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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利润被流量吞噬!短剧公司靠股权设计绝地求生-法律避险指南

2025年,中国微短剧市场规模已接近千亿元,首次超过全年电影票房收入,用户规模达6.96亿人,预计全年上线竖屏剧数量约为4万部。

作者:陈超明 郭萌萌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当一部播放量3000多万的短剧,投资人却拿不到一分钱分账;

当制片人以“老公出车祸”“爸爸进ICU”等借口无限拖延;

当147家短剧企业因财税问题被调查,行业迎来监管巨震——

你还会觉得,拍短剧只是“找个剧本、拉个团队、上线收钱”那么简单吗?

引言:短剧的冰与火之歌

2025年,中国微短剧市场规模已接近千亿元,首次超过全年电影票房收入,用户规模达6.96亿人,预计全年上线竖屏剧数量约为4万部。这是一个怎样的概念?相当于每天有超过100部新短剧上线,每一分钟都有新的“霸道总裁”和“重生娇妻”在手机屏幕上诞生。

然而,在这片繁荣景象的背后,暗流汹涌。

2025年10月,郑州市税务局对147户微短剧企业开展深入分析调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未开发票、虚列成本等问题。2025年11月,浙江海宁检察机关对一起侵犯短剧著作权案提起公诉,涉案网站传播5000余部侵权短剧,非法获利80余万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6年1月,投资人李嘉佳向媒体哭诉,她投资的短剧播放量超过3000万,却因制片人无限拖延,至今未收到分账。

作为一名处理过上千起股权纠纷和商事诉讼的律师,我深切地感受到:短剧行业正在经历一场从“野蛮生长”到“法治规范”的阵痛期。在这个阵痛期里,那些靠“兄弟感情”合伙、靠“口头约定”分账、靠“侥幸心理”避税的从业者,正在成为第一批倒下的牺牲品。

本文将从短剧行业的产业链特征出发,深度剖析短剧公司在股权设计、投融资、收益分配、知识产权保护、税务合规等方面面临的核心法律风险,并结合真实案例,提供一套可落地、可复制的风险防控体系。无论你是手握资源的出品人,还是埋头创作的制作方,亦或是跃跃欲试的投资人,这篇文章都将成为你在短剧江湖中安身立命的“法律护身符”。

第一章 产业链解剖:谁在吃肉,谁在喝汤?

在探讨法律风险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理解短剧行业的商业逻辑。这个逻辑决定了不同参与者在利益链条上的位置,也决定了股权设计的底层依据。

(一)产业链全景与利益分配格局

短剧产业链条清晰,但利益分配极不均衡。上游是IP与内容供给方,中游是制作与出品方,下游是分发与变现平台。

上游:IP与内容供给

上游参与者主要包括数字文学网站(如阅文集团、中文在线)、出版机构、专业编剧团队、IP版权方等。他们的成本约占总成本的30%,分润模式通常为“剧本保底费+流水分成”。

剧本保底费方面,新人编剧约1-5万元/部,头部IP改编可达20万元以上。流水分成通常为1%-2%,且需达到约定的充值门槛后才能获得。

中游:制作与出品

中游是短剧的生产环节,包括拍摄制作方、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等。他们的成本约占总成本的40%,但分润比例却与风险承担程度直接挂钩。

根据合作模式的不同,承制方的分润比例差异巨大:

1.平台垫资(制作费全包):承制方仅分得2%流水,风险低;

2.联合投资(各担50%成本):承制方可分得40%-60%利润,风险中;

3.承制方全垫资:承制方可分得6%-8%流水,风险高。

下游:分发与变现

下游是短剧产业链的“利润黑洞”。流量平台(如抖音、快手)、小程序服务商、分销商占据了整个产业链的最大蛋糕——投流成本占总流水的80%-90%。

以用户充值100元为例:

1.投流成本:80-90元被流量平台或分销商回收;

2.剩余利润(10-20元)分配:版权方约分得1-3元,承制方约分得0.3-1元,分销商约分得1-3元。

(二)产业链核心矛盾

基于上述分析,当前短剧行业呈现出几个核心矛盾:

第一,利益分配严重失衡。 上游创作与中游制作合计分润不足25%,而下游流量方凭借算法和渠道垄断,占据了绝大部分利润。这种“制作方流汗、平台方吃肉”的格局,直接导致中游制作公司生存空间被严重挤压。

第二,精品化与成本攀升的矛盾。 随着观众审美疲劳,市场倒逼内容精品化,单部精品短剧成本已从2022年的10-20万元攀升至2025年的50-200万元。然而,成本攀升并未带来相应的收益增长,制作方陷入“不升级等死,升级找死”的困境。

第三,数据不透明导致信任危机。 平台投流数据不透明,导致中小承制方难以核实真实流水,分润权益缺乏保障。李嘉佳的遭遇就是典型案例——一部播放量3000多万的短剧,投资人却始终无法核实真实收益,制片人以“发行方没给数据”为由无限拖延。

第二章 股权设计的生死局:资源方与制作方如何共舞?

