是因为这其中存在三大争议焦点:第一,被告钜洲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及约定义务;第二,被告钜洲公司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被告钜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钜洲公司、钜派公司方面还认为,国投明安那头案子还未了,所以Z先生的损失未实际发生,不具备索赔的前提;Z先生则认为自己的损失已经发生,基金的清算都中止了,现案涉基金份额已没有实际价值。半年后,也就是最近,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确认的事实,2016年6月,投资者Z先生与基金管理人钜洲公司、基金托管人(第三人)签订了《私募基金合同》,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由国投明安(执行事务合伙人)、汇垠澳丰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的明安万斛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主要对卓郎智能(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预计为成立之日起2年,根据基金的市场投资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基金存续期1年。2016年6月20日,Z先生向钜洲公司支付了基金认购款300万元,认购费3万元;6月29日,钜派公司出具了《资金到账确认函》,其中载明,Z先生通过钜派投资推介,自愿认购了“钜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钜洲公司此后也出具了《确认函》。同年6月,基金托管人也按照钜洲公司的《划款指令》,分两次从私募基金托管专户向明安万斛划付共计2.3亿资金。“愉见财经”核查,该私募基金的确也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这样的风平浪静,终于在两年后出现了暗流,三年后彻底触礁!2018年7月,钜洲公司发布《公告》,告知包括Z先生在内的全体投资者:鉴于卓郎智能于2017年9月已完成借壳上市,但目前明安万斛未实现卓郎智能的退出,故明安万斛管理人国投明安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决定明安万斛的合伙期限延长一年,并进入退出期,在退出期内不再参与任何项目投资行为。Z先生虽有不详预感,但还是根据安排又等了一年。等来的是这样一则消息。2019年6月10日,钜洲公司再发《公告》:本基金存续到期前,明安万斛无法完成清算工作。钜洲公司决定,该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在2019年6月底到期后进入清算期。清算一拖再拖,其中必有诈。有些投资人也曾料想过,结算会再延期,也许拿不到收益,但他们怎么都没想到,结果是如此晴天霹雳!2019年10月28日,钜洲公司发布《临时信息披露公告》,在私募基金募集及存续期间,明安万斛基金管理人国投明安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周明,通过伪造交易法律文件、投资款划款银行流水、投后管理报告、部分资金已到账的银行网页及视频,恶意挪用基金资产,并已于2019年10月20日失联。对上述涉嫌犯罪行为,钜洲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支队以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10月25日出具了《受案回执》。法院表示,经查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对国投明安涉嫌合同诈骗进行立案侦查,因犯罪嫌疑人周明逃至日本,没有归案,截至本案审理终结,该刑事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投私募投出了刑事案件,投资人该怎么办?于是就有了上文里所及,Z先生寻求钜洲公司、钜派公司协商无果后,第一个打起了官司。2020年12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了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Z先生与被告钜洲公司、第三人签订的《私募基金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告钜洲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及约定义务;第二,被告钜洲公司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被告钜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第一点。原告认为,基金投资款从未对卓郎智能进行股权投资,被告钜洲公司未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告钜洲公司则认为,其作为基金管理人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不存在过错。对此,法院分析认为:在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阶段,被告钜洲公司均存在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及管理人职责的行为。关于第二点。法院认为:首先,原告的投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其次,被告钜洲公司未能按照相关私募基金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谨慎严格地履行涉案《私募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其违规违约行为和原告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被告钜洲公司应就其未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第三点。法院认为:首先,在基金销售阶段来看,被告钜派公司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明确载明,涉案私募基金系钜派投资理财师推介,同时被告钜派公司承诺做好后续服务工作。此外,结合涉案私募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付情况来看,销售服务费并未直接划付至被告钜洲公司,而是划付至被告钜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亦可佐证被告钜派公司实际参与推介、销售涉案私募基金的事实。其次,从基金投资、管理阶段来看,被告钜派公司在与投资者沟通的过程中,承认被告钜派公司作为集团公司,实质参与涉案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并积极与包括原告在内的投资责任的协调沟通。综上,被告钜派公司作为集团公司,实质上构成了被告钜洲公司销售、投资、管理涉案私募基金的代理人。被告钜洲公司在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阶段均存在严重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的行为,被告钜派公司并未对此应当知道,共同违反了前述法定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法院也同时表示,本判决生效后,如原告在清算过程中获得的清偿部分,应当在被告钜洲公司、钜派公司的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一审判决:钜洲公司赔偿Z先生303万损失及其资金占用损失。2020年12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钜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先生基金投资款损失300万元、认购费损失3万元;二、被告钜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先生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损失450924.66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钜派公司对被告钜洲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Z先生其余诉讼请求。此外,案件受理费344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460元,由被告钜洲公司、钜派公司共同负担。钜洲公司和钜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钜洲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Z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且一审、二审诉讼费由Z先生承担。钜派公司也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Z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且一审、二审诉讼费由Z先生承担。第三人招商证券述称,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已如实提供了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资料,对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发表意见。最终的结果是,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次的争议焦点在于:1、一审判决是否超过Z先生的诉讼请求;2、清算完成前,Z先生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并可以确定;3、钜派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第一点。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一审判决基于各方当事人参与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过程中所形成之合同关系,判决两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认定之款额并未超出当事人诉之声明范围,两上诉人就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并不成立。关于第二点。钜洲公司、钜派公司主张,在基金清算未完成的情况下,Z先生的损失未实际发生,不具备索赔的前提;Z先生则主张,基金清算系钜洲公司、钜派公司主动中止,现案涉基金份额已没有实际价值,实际损失已经发生。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基金的清算结果是认定投资损失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投资损失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损失。“考虑到基金清算处于停滞状态,无法预计继续清算的可能期限,且无证据证明清算小组实控任何可资清算的基金财产,如果坚持等待清算完成再行确认当事人损失,无异缘木求鱼。”——“愉见财经”想特别为这句划划重点,说得精彩。什么事儿都踢皮球拖字诀叫投资人等,清算都进行不下去了、没资产可清了,投资人还等什么呢?因此,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当事人损失已经固定,以投资款、认购费、资金占用利息作为损失基数,并明确被上诉人Z先生如在后续清算过程中获得清偿,应在两上诉人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符合损失填平原则,上海金融法院予以认可。关于第三点。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一审查明的事实反映,案涉私募基金实际上是由钜派公司进行实质管理。同时,涉案基金财产被案外人侵占转移,与钜派公司、钜洲公司未切实履行管理人义务有相当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钜洲公司、钜派公司对被上诉人Z先生在投资中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对此,Z先生的委托律师——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宽表示:“虽然钜洲公司以管理人的名义与广大投资人签订了私募基金合同,表面上看只能由钜洲公司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践中也很多基金公司都采取类似的方法,即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的方法规避母公司的法律风险。”“但在本案中,该私募基金的推介阶段,钜派公司作为母公司以其更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了投资人的信任,且在其后的投资、管理等阶段也均都是钜派公司的人员进行了实质性管理,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钜派公司构成了对钜洲公司法律意义上的‘代理行为’,钜派公司作为母公司也应当向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6月23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460元,由上诉人钜洲公司、钜派公司共同负担。贺宽律师表示,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钜洲、钜派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此,钜洲、钜派公司应于2021年7月3日前履行一审判决。但是,截至目前,钜洲、钜派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因此,Z先生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