在理解了产业链格局之后,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初创短剧公司场景。

(一)经典矛盾:资源方 vs. 制作方

创始人A(资源方):大厂背景,掌握核心行业资源(剧本、主创团队、发行渠道)。他离开大厂创业,机会成本极高,要求短期内有可观回报。

创始人B(制作方,夫妻二人):影视工作室负责人,负责项目制作(建组、拍摄、交付)和前期募资。他们承担着制作执行和以个人信用募资的巨大风险,坚持必须控股以保障决策效率。

这对矛盾在短剧行业极具代表性。如果处理不当,轻则合作破裂,重则公司夭折。那么,如何设计一套既能满足各方诉求,又能抵御未来风险的股权架构?

(二)解决方案:公司股权+项目分润双层架构

我建议采用“公司层面股权固化长期利益,项目层面分润体现短期贡献”的双层架构。

第一步:公司层面股权架构设计

主体

持股比例

权益设计要点与关键条款

创始人B(实控人)

51%

掌握公司绝对控制权,保障制作端高效执行。建议夫妻二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将投票权合并行使。

创始人A(资源方)

34%

保障其作为核心资源方的长期话语权。设置分期成熟(Vesting)条款:首个项目成功发行后解锁20%,回款达到约定目标后再解锁14%。

预留期权池

15%

用于激励未来引入的核心人才(如法务、财务团队,约3%-5%)以及为后续融资预留稀释空间(约10%-12%)。

为什么这样设计?

首先,创始人B持股51%,确保了公司的控制权稳定。在短剧行业,制作方掌握着项目执行的实际权力,如果控制权旁落,很容易出现“有控股之名,无控制之实”的治理瘫痪状态——这与长药控股案中子公司失控的教训如出一辙。

其次,创始人A持股34%,拥有一票否决权,能够保护其作为核心资源方的重大利益。同时,分期成熟条款的加入,既绑定了A的长期贡献,又避免了“拿钱不干活”的道德风险。

最后,预留15%的期权池,为公司未来发展留下空间。根据行业数据,2023年新增约1.98万家短剧相关企业,但其中超90%的尾部公司因无法承担投流亏损而退出市场。在这样残酷的竞争环境中,人才储备和融资能力是生存的关键。

第二步:单项目分润机制设计

公司层面的股权解决的是“长期归属”问题,而项目层面的分润解决的是“短期激励”问题。

1.项目净利润分配流程:

第一顺位:优先返还投资人本金及约定的固定回报(如年化8%)。

第二顺位:剩余利润按以下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1)编剧:10%(按交付进度支付);

(2)导演:10%(开机和播出后分期支付);

(3)募资方(创始人B):15%(作为募资服务费,资金到位后支付);

(4)资源方(创始人A):20%(作为资源导入和发行服务费,签约和回款后分期支付);

(5)公司留存:45%(用于覆盖公司运营成本、B团队制作管理费,剩余部分作为公司利润按股权比例向股东分红)。

2.设计逻辑解析:

(1)满足A的短期收益:A通过20%的项目分润,其资源价值得到前置变现。同时,作为公司股东,他还能从45%的公司留存利润中再获得34%的分红(即45% × 34% ≈ 15.3%),总计收益可达约35.3%,有效解决了其离开大厂的机会成本问题。

(2)保障B的风险回报:B通过15%的募资服务费,其以个人信用背书的风险得到前置回报。同时,作为控股股东,他能主导公司发展并获得大部分公司利润分红。

(3)激励核心创作人员:编剧和导演各获得10%的分润,且按交付进度分期支付,既保证了创作质量,又避免了“拍完就跑”的道德风险。

(三)动态调整与风险隔离机制

为确保合作的持续性和公平性,需在《股东协议》中加入以下条款:

1.资源对赌条款:约定创始人A在首年需成功导入约定数量的可执行项目。若未达标,其部分未成熟的股权将按约定比例被回购或转入期权池。

2.制作风险兜底:约定创始人B承诺将单剧制作成本超支率控制在10%以内。若超出,超支部分由B方承担一定比例,或稀释其少量股权作为对公司的补偿。

3.IP权属隔离:所有项目产生的IP(知识产权)应归属于公司主体,而非单个项目或个人,以构建公司核心资产护城河,防范主创人员离职风险。这一点至关重要——宁波中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某公司将热门小说擅自改编摄制成短剧上线传播,最终被判侵犯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如果IP权属不清,类似的侵权风险将随时引爆。

第三章 投资人防坑指南:如何避开短剧投资的那些“雷”

短剧投资的热潮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涌入,但随之而来的投资纠纷也日益频发。近期曝光的“天天短剧”招商项目,以“版权投资,全民参与,轻松赚钱”为诱饵,声称“签到3分钟日赚1元”,设置189元、589元等不同级别的会员制度,最终被证实是一场骗局。更离谱的是,有投资人通过相亲认识的项目方,先后转账近50万元用于短剧投资,结果发现钱全被对方用于偿还网贷和个人消费。

那么,投资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钱袋子”?

(一)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先查“靠谱度”

1.核查制作方资质:制作方是否有正规营业执照?是否具备从事网络视听服务的相关资质?虽然制作公司不直接运营平台,但其合作方必须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否则项目将面临无法上线的风险。

2.核查项目备案情况:短剧项目是否在广电和平台完成备案?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网络视听平台需严格执行“许可证+备案双审核”制度。

3.核查公司诉讼记录:用企查查、天眼查等工具查询制作方有没有官司、欠钱不还的记录。最好去办公地、拍摄地实地考察,别碰皮包公司。

4.核查过往回款数据:要求制作方提供真实的过往项目回款数据,别信“口头说赚大钱”。如果对方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这本身就是危险信号。

(二)投资协议的关键条款:把信任写进合同

投资协议中至少要明确三点:结算周期和截止时间、无法结算时的替代方案(如返还本金或按最低收益结算)、违约责任和追责对象。

应重点关注以下条款:

1.明确成本预算上限:在投资协议中事先设定成本预算上限,并明确:若实际支出超出预算,超出部分由制作方自行承担;若预算仍有结余,则按投资款占实际成本的比例相应调整投资人的投资份额,或由制作方退还结余款项。

2.保障投资人知情权:约定投资人有权审阅与收入和成本结算相关的文件、票据、支付凭证等。很多纠纷的核心原因就是“结算链条过长、责任主体模糊” 。

3.设定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投资方有权要求制作方退还全部投资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要求制作方免费修改或重新拍摄制作。

4.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将付款节点与短剧拍摄、制作、发行等关键环节挂钩,一旦在短剧制作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可以停止支付后续款项,及时止损。

(三)履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别让维权无凭

1.保留所有转账凭证:投资就是投资,借款就是借款,千万不要因为“项目周转”“先垫一下”而模糊性质,否则一旦资金路径混乱,后期维权时往往吃亏的还是投资人。

2.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会议纪要等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在李嘉佳的案例中,制片人王珂以“老公出车祸”“爸爸进ICU”“十一放假延期”等各种理由搪塞,这些沟通记录恰恰是证明对方拖延履约的重要证据。

3.及时提出异议:若投资人对收益结算存在异议,应及时提出并留存证据,避免在后续争议解决中因证据不足而处于不利地位。

(四)纠纷发生后的应对策略:从“信任博弈”转向“法律博弈”

一旦项目出现问题,投资人应尽快从“信任博弈”转向“法律博弈”。

1.固定证据:不要继续等。对方社交账号仍然频繁更新,本身就是一个信号——至少并非完全丧失履约能力,建议尽快保全证据。

2.不要被“风险转嫁式抗辩”牵着鼻子走:当对方说“我也在起诉别人”“平台不给数据”时,投资人只需要盯住一个核心问题——合同约定的分账或返还义务是否履行。其他纠纷是对方需要自己处理的问题。

3.尽早进入司法程序:很多类似案件中,对方并非完全没有钱,而是选择“谁着急谁吃亏”。一旦立案、保全甚至进入执行程序,拖延成本迅速上升,反而更容易促成实际回款。

4.必要时启动刑事报案:如果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项目、伪造投资份额、骗取投资款后挥霍一空,可能构成诈骗罪。拱墅区检察院近期对一起短剧投资诈骗案提起公诉,被告陈某以短剧创业为名骗取投资人近50万元,最终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财税合规:147家企业被调查的警示

2025年10月,郑州市税务局对147户微短剧企业开展深入分析调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未开发票、虚列成本等问题。这一事件在短剧行业引发巨震。

(一)短剧行业常见的财税问题

1.收入未开票:郑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制作短剧1274部、申报收入1.02亿元,但税务干部发现,该公司大量收入未开票。

2.成本虚列:上述公司的成本发票多集中在外省,22家关联企业及其个人股东都有多次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存在少计收入、虚列成本的风险。

3.“税后片酬”陷阱: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约定“税后片酬10万元”,那么税务仅承认合同金额10万元为实际成本,额外支付的2.5万元税费属于演员应承担的个税,制作方无权将其计入成本,导致无法税前扣除。

(二)税务合规要点

1.明确合同金额性质:签订劳务合同(含片酬、稿酬等)时,应当以税前收入作为合同标的金额,即明确约定含税报酬总额并由支付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规范用工关系:对于月收入超10万、年收入超百万级别的专职短剧演员、编剧、导演等从业者,可通过设立小微企业的方式运营,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企业增值税。

3.完善财务内控:短剧项目制作周期普遍较短,人员组成具有临时性,且有时使用现金结算,容易出现经营账目不清、财务凭证缺失等问题。建议通过完善财务内控、分期支付投资款、设置验收节点、定期对账等措施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在(2024)浙0702民初7780号案件中,因合伙合同解除后无财务凭证或报表体现具体的经营情况,法院最终酌情认定由被告按照原告出资价值的70%承担投资款返还责任。这个案例警示我们:财务凭证缺失,后果可能很严重。

第五章 知识产权:短剧公司的核心资产护城河

短剧行业的版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浙江海宁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网站未经授权传播5000余部侵权短剧,非法获利80万余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宁波中院审结的另一起案件中,某公司将热门小说擅自改编摄制成短剧上线传播,被判侵犯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版权侵权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上传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短剧并以此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海宁案中,被告人大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五千元。这就是刑事责任的现实体现。

(二)版权保护的实务建议

1.建立IP登记机制:对原创剧本、成片等核心IP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虽然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但登记证书是维权时证明权属的最有力证据。

2.完善授权链条:使用他人作品(如网络小说)改编短剧时,必须取得完整、清晰的授权,包括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宁波中院案件中,被告乙公司正是因未取得授权而被判侵权。

3.利用技术手段监控侵权:可考虑利用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对侵权内容进行实时监控和证据固定。

4.积极维权:发现侵权后,应及时向平台投诉,必要时提起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章 外商投资与行业监管:不可逾越的红线

(一)外商投资限制

尽管中国近年来放宽了对电信增值业务的外资准入,但对于涉及信息内容安全的核心领域,如网络直播、短视频、网络游戏等,外资持股仍受严格限制,通常不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外商投资,还需要通过国家安全审查。

(二)内容审查与准入许可

1.准入许可:根据国家规定,从事网络音视频服务的平台需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虽然制作公司不直接运营平台,但其合作方必须具备此资质,否则项目将面临无法上线的风险。

2.内容审查:广电总局对网络短剧实行严格的备案和内容审查制度。2024年,国家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打击利用AI技术生成虚假或不良信息、博取流量的短视频内容。制作公司需将3%-5%的合规审查成本计入预算。

(三)司法实践中的监管态度

在宁波中院审理的短剧侵权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短剧作为视听作品,其热度与收益由故事情节、拍摄效果、制作水平、演员等多重因素共同决定。”这意味着,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权利作品对短剧热度的贡献度、侵权情节、侵权短剧全网获利情况等因素。

结语:法治的胜利,才是行业的未来

短剧行业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是必然的进化路径。

当我们看到147家企业因财税问题被调查,当我们看到侵权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当我们看到投资人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这不是行业的寒冬,而是行业的春天。

作为一名处理过上千起股权纠纷的律师,我始终相信:法治的胜利,才是行业的未来。只有那些把合规放在首位、把契约刻在心里、把风险控在手中的从业者,才能在这场千亿市场的长跑中笑到最后。

无论你是手握资源的出品方,还是埋头创作的制作方,亦或是跃跃欲试的投资人,都请记住:

股权设计不是分蛋糕,而是做蛋糕的规则。

投资协议不是走过场,而是保命的护身符。

财税合规不是找麻烦,而是活下去的前提。

资本市场建立在信赖利益之上,但这种信赖不能仅靠道德,而必须依托于法治的刚性。愿每一个短剧行业的参与者,都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找到属于自己的那束光。

//本文作者

陈超明

■ 盈科华南区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 执业领域:股权领域(设计、激励、基金、融资、并购)、境内外IPO相关法律事务;股权领域疑难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领域疑难诉讼及执行法律事务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股度股权”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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